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关键证据综合判断汽车驾驶人
2018-10-09赵明辉
赵明辉,冯 浩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200063)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判断汽车驾驶人主要参照SF/Z JD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和GA/T 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鉴定人在出具鉴定文书时多堆砌检验材料、文证摘录及案卷相关材料,再结合自己经验知识做出判断,这样的判断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和证明力,往往引起重新鉴定、多次鉴定等情况发生,不仅增加了办案和诉讼成本,也往往会给当事人经济上和精神上带来更大损失。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判断汽车驾驶人的理论支撑、探讨如何发现和运用关键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并以两个实例加以说明,希望对今后该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提供借鉴和帮助。
1 驾驶人鉴定的理论支撑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属于一种综合性的应用工程学。客观分析判定交通事故发生过程所必需的基本知识不能拘泥于传统的学术体系,必须广泛地、跨学科地综合运用相关知识。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鉴定人资格,并能掌握和运用交通工程学、车辆工程学、法医学、物证技术学、痕迹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1.1 明确事故体系
道路交通事故本质上是道路交通系统中人、车、路、环境等因素不协调运动导致系统安全水平下降的一种外在表象[1]。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就是一个独特的事故体系,包括人、车、路、环境以及时空条件,它是造痕体与承痕体相对运动、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因果关系,涉及物理与化学、量变到质变的一系列变化,是一个有机的、相对闭合的整体。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不能是孤立的、片面的,不能只注意车辆痕迹、人体损伤或者生物检材及纤维和油漆等某一方面物证,要把人、车、路、环境以及时空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也是我们一直以来主张道路交通事故要进行综合鉴定的缘由。因此,在汽车驾驶人鉴定时,也要在整个事故动态的演变中把握人与车、人与路以及人与整个事故现场的动态关系[2]来进行综合判断。
1.2 碰撞形态的客观重现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具有高度的客观性。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碰撞与碰撞后的运动几乎是人力根本无法左右的纯物理现象,这些物理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一定会遵循相应的物理定律,因此,正确地记录碰撞结果(车损、人伤及路面痕迹等),才能以解释产生碰撞原因的方式更合理地反推事故的发生过程,这正是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实证性高的原因[3]。
正确分析判断车辆碰撞形态是正确判断车辆驾驶人的前提和基础。明确了碰撞形态,才能进一步分析判断车辆与乘员之间的相对运动关系(“二次碰撞”过程)。简单说来,碰撞形态可分为四个过程:原因→碰撞→碰撞后车辆及乘员的运动→结果(车损、人伤及路面痕迹)。通常意义上讲的,“初次碰撞”是指“外部碰撞”,是一种动量交换现象[3],也是一种因塑性变形消耗部分动能的现象,碰撞时所作用的力表现为挤压力或挤压力伴摩擦力,挤压力作用在相对碰撞速度的方向上,通过挤压力方向可进一步确定“二次碰撞”中车辆与乘员之间的相对运动方向。在偏心碰撞事故中还要注意到碰撞还会促使动量转换为角动量,车辆与乘员之间的相对运动方向还会受到离心力的影响。
