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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是社会正义问题

2018-09-27RobertC.Jones

大经贸 2018年6期

RobertC.Jones

【摘 要】 着眼于社会正义和社会正义运动的文献,常常忽视作为社会正义合法主体的非人类动物。本文解释了当代动物权利运动的哲学基础和理论基础,为将动物权利置于社会正义问题中做好铺垫。

【关键词】 动物权利 动物解放 动物道德 社会正义

我以一个令人沮丧的观察结论开始这篇文章:尽管现代动物[]权利运动已经开展超过40年,但其他非类动物所经受的无所不在的统治和压迫,并未切实的被社会正义理论和社会正义实践所囊括。好消息是,纠正这种情况所需的概念工具已经准备就绪。

一、彼得辛格:平等的考虑利益

了解动物解放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需要首先了解过去四十年最具影响力的动物伦理学家彼得辛格的哲学框架。他有三部研究这个问题的核心著作,包括常被当代动物解放运动引用的《动物解放》(Animal Liberation,1975),散文《所有动物皆平等》(“All Animals are Equal”1986年),和《实践伦理学》(Practical Ethics,1993)的前三章,特别是第三章,“动物平等吗?”。要理解辛格的动物解放观,需要了解辛格观点中的五个核心概念:(a)平等基本原则,(b)感知,(c)平等的考虑利益原则(d )物种主义,(e)相关性原则。

在最近的社会正义运动如妇女解放,黑人解放,LGBTQIA权利运动,残疾人权利运动中,我们注意到构成并连接这些运动的是一个信念,非常重要和深刻,即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这个信念:平等基本原则,是辛格观点的核心。但所有人类平等是什么意思呢?鉴于人类在身体,道德,情感和认知能力和技能上彼此差异很大,当然以描述性的经验断言人类平等显然是不真实的。平等的基本原则不是作为一个完全事实,而是作为规范的概念; “平等是一种道德观念...一种关于应该如何[强调]对待人类的处方(辛格,2002年,第4-5页)。基于平等基本原则的首要核心描述是,事实上,人类是经验主体。经历对我们来说至關重要,所以我们拥有道德上的相关利益(例如关于我们自身幸福的利益),像岩石和绘画这样的东西缺少利益。 换句话说,人类是有感情的。

平等的基本原则,加上感知,并结合拥有感知所带来的利益,就可以通向驾驭辛格观点的中心原则:利益平等原则,其实质是“在道德审议中,我们对所有受到我们行为影响的人的利益赋予同等重量”(辛格,2002年,第8页)。在进行任何关于我们如何在道德上相互对待的决策时,利益平等原则要求我们平等地考虑所有人的利益。但既然感知为人类平等提供了基础,而人类并不是唯一的有感知的存在,要坚持一致性,就必须把所有有感知生物的利益平等的考虑在内。利益平等原则要求我们衡量利益并不基于种族(民族或性别),而是发挥自己的长处,独立于这种无关道德的考虑。重要的是,利益平等原则,强调我们作为个体的利益的道德特性,而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物种的成员。

然而,利益平等原则并不代表道德上的平等和平等待遇。利益平等原则“承诺我们以可比较的方式来对待相似的利益,这是正义的关键,但却并没有告诉我们特定个体所拥有的利益” (加纳,2013年,第98页)仅仅凭借物种身份,将人类的利益凌驾于非人类物种之上,是物种主义的一种形式。物种主义——类似于种族主义,性别主义和能力主义——是一种偏向于自己所属物种成员利益的偏见,并且单独或主要凭借所属物种身份反对其他物种的利益。物种主义,涉及到自己所属物种的成员比另一物种的成员更有价值,而且道德上优于另一物种的成员,这种偏见常常导致歧视性做法和制度压迫。正如种族主义的错误在于,它们的歧视基于与道德不相关的特征(即种族),物种主义的错误在于,它们的歧视也基于与道德不相关的特征,即物种身份。

重申,非人类动物的平等,不意味着待遇平等,而只是平等的对待利益。判断如何区别对待彼此相竞的利益,需要辛格观点中最后一个关键概念,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指出,个体之间的差异是否判别待遇差异,取决于所讨论的对待方式:

