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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搭档覆灭记

2018-10-11

党员干部之友 2018年10期
关键词:建春兴国县工程

喻 梁/ 图

出场人:吴建春

原任职务:江西省抚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涉案罪名:受贿罪

犯罪事实:吴建春利用其在2004年3月至2011年5月间先后担任中共寻乌县委书记、兴国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李可等人在承接工程、土地出让、规划调整、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李可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0万元、美元1万元。

判决结果:2018年2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建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20万元、美元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酒店经理变身工程老板的公关策略

吴建春受贿案的关键行贿人李可,是个深谙官场潜规则且敢于出手的人,他通过行贿,成功傍上吴建春后,实现了从酒店经理到工程大老板的“华丽转身”。

李可经营的江西省兴国县的将军宾馆在当地小有名气,多年来,一直是县委、县政府接待的重要场所。为此,将军宾馆也成了2008年起担任县委书记的吴建春经常出入的地方。

李可在与吴建春的多次交往中,敏锐地嗅到了无限“商机”,遂打定了通过吴建春帮忙承揽工程发家致富的主意。当然,李可对吴建春的示好,绝不仅仅停留在陪吃陪喝层面,他精心策划了一个个“糖衣炮弹”计划。

起初,李可侧重于感情投资,经常邀约吴建春打球、吃饭喝酒,并多次请吴建春家人外出旅游。慢慢地,两人关系越来越密切。

李可开始正式登门拜访,实施真金白银的“投弹”计划。为了确保首次出手万无一失,他决定将首次行贿的地点选择在吴建春的家中。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等吴建春接待完返回住处时,李可“踩着点”出现在了吴建春的家门口。

“笃笃”的敲门声后,是一声熟悉的问候。吴建春略有迟疑地打开门让李可进屋。虽说两人关系也不错了,但毕竟身份不同,加之李可又是第一次来到吴建春家,当时的气氛略显尴尬。草草聊了几分钟后,李可就放下手中厚重的手提袋离开了。李可走后,吴建春打开手提袋一看,里边装着用报纸包好的20万元现金。

万事开头难,虽然经历了略显别扭的拜访过程,但钱终究是送出去了,“初战告捷”的李可长长地松了口气,暗自庆幸自己的好运气就要来了。在回家的路上,李可迫不及待地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自己的好友、时任兴国县房管局局长的朱日发。

吴建春的“廉政堤坝”被李可的“糖衣炮弹”炸开了一个口子,便一发不可收拾,直到最终彻底“决堤”。在此后短短的三年多时间里,李可陆续向吴建春发送9次“糖衣炮弹”,每次少则10万元,多则30万元。吴建春老家在江西东南部的会昌县,2009年春节前,李可打听到吴建春回老家过年,就于大年初一,开着一辆银色奔驰越野车,长途奔袭三小时,来到吴建春在会昌县城的家中,送上10万元和1箱茅台酒。一年后的一天,听说吴建春要去美国考察,“懂事”的李可立即到银行兑换来1万元美金,送到吴建春办公室。2011年上半年,得知吴建春乔迁赣州市水岸新天的新居,李可又送上20万元的“贺礼”。

权钱交易讲“技巧”

几次向吴建春贿送钱财,李可都没有提出具体要求,让吴建春认可了李可的“为人”,发自内心地感激他,为此后在生意上照顾李可奠定了感情基础。接下来,两人围绕“工程”这个主题,顺理成章地上演了一次次官商“双赢”的权钱交易。

有了和吴建春的这层关系后,李可在工程方面的请托事项,吴建春是有求必应。仅在2009年年初至2010年8月的一年半时间里,吴建春就应李可的请托,先后帮助他承接了兴国宾馆贵宾楼工程、兴国县新建供水浑水管网、隧洞工程、取水头工程、兴国县苏区干部好作风纪念馆工程、兴国县城区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和公共绿地养护服务项目。

吴建春关照李可时,大多时候用语显得公事公办,强调公司资质和能力,不留“运作”痕迹。时任兴国县委常委兼潋江镇党委书记的黄奇称,筹划兴国县供水工程项目时,吴建春对其说,“供水工程要加快进度,李可在打隧道这块有经验,可以让他来承建这个工程”。黄奇遂根据吴建春的意图,向招投标办负责人和国资公司总经理说,组织招投标程序,要让李可中标,后李可顺利中标该项目。2010年8月,吴建春对黄奇说:“李可想参与城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项目,你考虑一下。”吴建春虽然没有竭力推荐,但黄奇听懂了他的意思。2010年,苏区干部好作风纪念馆项目开标前,吴建春跟兴国县城投公司总经理韩进说,要让本地有实力的企业家中标。韩进听懂了吴建春的意图,遂操作让李可的公司顺利中标。

两败俱伤空欢喜

2016年9月,吴建春升任江西省抚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然而,在常务副市长的宝座上只待了一年就东窗事发。2017年9月,江西省纪委发布消息称,江西省抚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建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因涉嫌犯受贿罪,吴建春于2017年12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鉴于吴建春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向办案机关交代了其非法收受李可财物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收受他人钱财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吴建春的亲属积极配合,退清了全部赃款,且吴建春在庭审当中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作为本案的主要行贿人李可,精心策划了改变人生的行贿之路,虽然曾经获得了财富,但最终害人害己,落了个官员和商人两败俱伤的结局。

(除吴建春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点评:

有关专家认为,吴建春受贿案中的一些细节具有典型意义,是以案说法的生动教材,延伸解读有利于普法教育和预防相关职务犯罪。

启示一:受贿犯罪可能会因行贿人的口口相传留下间接证据。一些违纪官员认为,行贿与受贿时大多是一对一,只要选择相对隐蔽的场所,如果没有其他人在场,事发时没有其他证据,只要自己不承认就可以逃脱罪责。本案李可在向吴建春送出第一笔贿款20万元后,即在回家的路上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朋友。这个细节警示一些存在侥幸心理的贪官,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事实上,许多自以为一对一的受贿行为经常会成为行贿者朋友圈私下的谈资,从而留下更多的旁证,而这些旁证只要具备证据要件,有时也会成为查处定案的依据。

启示二:没有请托而收受财物的,亦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本案审理中,吴建春的辩护人提出,李可为感情投资,以拜年、祝贺乔迁等名义向吴建春送钱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应以受贿罪论处,但这一辩解未被法院采纳,相关贿款仍被认定为受贿。对此,承办法官给出的解释是,虽然李可对这几次向吴建春送钱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但李可的证言证明,自己这几次向吴建春送钱,是为了与吴建春搞好关系或希望得到吴建春的关照,吴建春对李可送其钱财与其职权有关亦应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一并计入受贿数额。这个细节提醒一些官员,只要与职权有关联,即使没有实际请托,这个钱也不能拿,否则也可能构成犯罪。

启示三:“一把手”的违规指示,对行政系统的执行危害巨大,下级在执行中要明辨是非,不能唯命是从。本案吴建春为让李可承接工程,直接暗示下级违规办理。这个细节说明“一把手”的违规指示,对行政系统的执行危害是巨大的。下级服从上级,是行政系统行政的基本原则,迫于“一把手”的个人权威,一些下级往往会不辨是非地严格执行县委书记的指示。在这里需要提醒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上级违规指示要有正确评估,不能以严格执行上级要求代替依法行政,否则,一旦出现违规行政的情况,不会因上级指示而免除执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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