车辆与乘员之间的相对运动 (“二次碰撞”)是致使乘员受伤的主要原因。碰撞前车辆与车内乘员具有相同的运动速度,当车辆发生碰撞时,车辆的运动状态由于碰撞力的作用而发生改变,车辆在碰撞力的作用下产生加速度或减速度,此时乘员在惯性的作用下,朝碰撞力的反方向运动。在此过程中,人体接触部位可能发生擦挫伤、创伤、骨折、脏器破裂或肢体离断等损伤,车内部件也可能发生破裂、变形,携带乘员个人基因信息的生物组织、血液及毛发,以及乘员衣物的织物纤维、碎屑也可能在接触过程中转移到车内的接触部位[4]。
1.3 判断原则及意见表述
成立原则:有关证据可以互相印证,能确立存在逻辑链关系的原则[5]。可表述为,事发时某某为该车驾驶人。
排除原则:有关证据不能互相印证,不能确立存在逻辑链关系的原则。可表述为,可以排除事发时某某为该车驾驶人。
对比原则:通过对涉案者之间交通行为方式的诸多认定依据,进行能不能确立关系的比较,得出更具倾向性意见的原则。可表述为,事发时某某更符合为该车驾驶人。
2 关键证据的支撑作用
在鉴定论证的过程中,两种相互对立的假设相互碰撞时,往往是某一关键确凿的证据决定着其的真伪[3],称之为关键证据。关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某种假设成立的关键性的确凿痕迹物证,关键性是指缺其不可,确凿性是指其必须得到验证。关键证据在判断驾驶人的依据中起到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甚至达到唯一性。
2.1 关键证据的发现与验证
寻找和发现关键证据是正确判断驾驶人的重要内容。基于痕迹物证、人体损伤分析车辆碰撞形态,进而明确车辆碰撞后的运动状态、乘员位置及约束条件、车内乘员的运动趋势以及乘员与车内部件相互作用关系,再运用逻辑分析法去寻找和发现关键证据。鉴定实践中,对每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再现过程,就相当于进行了一次“实车碰撞”试验,从中可获得许多用其他方法难以或者无法得到的宝贵信息和数据[6],积累经验可用以指导寻找和发现关键痕迹物证。
交通事故物证主要分为痕迹、附着物和散落物三大类。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是交通事故现场包括人、车辆、道路及交通设施上的各种物证,因此,交通事故在现场勘查、车辆勘验、衣着检验、人体体貌及损伤特征检验时要分别注意各自取证要点,及时保护以防止痕迹物证灭失,利用记录、拍照(摄像)及时固定提取。
目前,对痕迹物证的检验方法很多,包括微量物证鉴定、法医物证鉴定、计算机仿真事故再现技术、模拟实验、痕迹与人体损伤相互验证、与碰撞形态相互验证等,鉴定人要充分了解和利用各种检验手段,对提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
2.2 关键证据优先原则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依据应以关键证据为优先判断依据,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中对关键证据优先原则有较为详尽的阐述,有时以损伤典型特征推断,有时以碰撞后运动轨迹典型特征推断,有时运用生物检材、指纹进行个体识别。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还可以运用计算机仿真技术进行辅助分析。
3 案例分析
案例1 2015年8月某日,甲车:某品牌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乙车:某品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甲车中贺某、李某、丁某抢救无效死亡,姚某受伤。要求对甲车驾驶人进行鉴定。
经过对车辆检验,首先明确分析了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符合甲车正面与乙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所形成的特征,甲车正面右部受力显著。根据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及甲车正面、车内部件损坏的受力方向和毁损程度分析,甲车撞击乙车时力量巨大、速度骤减、毁损变形严重;根据碰撞运动力学原理,发生碰撞时甲车内驾乘人员由于惯性会向右前方与车内物体发生二次碰撞,造成车内部件毁损和驾乘人员不同特征的损伤。检验见驾驶座安全带处于过度拉伸状态,安全带插片两侧形成褶皱,磨损显著(图1),驾驶座位向前移位明显以及方向盘向右前倾斜变形等,结合对甲车当事人贺某、李某、丁某三具尸体的尸表检验、姚某体表损伤检验及其住院病例中记载的专科情况,四人中只有姚某前胸壁见有左上右下斜行带状损伤、胸骨柄中下段胸部正中见大片状皮下出血恢复期颜色改变等情况分析,其胸部损伤符合典型的安全带(驾驶员侧)损伤及方向盘损伤的特征(图2)。另检见甲车中央扶手箱破碎并向右移位,结合姚某右侧髂前上棘处挫伤,亦符合姚某与中央扶手箱左侧发生撞击所形成,而车内其他乘员损伤不具有位于驾驶员座位形成的损伤特征,因此,姚某为事故发生时甲车驾驶人可以成立。
