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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传统小贷公司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8-09-30黄晓红

商情 2018年42期
关键词:小贷小额贷款金融

黄晓红

一、行业定位

普惠金融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我国于2006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重提这一概念。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位为服务广大难以得到传统银行信贷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农、工、商个体经营户为主要目标,提高民间资本的利用率,规范民间借贷高利率行为,为目标群体增加融资渠道,降低融成本,利用其方便、灵活、快捷的特点为提供生产经营和创业发展的资金需要和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初衷是定位于补充银行体系的“草根金融”,不仅促进了民间资本通过合法借贷的形式在市场上流通,同时也在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领域充分发挥了及时、有效的补给作用,有效的改善间接融资和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为构建日趋完善的金融体系和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发展历程

(一)相关事件

2005年10月我国首次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5个省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2008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银行监(2008)23号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指出,被定性为工商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只能使用股东自有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资金(从银行机构融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且规定贷款利率由出借方与贷款方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及以下的范围内自主协商。

2009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银监发(2009)48号文件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成立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程序及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以银行身份参与金融市场的竞争。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67号文件对外公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尝试发展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定位、发展、转型都释放出了积极的信号。

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至今未出台。

2017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税收问题联合发布财税(2017)48号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在未来两年内,小额贷款公司可按条件享受免征增值税、收入总额计提打折及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

(二)发展变化

据央行数据显示,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为初衷的小额贷款公司,从2005年开展试点以来,到2008年小贷指导意见出台,经历了飞速发展的时期。2010-2014的五年间,中国小贷公司数量增长了近5倍,贷款余额增长了近3倍,截至2014年末,据央行的数据统计全国小客贷款公司总量为8791家,贷款余额为9420亿元。2015年达到8910家,达到2011年以来最高峰。在经历6年高速发展后,2016年开展传统小贷行业进入了增速放缓、风险增加的瓶颈期。2016-2017年,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呈现下降趋势,截至2017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551家,比2016年减少了122家,同比下降了1.41%;贷款余额9799亿元,比2016增加了526亿元,比上年度增长了5.67%。如下为近五年的小额贷款公司及贷款余额分布图:

三、发展现状

(一)经营区域受限

政策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基于注册区域内向银行覆盖不到的客户开展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普遍有明显的区域特点,无法利用大环境下互联网便利开展无区域限定的线上业务,减少了获客的渠道,从而影响了其持续、健康业务的增长。

(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一般来说,市场对资金的需求通常都会持续时间较长,但多数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较少,常常会短期内全部资金被贷出。资金的规模成了制约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然而按照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被定性为工商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只能使用股东自有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资金(从银行机构融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被严格限制,“只贷不存”导致了其面临着后续资金不足,贷款规模受限,甚至可能遭遇资金困难、难以持续发展的困境。

(三)法律地位不明确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是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设立,依据《公司法》成立,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面向农户、农业及农村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虽然信贷服务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但小额贷款公司却以无金融许可证的企业法人身份在经营。由于无金融机构的身份,导致社会上普遍对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认可。一是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征税时,将其划分为普通工商企业,无法享受税收政策,增加了其承担税收的负担。如国家对农村商业银行面向中小企业以及农户的贷款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但是对于有着相同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无相应的扶持政策。二是在诉诸法律过程中,由于属于非金融机构,不适用于“金融借贷纠纷”,所有的涉诉案件均被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提出保全申请时需要缴纳保证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提供资产抵押。因此诉讼成本高、周期长,不利于有效打擊骗贷行为人,及时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利益。

(四)互联网金融的冲击

随首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孕育了新的增长动能,变革了生产、消费方式,金融行业也利用互联网覆盖范围广、交易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等特点,大范围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互联网公司也利用用户与平台粘性等大数据资源和政策,快速扩张互联网金融业务,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获客率大大降低,行业盈利空间收窄。面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一些小贷公司也开始走向线上,但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网络小贷管理办法,设置的准入门槛普遍较高。截至2017年11月宣布暂停审批工作,全国仅有213家小额贷款公司获准网络小贷牌照,其中已包含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占比不到同期小额贷款公司的3%。

(五)人才匮乏

小额贷款公司做为一种新型的类金融机构,它与银行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具有先天不足的特点。因此在人才选拔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大部分公司的高管是银行的从业者,普通职员只能通过社会招聘。而目前的高校暂无小额贷款相关的人才培养方案,存人才供给不足;同时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快速发展,行业从业人员的发展速度滞后,部分优势人才从传统的小贷行业流向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小贷行业的人才流失,影响企业的管理质量,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四、未来发展趋势

(一)未来的政策向好

2014年,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中提出对全国小贷公司监管规则统一化、监管责任明确化的构想。该办法还取消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限制,放开了“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等约束。虽然本方法至今暂未实施,但从这一信号可预见,未来政策将会考虑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均等等问题。

(二)服务主体不变

继续响应国家号召,不断创新产品类别,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农、工、商个体经营户,帮助他们解决融资困难问题,有利于加快小微企业的转型升级,农商户的脱贫致富,为市场增添新活力,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经营模式及产品多样化

未来小额贷款公司将因国家政策的放开打破经营区域的局限性,实行线上线下同时开展业务,丰富获客渠道,扩大业务规模,逐步向消费金融公司的大方向发展靠拢。未来小额贷款公司将可能获得吸收外部资金的资格,逐渐发展成上市股份公司甚至社会银行。

(四)机制和发展方向日趋成熟

随着小贷行业发展日趋成熟,为追求收益率和贷款规模,逐渐形成了重扩张、轻管理的现象,导致了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对贷款的贷前审查不严格,贷中、贷后的跟踪管理不到位,充分暴露经营管理过程中从业人员风险意识不强、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坏帐比率增加。同时受互联网金融的冲击,生存空间受到挤压,获客率大大降低,行业盈利空间收窄,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同时由央行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逐年在下降。因此部分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将直接面临被淘汰,生存下来的公司则能利用深厚小贷背景资源,在小微金融领域发挥它的作用。在竞争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机制和发展方向日趋成熟。

五、结束语

盡管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风险问题显著、资金不足、法律地位不明确、行业间竞争激烈、被认可度低、人才匮乏等诸多问题,但其服务中小微企业,农、工、商个体经营户的方向不会变。只要通过政府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共同努力,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小额贷款公司将能在企业收益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取得双赢,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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