将平等的基本原则,从一个群体延伸到另一个群体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对待这两个群体,或给两个群体完全相同的权利。是否这样做将取决于两组成员的性质。平等的基本原则不需要平等的或相同的待遇; 它需要同等的考虑。对不同人的同等考虑可能导致不同的待遇和不同的权利。对不同生物的同等考虑可能导致不同的待遇和不同的权利。 (辛格,2002年,第2页)。

因此,动物的平等不需要我们给予猪投票权,这不是因为我们对猪的利益在道义上不关心,而是因为猪与人类不同,它们对投票权完全没兴趣。另一方面,因为猪与人一样,都不想遭受苦难,畜牧生产技术单单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口味对猪施以痛苦,这是错误的(科克伦,2012,第5页)。辛格的观点,结合他的功利主义立场,支持最大限度地提高所有有感知生命的整体福祉,并谴责诸如畜牧生产工业化的做法,是歧视性的、不道德的,并明确了制度化的暴戾和压迫。

二、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

在他具有影响力的著作“动物权利”(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1983)一书中,汤姆·雷根拒绝了辛格从功利主义为动物解放做出的辩护,为动物解放提供了新解释,要求承认非人类动物拥有道德权利。虽然从广义上雷根继承了康德哲学,但雷根反对只有拥有理性的存在才拥有内在价值的观点。对雷根来说,道德上重要的不是理性本身,而是有能力成为经验的主体。拥有一定的生理,情感,心理和认知能力,超越仅仅感知的东西,使人成为生命的主体:

成为生命的主体……不仅仅是活着,也不仅仅是有意识...个体是生命的主体,只要他们有信仰和欲望;有感知、记忆和未来感,包括能感知它们自己的未来;有感情的生活并伴随着快乐和痛苦的感受;偏好利益和福利利益;有采取行动追求自己欲望和目标的能力;在时间进程中,保持心理同一;从个体福利角度,对他们而言其生活经验的好与坏,在逻辑上独立于,他们作为任何他者利益客体的存在。

由于许多非人类生命主体,他们的价值不能被降低为对人类的效用,所以雷根认为,动物拥有他称之为固有价值的价值,这是一种内在价值,与动物对人类的价值无关。拥有固有价值的生命主体是值得尊重的,并且因此,赋予非人类动物强大的道德权利,特别是被尊重的对待的权利,永远不单作为工具而被使用或对待,而是仅仅作为只以自己为目的手段。

对于雷根来说,所有拥有固有价值的生命都拥有同等的价值。权利的拥有不仅意味着平等考虑利益的权利,而且是一种明确的保护,反对仅被视为一些人类目的的手段。在对普遍福利的诉求超过个人利益的情况下,辛格允许个人利益被超越。与辛格的功利主义观点不同,对于雷根而言,绝大部分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即便超越它们,或损害权利持有人,将增加一般福利。我说'大部分',是因为即使对于雷根来说,这样的权利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一个权利持有人的权利通常与另一个权利人的权利相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尊重一方权利不受到损害,另一方的权利不受损害这一点就不得不被覆盖。

雷根提供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提出的两项原则。第一个,他称之为最小化覆盖原则(或“Miniride”原则)。最小化原则指出,在裁决权利冲突时,如果一个行为侵犯许多权利持有人的权利,而唯一的替代方案则侵犯较少权利持有人的权利,而且如果被侵犯的权利,每个大小相同并受到同样程度的伤害——那么少数人的权利应该被多数人的权利所覆盖。但是,如果被侵犯的权利是不可比的,那么根据雷根的第二个原则,“消除更糟原则”原则,我们应该缓解那些更糟糕的人的处境,并侵犯更小的而不是更大的权利。换而言之,最好是伤害许多人,而不是严重伤害一个人。例如,在将一个人折磨致死与让一百万人轻度头痛的选择中,很明显我们应该选择后者。关于动物权利,虽然雷根认为,一只狗的死亡比一个健康的、正常的人类的死亡危害要小,但重要的是,他还认为一只健康的正常的狗死亡比例如一位不可逆昏迷者的死亡的危害要小得多。在其他方面,雷根的两个原则使自己的观点与物种主义指控相隔离,因为伤害的指标和价值不是由物种身份决定的,而是由诸如意识的丰富性和复杂性等因素,以及满足基本和更复杂的喜好和欲望的机会决定的,而不管这些能力的拥有者的种类为何。