图1 甲车安全带(驾驶员侧)拉伸磨损
图2 姚某典型安全带损伤
该案例中鉴定人在收集痕迹物证及验尸、验伤过程中,及时发现、固定姚某胸部典型的安全带(驾驶员侧)损伤及方向盘损伤并与车辆检验中发现的安全带拉伸磨损、方向盘弯折变形等痕迹有机结合并相互印证,得到这一关键证据结合碰撞形态综合判断,使案件鉴定事项迎刃而解。
案例2 2016年1月某日,甲车:某品牌小型轿车沿某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村路口时,与对向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乙车:某品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现场造成甲车中杨某当场死亡、陶某受伤及两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次鉴定结论为“不排除甲车系杨某驾驶”的鉴定意见。但是办案方调取距离事故地点北500 m左右的卡口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前两分钟左右甲车经过该卡口时,驾驶员系(伤者)陶某、(死者)杨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双方当事人家属各执一词,而初次鉴定意见没有发现关键证据支撑,只能根据现有的痕迹物证、损伤检验,凭鉴定人经验给出一个倾向性意见,这使办案单位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遂委托本院对甲车中杨某、陶某的驾乘关系做出鉴定。
在本案中,鉴定人在车辆检验、现场复勘的基础上,首先明晰了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即根据被鉴定甲乙两车所检见痕迹,在部位、附着物及受力方向等方面均可以互相印证,结合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现场图及事发时现场照片分析,认定甲车正面左部与乙车正面左部发生碰撞,并且甲车左侧由乙车左前部底穿过。根据甲乙两车的碰撞形态、甲车车体左侧变形严重(图3),结合杨某尸体损伤、陶某体表损伤检验以及车内左侧座椅靠背倒伏状态和血迹、疑似人体组织、颅骨碎片的分布形态分析,符合事发时杨某位于驾驶座位,而陶某位于副驾驶座位。但这样的鉴定意见也属于凭鉴定人经验以及大概率事件的一种判断,没有关键证据支持,且与调查取证卡口监控拍摄到的照片所示二人位置截然相反。鉴定人再次分析了碰撞形态以及碰撞过程,以求发现关键证据,经详细梳理原始现场勘查情况和查阅现场照片,发现事发现场和尸检时杨某双足均未穿鞋,再结合甲车左侧严重向后挤压推挤变形情况,运用“哪变形哪受力,顺着受力找证据”逻辑推理,推断杨某的两只鞋应该还在甲车内。经过费力撬压、拆解,终于在甲车制动踏板和油门之间找到了一双黑色皮鞋,且左脚鞋内还有一只黑色袜子,经杨某家属辨认和DNA鉴定,该鞋就是杨某事发时所穿鞋(图4)。得到这一关键证据并经DNA鉴定验证,结合碰撞形态综合判断,认定事发时杨某为甲车驾驶人成立。
图3 甲车痕迹照
图4 甲车制动和油门踏板之间夹附杨某事发时所穿鞋
4 结语
依据关键证据综合分析汽车驾驶人的鉴定方法,鉴定人首先应明确事故形态,再根据痕迹物证分析碰撞形态及车内乘员的运动,既明晰“一次碰撞(车外碰撞)”及“二次碰撞(车内碰撞)”,并以此指导痕迹、物证、损伤勘查检验的重点区域,发现关键证据;同时,对痕迹物证及时固定、提取和送检,充分利用人体特征性损伤、车辆特征性痕迹以及物质交换、转移等具有同一性认定条件的检验结果来验证前期的分析判断,从而对汽车驾驶人进行综合认定。
迄今为止,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并且由于鉴定需求一直是先于鉴定能力而产生的,从而造成有时出现一些几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堂而皇之地出具鉴定报告的现象,这种局面须尽早改变。所谓经典方法亦非“万能钥匙”,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应系统地、跨学科地掌握全面的相关知识,尊重客观实际,遵循物理定律,运用逻辑思维,不断学习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科学严谨地出具司法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