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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恐惧感的测量标准与原因模型之实证检验

2018-10-08杨学锋姜兰昱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恐惧感测量法受访者

杨学锋 姜兰昱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基础教研部 辽宁 沈阳 110035)

1 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犯罪恐惧感在犯罪学研究中逐渐成为独立于犯罪或犯罪性之外的一个新变量。相比于西方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传统,中国大陆地区的犯罪学研究者们更倾向于使用思辨方法探究犯罪恐惧感的概念或意义,在实证研究的道路上踟蹰不前。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种颇为尖锐的意见认为“中国犯罪学研究成果理论水平低、实践价值不大的整体状况仍无实质性改善的主要原因,也正在于实证意识的严重缺乏”[1]。然而,“实证研究的最大问题就在于资料收集困难及开展实证研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2]107。一方面,“西方理论本身所提供的知识与智慧值得我们学习 ,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历程与发展经验更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2]106;另一方面,中国与西方社会在历史文化、社会传统、民族特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距,进而在运用西方犯罪学的概念和理论时须抱有必要的谨慎和批判态度。

具体到犯罪恐惧感的问题上,西方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基本结论之一就是民众的犯罪恐惧感并不是简单地与其所在地的实际犯罪水平或亲身的被害经历相一致。然而,在犯罪恐惧感的实证研究中依然存在着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以下3类:

1.1 犯罪恐惧感的测量问题

国内已有诸多文献对犯罪恐惧感的概念性定义进行了思辨讨论,并发表了相应的综述文章[3],本文不再赘述。但是,与犯罪学中的许多重要概念类似,如何在实证研究中对犯罪恐惧感这一核心概念加以操作化、继而标准化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议题[4]。这可能是各种有关犯罪恐惧感的实证研究难以取得一致结论的重要原因之一。

概括来说,犯罪恐惧感的测量标准化路径遵循着两条主线——认知测量、情感测量①有些文献包括了行为或行为倾向上的改变,如是否与陌生人打交道、是否刻意避开某些街道或场所等等。但主流观点认为犯罪恐惧感是指人们对于犯罪或犯罪符号产生的畏惧、担忧、焦虑等情感反应。尽管将犯罪恐惧感视为一种心理层面的反应意味着人们可能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风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并不意味着人们会产生行为或行为倾向上的改变。。具而言之,认知测量是指个体对于某一时空范围内犯罪水平或社会治安状况的主观估计或对自身或概化他人在未来一段时期之内遭受某种犯罪侵害风险的主观估计。前者被称作“安全认知”②类似于国内常用的“公众安全感”等概念。例如,国家统计局自2001年起进行的“全国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中的典型问题就是请受访者对于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作出“很安全、安全、基本安全、不太安全、不安全”等主观评价。,后者则被称作“风险认知”;情感测量则是指对潜在被害风险的适应性反应,主要是指情感或态度上的倾向。对照之下,尽管情感维度上的操作化定义似乎更加符合犯罪恐惧感的表面效度,但是在实证研究中使用的反而较少。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建议在犯罪恐惧感的操作化过程中,不但更应该按照其本意直接测量受访者对于犯罪被害风险的各种情感反应,如忧虑、沮丧、愤怒、恐惧等等,而且还应该进一步测量犯罪恐惧感的强度和频率等指标[5]。其中的典型问题包括[6]:在过去的12个月里您是否曾经害怕被某种犯罪侵害?如果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则需要进一步询问:在过去的12个月里,您有几次这种感受?最近一次这种感受的程度如何?

