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可否要求未离婚的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2018-10-12陈鸽
妇女生活 2018年10期
陈鸽
问:付男与韩女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2015年9月生育一子。双方性格不合,韩女独自带着儿子在外租房生活。因儿子年龄尚小,无人照看,韩女只能辞去工作在家看护孩子,因此无任何经济来源。付男对妻子韩女和儿子不管不问,不支付儿子分文生活费,未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无奈之下,韩女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男按月支付儿子生活费。请问,在付男和韩女双方保持夫妻关系期间,他们的儿子能否要求付男支付生活费?
答: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父母对子女有不容推卸的抚养义务,夫妻矛盾不是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借口。即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尚未離婚,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根据被告韩女丈夫的收入状况,以及韩女日常生活的实际需要,结合当地的物价水平,判决付男每月支付儿子一定数额生活费完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