尽管从辛格的观点来看,如“家畜生产”设施(即农场工厂化)的饲养条件,在制度上是压迫性的,不道德的,应该被改善(如果不是废除),但辛格的看法主要是功利主义的,它允许非人类动物被工具性使用的可能性,只要它们的利益被平等的考虑了,并且这种使用增加了总体福利。相比之下,雷根的理论谴责并呼吁彻底废除对非人类动物各种形式的剥削和任何工具性使用,即便这种使用可以改善普遍福利,主张完全的“我们所知的动物工业的崩塌” (雷根,1983,第395页)。具体来说,动物权益运动“致力于一系列目标,其中包括:全面废除动物在科学中的使用; 商用动物农业的总体瓦解; 彻底消除商业和体育狩猎及捕获“(雷根,1985,第13页)。对于雷根及其信徒(例如,弗兰乔内,1996年)而言,真正的动物解放,只能通过基于权利的方式实现,因为只有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才能正确地呼吁人们在废除所有形式的动物使用和剥削上伸出援手。

虽然辛格和雷根的观点,只是许多卓越的非人类动物伦理理论当中的两个,但希望我已经表明了存在坚实的哲学基础,来为其他非人类动物建立健全的道德地位。动物权利实际上是一个社会正义问题。

【参考文献】

[1] 本文节选自Robert C. Jones的“Animal rights is a social justice issue”一文,节选部分着重探讨动物权利运动的哲学基础问题。

[2] “动物”这个术语在政治上是充满焦虑和麻烦的,主要是因为它的用途只是为了强化人类例外主义,这是一种分裂和压迫的范式,这种范例使得危险和错误的概念长存,即有感知的存在通常被认为就是 “人类”,从规范性和操作性上被解释为与动物的形而上学区分,并从道德上超越了所谓的“动物”。人类在“动物王国”之外并超越于动物之上,这种区分,以牺牲那些被压迫的物种为代价,服务于优势物种的统治。在本文中,我将使用“动物”,“非人类动物”和“除人类以外的动物”来表示所谓的非人类“动物”。其次,在整篇文章中,我可以互换使用“動物权利”和“动物解放”两个术语,以包含所有倡导动物重要道德地位的理论和运动,而不仅仅是如汤姆·雷根严格的“权利”观点。

[3] 辛格(2009)反对所有人类生活的平等价值,而且对于一种成熟的观点,这种观点既适用于人类也适用于非人类动物。一个特定实体的道德价值,事实上是一种所谓的道德意义,区别于道德的思考能力,即一个实体是否具有任何道德价值。虽然在其他情况下,这个区分是核心的,但对我在这里的讨论并不重要。详情请参阅格伦(2012)和琼斯(2014)。

[4] 物种主义一词在1970年由理查德·赖德在一本小册子中创造(伽德洛维奇&哈里斯,1972年)。这个术语有各种含义。例如,尼贝尔(2002)认为物种主义是植根于并支持压迫性社会安排的意识形态。沃尔夫(2003)将物种主义描述为一套基于物种成员的“他者”和客观化的制度实践。在这篇文章中,我使用这个术语,就是辛格和莱德所说的。

[5] 残疾人权利学者强调了诸如辛格和雷根等观点所隐含的能力主义,特别是神经特征主义在道德地位上的重要性(所罗门,2010)。

[6] 见亚当斯(1990); 格伦(2015); 麦克马汉(2002); 努斯鲍姆(2006年); 瑞秋(1990); 和罗琳(1992),有几个典型的例子。

译者简介:张学嵘(1993-),女,汉族,天津,硕士,天津外国语大学,美国哲学与文献翻译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