最近,英国犯罪学家的一项研究[7]表明同一个体对于犯罪恐惧感的不同量具有着差异较大的响应。具体而言,在825名受访者中,有33.4%的人在“您认为夜晚在居住区周围独自外出的安全程度如何”这一题目上回答“非常安全”;但是在回答“未来的6个月内您受到以下各种犯罪行为侵害的风险有多大”这一问题时,仅有9.9%的受访者认为“完全不可能”③犯罪行为包括持械抢劫、徒手抢劫、陌生人的殴打、杀人、性侵、入室盗窃、盗窃机动车、故意损毁财物8种。将每个受访者对于遭受各种犯罪行为侵害的平均“风险认知”作为犯罪恐惧感的度量。也就是说,仅有9.9%的受访者认为自己在未来6个月完全不可能受到以上8种犯罪行为中的任何一种犯罪的侵害。;对照之下,在情感测量中,多达76.5%的受访者对“在过去的6个月内您是否曾经感受到过害怕受到犯罪的侵害”这一问题回答说“从来没有”;而在回答“有过”的受访者中,有27.7%的人报告说自己“每天”都处在这种情感之中,仅占全体受访者的6.3%。可以看到,情感测量法与“安全认知”或“风险认知”的方法度量到的犯罪恐惧感水平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1.2 以犯罪恐惧感为因变量的问题

概括而言,解释犯罪恐惧感的原因模型包括两种:①脆弱模型,即从生理、心理或社会角度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更多地报告较高的犯罪恐惧感;②失序模型,即亲历、目睹、听闻更多物理失序或社会失序的人更多地报告较高的犯罪恐惧感。上述的英国研究发现与不同的犯罪恐惧感度量的显著相关因素是大致相同的,如物理失序、社会失序、集体效能等。此外,年龄、性别、种族等常见的社会人口学因素并不是统计学上的显著预测因素。也就是说,该研究更多地支持了失序模型而非脆弱模型。

然而,这些结论并非确定无疑。一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进行的实证研究[8]在询问了受访者对于当地的总体治安状况的主观评价④如上文所述,这是一种典型的认知测量法。更具体地说,这是一种“安全认知”法。之后,发现受访者的性别、收入水平、亲身或代偿的被害经历等因素与自述的犯罪恐惧感水平显著相关,而年龄、婚姻状况、居家方式等因素与犯罪恐惧感水平的相关性并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

然而,在天津市进行的另一项实证研究[9]以情感测量法为基础设计了犯罪恐惧感的量具⑤问卷中对应的题目是:当您在黑夜时分在您所居住的小区内独自行走时,您是否感到害怕?选项为三分制:一点儿也不;有点儿;非常。之后,发现年龄、受教育水平、性别、亲身被害经历等因素均显著地影响了受访者的犯罪恐惧感水平。

1.3 以犯罪恐惧感为自变量的问题

远高于犯罪实际水平的犯罪恐惧感不但影响着个体的日常生活质量和行为倾向,而且引起不必要的负面社会心理及消极的社会后果,如降低民众的日常生活质量、降低社会经济资源水平、降低社会互信、降低民众对于包括警察部门在内的各种政府机构的信任及合作态度[10]。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恐惧感既可能具有显著的破坏作用,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功能性作用。最近一些实证研究发现:保持一定水平的犯罪恐惧感有助于民众积极地参与被害预防、问题解决技巧的学习及社区警务等项目,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社区凝聚力[11]。也就是说,犯罪恐惧感水平的过高或过低都会在个体和社会层面上产生负面后果。当然,现代社会,特别是城市地区的民众普遍面临着犯罪恐惧感过高而不是过低的问题,因而绝大多数实证研究主要聚焦在犯罪恐惧感的负面后果上。

1.4 研究问题

我国犯罪学界对于包括犯罪恐惧感在内的各种问题的实证研究并不多见,以思辨分析或定性综述的研究方法居多,难免会陷于“我认为”的窘境,从而缺乏了“我发现”的社会科学旨趣[12]。本文以位于东北地区的一所警察院校及一所地方性综合大学的在校本科学生为样本,对犯罪恐惧感的一些相关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一方面希冀为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增加借鉴,另一方面特别关注了犯罪恐惧感研究对公安工作的政策意义。

