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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不明时受益人的确认

2018-09-30马舒婷

商情 2018年42期

马舒婷

[摘要]在保险法中,受益人的指定是受益人制度中需要研究的基础性问题。随着我国立法制度的各项完善,在新施行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做了规定。但在理论界和实务届,受益人指定不明时该如何确认受益人是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来研究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不明时受益人的确认。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 受益人的确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一、保险受益人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一)保险受益人的概念

保险受益人,是指权利人在保险合同中有权获得保险索赔的人。虽然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保险合同中纯获利的重要关系,是保险人直接给付保险金的对象。

(二)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将受益人仅在人身保险中有规定。《保险法》第十八条第2款中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概念是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提供死亡保障时无法享受死亡保险的概念。因此被保险人优先享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

二、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存在的争议

在保险实务中,很多纠纷问题都是由于受益人的指定问题导致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也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但在现实中,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也较多,此种指定的法律效力如何也存在争议。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但并未明确规定如何填写“法定”“法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等模糊的受益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保险实务中,有些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的项目栏里只是大概填写受益人的信息或对所填写的受益人信息要求很模糊,这也增加了实务中的诸多争议。

三、如何理解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不明

保单受益人享受的是受益权,该权利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而非继承取得。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乃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合法财产,而身故保险金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其产生的前提,即被保险人死亡发生后方可能产生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并非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保险金属于受益人所有,不会用于偿还被保险人债务,法院也无权冻结这部分资产。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填写不规范以致无法准确确定受益人是谁以及受益人死亡或者放弃受益权等情形发生时,从为照顾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生活角度,有必要将身故保险金遗产化,用于保障继承人生活所需。

四、保险法司法解释

(三)第九条的分析

(一)当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法定受益人”時,该如何认定

在保险实务中,时常出现在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法定受益人”的情况。根据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指定方式的规定,以“法定”“法定受益人”既不属于列举式指定,也不属于概括式指定,因此如何确定此种方式指定的受益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分歧。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九条第2款规定,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意图角度出发,将保险合同中以“法定”“法定继承人”方式指定的受益人,明确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更加符合被保险人的真意。

(二)当受益人填写为“法定继承人”时,该如何认定

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作为“合法继承人”填写时,保险金是否已转换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约定的“合法继承人”是否为受益人,应当明确界定。保险公司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结合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令确定受益人。

由于保险合同签订时,被保险人并未死亡,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继承人的身份也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确定,因此保险受益人的确定应以保险事故发生即被保险人死亡时确定的法定继承人名单确定。若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时,即属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契约,应由‘法定继承人基于受益人的地位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三)受益人仅为身份关系的认定规则

在保险实务中,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可能与保险合同签订时的身份关系相同,也可能已经发生变化。根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受保人的身份在被保险事件发生时发生变化,由于与被保险人没有利益冲突,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的受益人通常也是与投保人生活密切之人。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受益人仍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第2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受益人是根据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的。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发生变化,则受益人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符合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意愿的人。

(四)以姓名附加身份方式指定受益人,当身份关系发生改变时,如何确定受益人

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当配偶被指定为受益人时,通常需要写上姓名、出生日期和有效证件以及被保险人的关系。由于长期的人身保险合同,当保险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时,有必要及时对受益人进行变更。否则,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意愿难以保证,容易引起冲突和法律纠纷。司法解释三已明确指定姓名附加身份的方式应理解为与姓名和身份之间的协议。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原始合同规定由“姓名”命名的人与“身份”对应的人不同,此时被保险人又已经死亡,无论直接确定其中哪一人为受益人都难以说是对保险人真意的完全尊重。

五、总结

综上所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保险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这不仅有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而且能够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利益,实现保险制度宗旨,最终实现保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