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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在中国人权法中的运用分析

2018-10-16张倩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29期
关键词:国内法条约人权

张倩

基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国际人权法的运用并不完善的现状,本文通过对国际人权条约在我国的运用现状作出分析,对加大国际人权条约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提出一些建议。

由于人权法是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重要途径,因此建立、健全我国人权法就成为我国法制体系中一个紧迫要求。为了更全面、准确、客观的建立的人权法,我国立法机关需要在人权法建立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缔结或参与国际人权条约,将适用于我国的国际人权条约引用或补充到我国现行人权法中。

一、人权的定义

由于人权既受到政治、法律、社会因素的制约,又被宗教信仰、文化传承等因素影响。导致人们对人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西方在人权的认知上,普遍将人做为人权的唯一主体,认为人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一种自由、平等、独立的自然权利。这手阵见点着重强调人权中的个体人权,而忽略了人权中的集体人权。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中个人价值应体现在集体、民族、国家中的观念影响,更主张将“人”作为历史的,具有社会属性的人。而人权是一种具有道德价值,需要在集体中体现的权利。这种观点虽然对人权的社会属性做出了肯定,但是对个人的权利却缺乏一个完整的定义。结合上述观点分析,笔者认为人权是在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等因素影响下,具有丰富内涵的一种发展变化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共存的权利。

二、中国国际人权条约运用

我国的人权法规虽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与国际人权准则接轨,并积极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但适法机关在实际运用中却鲜少将国际人权法规作为判决依据。现目前我国将国际人权条约的适用主要表现在涉外关系上,究其根本是因为我国的立法体系对国际人权条约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适法机关在执法时,仍然以我国宪法和基本法作为施法依据。

(一)国际人权条约在我国适用现状

通过我国在《民事诉讼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中指出:中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中国适法机关在实施法律过程中,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当存在与国际条约不一致的情况时,适用国际条约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国际条约具有与我国法律同等的效力。而从我国司法对适用国际公约,承担国际义务的形式中,则可发现,当遇到与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与国内现行法不一致时,国内法需让位国际条约;我国法律中没作规定或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且未被我国法律禁止的,适用国际条约。而国际人权条约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批准的,适用于我国的国际条约。其地位在法律上低于宪法,相当于一般国内法。然而,国际人权法虽然被适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作为公民人权法评判的依据。但在事实上,由于法院法官只有执行本国法律的义务,而无适用国际条约的强制性。致使,法院在执行法律时,除了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外,更多的是将国内法作为判决标准。因此,要让中国的法院法官将国际条约更好的适用到执法中,较为可行的方法就是将国际条约确立和融入到国内法中,让法官在执行国内法时,就同时完成了国际条约的义务。

(二)应对措施

1、建立和完善与国际人权条约内容相对应的国内立法体系

由于我国的国际条约使用主要表现在对特别事件的处理上,将国际条约直接用于我国的法院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为保证我国对国际人权义务的广泛运用,立法机关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和完善国内法律体系中人权保护法。同时,鉴于我国的宪法权利和普通法律权利是互相作用的关系,所以,除了完善国内立法体系中国际人权法义务,还需要在宪法的基本权利上注人国际人权条约的内容,以确保在实际诉讼中国际人权法与宪法的逻辑对应关系,方便行政、司法机关在执法时,能准确的运用国际义务。具体可表现为以下几点:

(1)善意履行我国已经缔结或参与的国际人权法义务.不论普通法中是否有相反或相关规定,适法机关都要将国际人权法作为执法的重要判决依据;

(2)已经在我国法律中生效的国际人权条约,适法机关需尽量将其运用到执法过程中。而未被我国签署或以其他形式授权的国际人权公约,适法机关也可将其作为人权法律的参考条约;

(3)除了将已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体现在我国基本法律中外,还需要在宪法中对国际人权条约做出明确规定,减少人权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内基本法与宪法相悖的情况。以保障立法、司法和其他适法机关在执法时,更好的履行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

(4)根据我国缔结和通过的国际人权条约内容,对我国法律中已建立的相關人权规则作出审议和改善,进一步明确人权法的主体具有平等自由性、普遍性、无歧视等原则。使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人权法法规与国际人权法法规大体一致。

2、结合国情,适量采用国际公约

人权法具有普遍性和相对性,我国在采用国际公约时,还要采用相应的法律义务。这就需要我国在完善国内人权法时,参考他国在实际运用中的情况,有限度的将国际人权条约放到我国司法体系中。由于当下社会发展逐步呈现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各种文化碰撞下,相对性正在缓慢减弱,社会更强调是普遍性。因此,我国的在制定中国人权法时,既要保障国内人权法的适用性,又要有意识的考虑到中国人权法对国内、国际普遍运用性。

建设人权法律体系是一项艰难而复杂的重大工程,需要立法机关以国际人权条约作为主要借鉴法规,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做为立法的依据。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参考他国对国际人权条约的运用现状,采用适合我国的国际人权条约。将已签署或同意的国际人权条约在我国基本法和宪法中都体现出来,加强我国适法机关对国际人权条约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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