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问题包括:第一,认知测量法与情感测量法对犯罪恐惧感的度量是否存在着显著差异;第二,受访者的社会人口学特征及其亲身或代偿被害经历是否与犯罪恐惧感水平密切相关;第三,对公安机关的评价是否影响着人们的犯罪恐惧感水平及其与相关因素的关系。某些研究问题包括了数量不等的具体假设,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本文将按照以下思路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研究:首先在警察院校的大学生样本中检验相应假设,之后再以综合院校的大学生样本加以佐证。在必要的时候将合并两个样本以执行更加适当的检验程序。

2 方法论简介

2.1 调查程序与样本描述

本文的样本来自位于东北地区某中心城市的两所大学,其中一所为国内著名的警察院校,另一所为地方性综合大学①以在校大学生作为样本在西方犯罪学实证研究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其主要优势在于其可得性。然而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大学生与一般社会群体之间存在着差异,因此其局限性亦是非常明显的。通常情况下,在实证研究的初始阶段,很多研究样本无法满足统计学所要求的代表性或随机性条件,此时其研究结论的重要意义在于探索性,并为后续研究提供参照。。

抽样调查共分为3次进行,合计发出问卷550份,回收有效问卷533份,响应率96.91%。具体来说,第一次在警察院校的新生班级中使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选取了10个班级,合计400人,共回收有效问卷386份,响应率为96.5%;第二次在警察院校的大三年级中使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选取了两个班级,合计50人,共回收有效问卷49份,响应率为98%;第三次在一所地方性综合大学的新生年级和大四年级中各使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选取了两个班级,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8份,响应率为98%。

在533名受访者中,男大学生为404人,占比超过75%;女性为129人,占比为24.2%。其中在警察院校的435名受访者中,男大学生所占的比例为85.3%,接近于公安院校招生录取时对于男女比例的基本要求②该警察院校在最近几年的本科生招生章程中规定女生的比例不超过10%或15%。;而在地方性综合大学的样本中,女性则占据多数,达到了66.3%。样本人口的性别与学校年级结构数据参见表1。

表1 样本人口的性别与学校、年级结构

大学生群体的年龄段较为集中,最小为17岁,最大为25岁,平均年龄为19.44岁,标准差为1.394。按照学校及年级分类后的样本人口年龄的描述统计量参见表2。单因子方差分析表明两所高校的4个样本所代表的大学生群体的平均年龄具有统计上显著的差异(F=93.487,df=(3,529),p<0.001),并不拒绝方差齐性假设。全样本中的男性大学生的平均年龄为19.42岁,女性大学生的平均年龄为19.48岁,性别差异不具统计显著性。此外,同一学校及年级的大学生年龄均未表现出显著的性别差异。

表2 样本人口的年龄结构

2.2 变量及其测量

本文对于犯罪恐惧感这一核心变量采用了前文所述的两种测量方法。其一是认知测量法,具体而言,本文使用了下述1个问题及5个选项:“您认为我们这座城市的社会治安状况如何:①非常安全;②比较安全;③一般;④不安全;⑤非常不安全”。其二是情感测量法,进一步细分为情感测量法1:“您对可能成为犯罪被害人的担心程度是:①根本不;②有点;③非常”;情感测量法2:“当您晚上在居住的社区里独自走动时,您害怕的程度是:①根本不;②有点;③非常”。需要注意的是,情感测量法2并未明确显示对于“犯罪”本身的恐惧感,而是较为笼统地测量在独自走夜路时的恐惧感。换句话说,这种恐惧感既可能来自于受访者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担忧,也可能来源于其它负面的体验或本能①将犯罪恐惧感操作化为在某种具体情境下的恐惧感或对于某种特定类型犯罪的恐惧感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效度问题。。对于3个量具而言,得分越高一般意味着犯罪恐惧感越高。

