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立法不可忽视风险预防原则
2018-10-13檀畅
檀畅
【摘要】重新审视国际环境立法的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维护国际生态环境稳定性。为提高国际环境保护成效,应在风险预防原则基础上,创新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方法,以构建和谐、美好、健康、稳定的国际生态环境。
【关键词】国际环境立法 风险预防 保护环境 【中图分类号】D996.9 【文献标识码】A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特别是在当今世界政治格局动荡变化的时期,应该有更多的国家和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之中,共同维护国际生态环境稳定性,遵循国际环境立法规范,致力于国际环境风险预防。在国际环境立法中贯彻风险预防原则,是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环境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当今国际上却存在忽视风险预防原则的消极现象,使国际环境立法无法发挥积极效用,影响各国稳定发展。鉴于此,为使国际环境立法能有效发挥积极效用,分析其风险预防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环境立法风险预防原则演化及应用发展
当前国际环境立法中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时代在变化,国际环境在发展,相关风险预防原则仍有待完善。为减少或消除可能引发的风险,在损失发生前个人或组织所采取的风险处理方式为风险预防,风险预防所采取的措施通常为预防性措施,用以控制损失程度,继而有效保障施行措施一方或多方权益。
风险预防原则是20世纪60年代由德国率先提出,随后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范围内推广开来,20世纪80年代初在《伦敦宣言》(1984年)中首次论述风险预防原则:为使北海不受最危险物质影响,即使在缺失科学依据及证明前提下,各缔约国也应积极采取风险预防措施,控制最危险物质进入北海,保护北海环境。在1990年北海保护会议上,再次重申风险预防原则施行必要性,继而避免北海遭受污染。在风险预防原则施行过程中,国际环境保护法律得以有效落實,充分彰显了相关原则科学J生、可行性、实效性,该原则陆续在《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国际环境立法中被积极应用,其应用与发展实况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大气保护。风险预防原则最早在大气保护领域中应用,1985年在维也纳签署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中明确提出各缔约国需遵循相关风险预防措施,如逐渐不再使用氟利昂等措施,同时规定环境保护收效时间表,用以敦促缔约各国积极施行环境保护措施,避免臭层持续遭到破坏。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中,明确指出缔约各国需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以保护气候为核心,以相关风险预防原则为导向,结合自身气候保护切实需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气候保护决策,继而在风险预防原则加持下,建立气候变化保护体系,为有效落实国际环境保护目标奠定基础。
第二,生物资源保护。虽然生物灭绝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但维护生物资源多样性,是各国需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只有保障生物资源丰富多样,人类赖以生存的生物圈内的平衡才不会被打破,为此在1992年各签约国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各国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用以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保护国际环境,防治国际环境污染。1992-2000年,在总结以往国际环境保护经验基础上,风险预防原则应用能力得以提升。在国际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领域,相关原则及风险预防措施得到了更好的应用,例如在《禁止向非洲进口危险废物并在非洲内管理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以下简称《巴马科公约》)中,要求缔约各国执行风险预防措施,用以规避非洲危险废物对国际环境的消极影响。该公约要求非洲危险废物不可用于工业加工、家庭、开采、产品概念设计,同时不可运输存在危险性的非洲危险废物,不可将丧失使用功能的相关废物引入自然或工业体系,为实现国际环境保护目标奠定基础。
国际环境立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从宏观角度来看风险预防原则在诸多国际环境立法中存在并发挥效用,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风险预防原则被大多数国际环境立法采纳,然而若从实证角度分析,该原则在应用过程中存在一定差异性。
直接应用风险预防原则。例如,在《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中,要求缔结该公约各方需遵循风险预防原则,降低危险物质带来跨境危害现象发生几率,使经由水源造成的潜在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直接指明遵循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环境立法还包括《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巴马科公约》等,为公约缔结各方明晰自身所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奠定基础。
在风险预防措施中体现风险预防原则。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缔结公约各方需积极采取预防、预测等防范性措施,规避气候变暖原因及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要求缔约各方“采取预防措施”则为践行风险预防原则的另一种形式。以风险预防措施形式体现该原则的国际环境立法还包括《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破坏臭氧层物质管制议定书》《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其中《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明确指出,为避免环境出现不可逆损害,需缔约各国在自己能力范围内积极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用以防治国际环境恶化。虽然风险预防措施与风险预防原则叫法不同,但均为国家为保护环境所施行的预防行为,具有相同性质。
在风险预防方法中体现风险预防原则。在《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要求缔约各国遵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并施行相关风险预防方法,用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其中,风险预防原则以“风险预防方法”形式体现出来,使相关原则更具实效性。
未注明“风险预防”。这在国际环境立法中有相关规定,有些国际环境立法中未明文规定要求缔约各国遵循风险预防原则,施行预防方法及措施,在相关内容中却有明显示意,引导缔约各国结合本国环境,树立保护国际环境意识,制定极具针对性的风险预防措施,使国际环境立法目标得以有效落实。例如,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指出,缔约各国需积极采取减少或避免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的措施,使生物多样性得到保障,其中“采取措施”就是引导缔约各国遵循风险预防原则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以在生物没有灭绝前施行有效措施,落实风险预防目标。
比较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方法,虽然以上三种表述均能达到国际环境保护目的,但却存在一定区别,其中风险预防措施强调“紧迫性”,需要缔约各国立即执行相关措施,在国际环境保护目标达成后,相关措施可暂时停止施行,为此其兼具暂时性、强制性;风险预防方法强调“灵活性”,是指导缔约各国完成国际环境保护任务的手段之一,要求国家依据自身环境保护实际需求,在风险预防方法指引下制定出更具实效性的环境保护措施;风险预防原则强调“适用范围”,在一定国际环境保护需求下施行相关原则,以原则为基础建设环境保护规范架构,为实现国际环境保护目标奠定基础。
通过对国际环境立法中风险预防原则进行分析可知,其在国际环境保护立法范畴应用较为广泛,并得到联合国的认可。为提高国际环境保护成效,应在风险预防原则基础上,形成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方法,用以引导国家有效落实国际环境保护目标,积极建立环境保护一体化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力度,凸显国际环境立法施行效用,达到构建和谐、美好、健康、稳定的国际生态环境目的。
(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王岚:《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环境保护立法——域外经验及中国策略》,《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6年第4期。
②张志勋、郑小波:《论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的适用及完善》,《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10期。
③古小东:《环境保护法中的金融机制——以土壤立法为例》,《金融与经济》,2015年第7期。
责编/贾娜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