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析
2018-10-16田园
田园
近年来,兵团经济正处于持续健康发展阶段,随着“三化”建设的推进和“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建,兵团经济发展对金融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成为当务之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不仅能够促进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重视自己的诚信行为,更能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也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兵团特殊体制下如何完善兵团社会信用体系,促进金融助推兵团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已经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一、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框架基本成型
2011年初,兵团建立了以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各师相继制定和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近年来,通过各级各部门的积极努力,兵团相继出台了《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兵团“十三五”信用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及时间表(暂行)以及做好近期信用信息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在兵团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推进机制、工作目标、内容与职责分工。此外,兵团还在产品质量、金融、房屋及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制定了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及办法,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框架基本搭建成型。
(二)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初显成效
截至2017年6月末,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收录有信贷记录的兵团企业9839户,占兵团企业总数的80%以上;兵团重点城市——八师石河子市,被人民银行总行列为国家级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围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及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石河子地区发改委、人民银行、地税、劳动保障、法院、安监、食药监、环保等多个部门开展了信息共享、信用评比、信用分类监管、信用产品使用的尝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三)信用记录建设有序推进
积极建立诚信记录档案。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系统中收录有信贷记录的兵团自然人约百万人,占兵团总人口的近四成。在“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指导、各金融机构主推”工作思路下,兵团各师部全面开展了“信用团”“信用连”“信用职工”的“三信工程”建设,有效提高了团场职工诚信、守信、维信意识。截至2017年末,兵团共评定“信用团”20余个、“信用连”500余个、“信用户”近15万户,共为近50万户兵团职工建立了农户信用档案。兵团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全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并在政务网设立“执行曝光台”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不断拓宽信用产品应用范围。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兵团积极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信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信用报告在企业评先评优、行政管理、项目招投标、两类机构设立准入、公务员招录等领域得到应用。
(四)信息共享范围进一步扩大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兵团各部门稳步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组建了兵、师、团三级网络平台,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施工工程管理,药品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果及工程建设领域单位黑名单进行公布,并实现与兵团政务门户网站的连接。
2016年,兵团住房公积金中心成功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有效对接,实现公积金缴存和贷款信息报送与查询;八师石河子市成功将法院诉讼、法院执行、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药监部门行政处罚等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兵团商务系统积极推进商贸企业信用评价,将有关表彰、违规违法信息录入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局组织开展兵团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招标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公示发布相关信息8000余条。
二、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兵团体制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顺畅
一是兵團行政职能缺失,兵团与各计划单列市不同,兵团辖区分布在新疆各地,既独立又交叉,部分行政事权不能完整履行。如兵团本级及未设城市的师没有工商、税务部门,不能全面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顺畅。二是兵团无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不能通过社会信用代码、工商登记号、居民身份证等准确区分兵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分散,不利于信息归集和共享,难于反映兵团整体信用状况。
(二)兵团金融组织体系有待完善
人民银行驻兵团分支机构力量薄弱。按照地方行政区划,县支行为人民银行系统末梢,但处于同一行政级别的农、牧、团场未设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且各师部所在地只有乌鲁木齐、石河子、五家渠、阿拉尔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人民银行作为双牵头单位之一,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基层力量薄弱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善金融服务体系。
兵团金融机构分布不合理。兵团团场主要以兵团农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机构网点为主体,且未完全覆盖,工、农、中、建等机构在兵团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团场网点几乎空白,尚未建立参股或控股的区域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发展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较少,规模较小;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和规模有限,目前,兵团共有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41家,在全疆占比7.6%。此外,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较少,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兵团金融主体偏少的现状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
(三)参与各方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认知程度有待提高
一方面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知存在偏差,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尚停留在信贷领域,例如政府部门不够重视,宣传推广力度不够,仅靠金融机构进行征信宣传,覆盖面和常态化不到位;信用评级在防范银行信用风险方面发挥巨大作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相对于形式各异的内部评价,外部评级结果的运用具有通用性,但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有了内部信用评级就不需要外部信用评级,不利于征信市场健康发展;企业在信用信息建档过程中表现不积极,只是被动接受等。另一方面兵团农牧团场农户诚信教育和信用意识的培养尚未得到应有重视,多数农户关心自身信用记录的意识比较单薄,个人信用保护意识较差,大部分农户信用报告查询都是发生在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担保、信用卡等业务进行审批时被要求进行查询,很少有主动查询以了解自身信用记录的。