综合既往文献,本文首先选择了一些可能与犯罪恐惧感密切相关的重要的社会人口学变量,其中包括2个分类变量——性别(1=男;2=女)、就读大学类型(1=警察院校;2=综合院校);1个定序变量——家庭收入水平(1=低于当地平均水平;2=与当地平均水平相当;3=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个定量变量——年龄、年级。其次,本文询问了样本人口亲身被害或代偿被害的经历,具体问题及选项为:“您和您的亲人们是否曾经受到过某种犯罪的侵害?①是;②否”。此外,问卷中还涉及了受访者的性格特点,具体问题及选项为:“当您回到寝室时,有几个同学正在一起聊天,您一般会:①走过去主动与他们攀谈;②凑过去仅仅是倾听;③不参与”。本文将以上选项依次对应于“外向型”、“内向型”、“孤僻型”等3种性格特征。

本文还设计了一道题目测量受访者对于公安工作效果的主观评价,具体题目及选项是:“您对目前公安民警维护治安工作效果的感觉是:①非常满意;②一般满意;③稍有不满意;④非常不满意”。

3 统计分析

本文首先在警察院校大学生样本中分析了犯罪恐惧感水平的分布状况。具体而言,我们预期认知测量法与情感测量法会得到显著不同的结果。

表3 警察院校大学生样本对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的认知

从表3可以看出:对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给予明显正面评价的(“非常安全”或“比较安全”)比例超过了60%;相比之下,对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给予明显负面评价的(“不安全”或“非常不安全”)比例仅有5.7%。

综合院校大学生样本的安全认知显示了类似的分布状况。具体而言,综合院校大学生样本中认为当地的治安状况属于“非常安全”、“比较安全”、“一般”、“不安全”、“非常不安全”的比例分别为8.2%、36.7%、39.8%、13.3%、2%。

如果将犯罪恐惧感的量具改变为情感测量法1,即“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担心程度”,在警察院校大学生样本中,有39.5%的受访者报告“根本不担心”,显著地高于认知测量法中认为当地治安状况“非常安全”的比例,但略低于“根本不”担心独自走夜路的比例,如表3~5所示。

表4 警察院校大学生样本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担心程度

如果使用情感测量法2,即“当您晚上在居住的社区里独自走动时,你会感到害怕吗?”,调查结果表明高达57%的警察院校受访者报告“根本不害怕”,显著地高于认知测量法中认为当地治安状况“非常安全”的比例;报告自己“非常害怕”的比例为1.4%,基本相当于表1中对当地治安状况给予极端负面评价的比例,如表5所示。

表5 警察院校大学生样本对于独自走夜路的担心程度

相较之下,综合院校的大学生样本的情感测量结果显示了不尽相同的分布。例如,在情感测量法1中,38.8%的受访者表示“根本不”担心遭受犯罪的侵害;仅有9.2%的受访者表示“非常”害怕。在情感测量法2中,则仅有 13.3%的受访者表示“根本不”害怕独自走夜路;相比之下有高达33.7%的受访者表示“非常”害怕。

比较表3~表5之后可以发现,认知测量法通常会使得受访者的主观估计更多地偏向于“安全”选项,这一发现与西方犯罪学界的实证研究结果类似。据此人们可以更加理性地审视近些年来国家统计局及地方部门发布的较高公共安全感水平①国家统计局自2001年开始,每年在全国32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进行公众安全感抽样调查。2007年发布的数据公报显示:受访者中认为“安全”和“基本安全”的人数比例呈现稳定攀升的趋势,2001~2006年的相应数据分布为81.4%、84.1%、91.2 %、90.84%、91.9%、92%。其他使用认知测量法的地方性抽样调查也报告了较高的公共安全感水平。。

为了检验前文提出的第一个研究问题,我们分别在3个样本中运行了相关分析程序,结果参见表6。

表6 基于不同量具的犯罪恐惧感的两两相关性检验

可以看到,认知测量法与两种情感测量法之间均未呈现出显著的相关性。这在很大程度上证实了前文有关研究问题1的基本假设,即认知测量法与情感测量法的度量值之间缺乏足够的关联,因而基于两种方法得出的各种结果有所差异就不足为奇了。此外,需要引起一定关注的是情感测量法1与情感测量法2之间在警察院校的样本中表现出了很强的显著性,但是在综合院校的样本中则未表现出显著的相关性,这说明即使同属于情感测量法,两个量具之间亦未必总是具有显著的相关关系。总之,无论是认知测量法还是情感测量法,犯罪恐惧感的量具标准化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接下来分别检验犯罪恐惧感的脆弱模型及失序模型。前者意味着生理、心理或社会角度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将报告更高的犯罪恐惧感水平;后者则意味着亲历或代偿的被害经历会导致受访者报告较高的犯罪恐惧感。

可以看到,在以安全认知或独自走夜路作为犯罪恐惧感的操作化定义时,不同性别群体的犯罪恐惧感水平表现出显著的性别差异(χ2=12.590,df=6,p=0.013;χ2=75.967,df=2,p<0.001)。总体而言,女性对于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更加偏向于负面;不足20%的女性表示“根本不害怕”夜晚独自在居住区域走夜路,而男性受访者在该选项上的比例达到了近60%。然而,当以“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担心程度”作为犯罪恐惧感的测量题目时,性别差异就不再显著了(χ2=2.309,df=2,p=0.315)。

类似的结果也在分别以收入水平、学校类型、年级等作为分类变量时出现。具体而言,在分别以安全认知或独自走夜路作为操作化定义时,相对经济状况较差的受访者报告了更大的犯罪恐惧感(χ2=17.765,df=8,p=0.023;χ2=56.223,df=4,p<0.001);当以“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担心程度”为量具时,以上差异并不具有统计显著性(χ2=1.228,df=4,p=0.873)。就学校类型而言,警察院校的学生对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更加趋于正面、更加不担心独自走夜路(χ2=14.488,df=4,p=0.006;χ2=147.655,df=2,p<0.001);然而两类性质的高等院校的学生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担心程度并无显著差异(χ2=0.139,df=2,p=0.933)。就年级而言,低年级学生对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的评价更加趋于正面、更加不担心独自走夜路(χ2=12.673,df=4,p=0.013;χ2=92.400,df=2,p<0.001);不同年级的学生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担心程度在0.05的水平下并未呈现统计显著性(χ2=0.139,df=2,p=0.093)。

就受访者的性别特点而言,外向型性格的大学生有更多的比例报告“根本不”害怕独自走夜路(53.6%),相比之下,内向型性格的大学生有更多的比例报告“非常”害怕独自走夜路(24.0%)(χ2=57.566,df=6,p<0.001)。3种性格的受访者对于当地社会治安的主观评价及担心自己遭受犯罪侵害的程度没有表现出显著差异(χ2=10.777,df=12,p=0.548;χ2=3.480,df=6,p=0.747)。

然而,就失序模型而言,尽管36.4%的受访者报告了自身或亲友曾经遭受过某种犯罪的侵害,但是这些经历似乎并未明显地影响他们的犯罪恐惧感水平。具体而言,在被害经历方面,并未显示出显著的性别或学校及年级上的差异;更加需要关注的是,与以往的研究结论有所不同,本文的数据表明自身或亲友遭受犯罪侵害的经历并未引起受访者对于犯罪恐惧感的显著不同响应,而且这一结果对于犯罪恐惧感的操作化定义具有稳健性。

总之,本文在第2个研究问题上为脆弱模型提供了进一步的经验支持;而没有为失序模型提供足够的经验支持。

最后,我们分析了哪些因素影响着受访者对公安机关的态度。大学生样本中有73.2%的人对公安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但是不同性别或学校及年级的大学生对于公安工作的满意程度存在着统计上的显著差异(χ2=21.108,df=3,p<0.001;χ2=132.996,df=9,p<0.001)。总体而言,男性大学生更多地对公安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警察院校的大学生更多地肯定了公安工作;低年级的大学生对警察工作的满意比例更高。