(四)兵团征信市场培育有待加强
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全疆备案审核通过的2家企业征信机构、3家信用评级机构,全部为地方机构,在兵团部分城市主要开展招投标领域的行业评级,第三方征信机构到兵团开发市场的意愿不强,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处于培育和起步阶段。
评级结果未得到有效应用。一是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起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行业专业人才短缺,评级技术、能力有限,整体公信力不足;二是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结果需求不强,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在信贷市场应用受限,占金融市场主体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均有内部评级体系,较少参考外部评级结果,而辖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运用单一,主要在贷前审批环节参考评级结果,导致企业信用评级需求不大;三是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的发展不够重视,对信用评级结果没有合理利用,加之企业自身对通过信用评级加强自身经营管理的作用认识不足,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积极性不高。
(五)兵团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设进展较慢
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涉及政府部门众多,各地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主要都是依靠当地政府行政力量进行推动,兵团部分师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了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各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搭建了平台。但从总体情况看,兵团统一的、完善的、涵盖多种行业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各部门之间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建立,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频率低,数据更新慢,数据质量不高,造成信息有效使用率较低。
(六)兵团信用奖惩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一是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通过提高失信行为的失信成本,加大失信者的公众压力,制约其在地方的发展空间。但兵团奖惩机制尚未有效联动,各部门在开展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只审核本行业内的征信状况,信息主体在某一领域内的失信行为不影响其在其他领域的活动,一些不讲信用、违约的企业付出了较少的成本获取较大的收益,守信的市场主体被迫退出市场或主动放弃守信原则。另外,对于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各类指导性文件,兵团相关部门没有出台对应的制度规范,失信惩戒缺乏足够依据。
三、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建议
(一)健全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体系
加强兵团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针对兵团师市合一的特殊体制,明确发改委、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和任务,避免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有效缩短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协调和决策时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不断完善兵团金融组织体系。一是研究制定引进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发挥财政在招商引资中的经济杠杆作用和扶持效应,设立“兵团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金融发展,并给予一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二是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在兵团师市合一重点区域或县域半径较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并制定市场、业务准入方面的优惠政策,降低金融准入门槛,争取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在兵团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尤其是积极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为兵团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积极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诚信美德,夯实信用体系建设的思想基础,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建立征信知识宣传长效机制,除每年征信集中宣传外,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宣传教育针对性和时效性,定期不定期开展征信知识进团场、进农户等活动,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兵团征信市场培育
目前,我国尚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仅仅依靠市场力量推动征信市场建设是行不通的,兵团政府部门一方面应发挥积极引导作用,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引进国外或者国内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高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并结合兵团实际情况的特殊需求,发展民营征信机构,推动其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相关业务领域的应用;另一方面加大对信用评级结果的综合运用力度,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结果的综合效应,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个人,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可以享受贷款优先权、利率优惠、保证方式灵活的激励政策,而且还可以享受较高的授信额度,满足守信农户和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相反对于失信的农户和企业,要严格坚持限贷、甚至拒贷的原则,让其為自身的失信行为受到相应的惩戒。
(四)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明确各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主体作用,积极整合各师(市)、各部门信用信息,整合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掌握的企业数据信息,形成涵盖企业工商管理、金融信贷、税收缴纳、社保缴费、合同履约、产品质量、招标投标、服务承诺、安全环保等信用信息的企业信用档案,使银行、工商、司法、税务、环保、社保、建设、铁路、航空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并在依据法律法规和保密的基础上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分析和统计等服务,使其信息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五)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
对诚实守信的信息主体及信用行为,建立信用激励制度,鼓励和崇尚“诚实守信、讲求信用”的行为,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加大对信用缺失行为的惩戒力度。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格监控那些有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对违法失信的主体要约束其公共服务、银行信贷方面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加大对信用犯罪分子的惩戒力度,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者的行政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新闻媒体要在保护公共安全、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对信用失信行为进行曝光,使违法失信者无处藏身,提高市场主体的失信违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