具体而言,警察院校、低年级的学生更加积极地评价了公安工作(χ2=87.968,df=3,p<0.001;χ2=50.598,df=3,p<0.001)。更为重要的是,正面评价公安机关的受访者通常更多地对于社会治安状况有着积极评价(χ2=85.032,df=12,p<0.001)。此外,对公安工作有着正面评价的受访者更加倾向于报告“根本不”担心独自有夜路;然而这与他们担心遭受犯罪侵害的程度并无显著关联(χ2=82.226,df=6,p<0.001;χ2=4.562,df=6,p=0.601)。

为了进一步说明以上各因素与犯罪恐惧感之间具有统计显著性的零阶相关关系并非虚假,下文在控制了对公安工作效果的主观评价之后,继续验证性别、收入水平、学校类型、年级、性格特点等因素与犯罪恐惧感度量之间的一阶偏相关系数是否具有统计显著性,结果参见表7。

表7 一阶偏相关分析

从表7中可以看到许多变化。例如,尽管女性在3种量具中都报告了较高的犯罪恐惧感水平,但是性别差异的显著程度随着量具的变化而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特别地,当控制了对公安工作效果的主观评价之后,不同性别的群体对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认知的差异就变得不再显著了。类似的结果在其它单元格内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零阶相关与一阶偏相关的差异表明不同类型受访者的犯罪恐惧感水平可能随着对公安机关的主观评价而有所差异。用变量语言来说,对于公安机关的主观评价可能是其中不容忽视的第三变量。

4 结语

相比于犯罪现象的其他范畴,犯罪学界对犯罪恐惧感的研究相对较晚。而且由于在实证研究方法上的巨大差距,我国犯罪学界对犯罪恐惧感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概念辨析和演绎推理的层面,高质量的实证分析并不多见。此外,犯罪恐惧感这一概念在操作层面也面临着标准化程度严重不足的问题。

本文的研究结果印证了西方犯罪学界的一个基本结论:犯罪恐惧感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量具是认知测量法还是情感测量法。通常而言,认知测量法得到的犯罪恐惧感水平要显著地高于情感测量法。但是在情感测量法之中,如何将恐惧感更加精确地定位于对犯罪的恐惧而非对于其它事物的恐惧则是另一个难题。尽管此类量具在西方犯罪学实证研究中也很常见,但其效度不足的问题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简言之,犯罪恐惧感量具的标准化进程依然在路上。

与以往诸多研究的发现有所不同,本文发现被害经历并未显著影响受访者的犯罪恐惧感水平。这一结果可能是由于被害经历的细节不足造成的。例如,遭受暴力犯罪侵害的经历可能会给被害人带来更大的恐惧感,而轻微的财产犯罪引起的恐惧感通常要小得多。另外,本文并未区分亲身被害和代偿被害,这也可能是失序模型没有得到支持的另一个原因。然而,从另一角度上来说,这一发现也印证了犯罪恐惧感和被害水平之间并非必然地存在着显著关联。

本文发现大学生的许多特征与他们自我报告的犯罪恐惧感水平密切相关,如年龄或年级、性别、收入水平、性格特点、就读的大学类型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脆弱模型提供了经验支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因素与犯罪恐惧感之间的相关分析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犯罪恐惧感的不同量具。此外,对我国的公安工作颇具启发意义的一个发现是受访者对于公安机关的主观评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上述相关系数的统计显著性,民众的犯罪恐惧感与他们对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正式社会控制机构的信任水平之间是否存在着互为因果效应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则为此提供了初步的肯定性答案。

总之,我国对于犯罪恐惧感的实证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某些类型的犯罪极易引发民众的恐惧感[13],但是深刻地认识到犯罪恐惧感与犯罪的实际水平并不必然地相匹配具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一项对于方兴未艾的社区警务模式的评估研究发现,单纯的社区警务模式通常并不会降低犯罪的实际水平,但是在降低居民的犯罪恐惧感方面则具有显著效果[14]。犯罪对策对于实际的犯罪水平和想象的犯罪恐惧感的作用机制很有可能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将犯罪恐惧感作为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不但有助于犯罪学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发展,也可以为犯罪预防和控制的实践提供更加精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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