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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新闻浅议:从人的角度出发重塑世界观

2018-09-27王融铁鹃

今传媒 2018年7期
关键词:社会影响服务

王融 铁鹃?

摘 要:在内容丰富多彩、体裁多种多样的新闻节目中,作者选取了工作中接触较多的案件新闻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了许多案件新闻简单化、脸谱化处理,漠视人的价值和情感的弊病。因为局限在围观看热闹的感官刺激层面,许多案件新闻因此忽视了由案件引起的更广泛、更深刻的社会影响,没有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从而使案件本身对人们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如果这个维度算作是纵向扩展的话,除此之外,本文还就案件新闻的横向扩展总结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希望案件新闻在满足受众猎奇窥视欲望的同时,还能起到预防犯罪、服务受众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案件新闻;简单化;社会影响;服务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8)07-0053-02

一、案件新闻中对人的漠视

新闻工作中常见的案件新闻类型有假烟假酒、贩毒吸毒、偷盗、抢劫、打架、赌博、诈骗、杀人、非法捕猎运输买卖珍惜野生动物等,看起来种类似乎很多,但其实仍旧局限在一个狭窄的范围里,从一个个简单而相似的小案件里,展现底层小人物在一个时间横断面上的状态。这种简单不仅表现在案件类新闻的文稿结构、语言风格和长度篇幅上,表现在电视画面语言和叙事逻辑语言的分层上,也表现在对案件和涉案人物的简单处理上。情节类似雷同,人物脸谱固化,没有矛盾冲突,没有对人性的挖掘,这导致很多案件新闻看完之后让人感觉很相似,造成有一种错觉,似乎犯罪嫌疑人只是在戏台上装扮好了要演戏的一个虚拟的舞台角色,似乎犯罪嫌疑人生来就是戴罪之身。案件新闻中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普普通通有血有肉的正常人,有父母妻儿,有亲人朋友,有七情六欲,他曾经遭遇过哪些压力和挫折,他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怎么走上人生的岔路从而导致犯罪?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什么是能够阻止他犯罪的?有没有人试图挽回帮助他,还是在深渊边推了他一把?现在他被警方抓捕,被绳之以法,他的父母妻儿又该怎么面对以后的生活?虽然他受到制裁惩戒,然而很多时候这并不能减轻对受害一方的伤害和影响。犯罪之后引起的社会震荡又该怎么缓释和减轻呢?如果我们的案件新闻能从公安局派出所走出来,能从审讯室的只言片语中解脱出来,把触角延伸到涉及案件的其他更深层更关键的点;如果我们的案件新闻能把一成不变的犯罪嫌疑人看成一个个活生生的生命个体,而不是面目模糊的张某、李某、王某,我相信一定会有不一样的效果。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做新闻,新闻篇幅和制作周期肯定会长很多,但一些比较小、比较碎而且没有特点的新闻选题自然会被淘汰。从长远来说,我觉得效果应该是很积极的。

二、记者在案件新闻采访中的态度

在有关案件的采访中,有时我能明显感觉到有不对劲的地方,让人看了新闻之后感觉不舒服。这并不是说记者个人的知识水平有限,或者是新闻稿件本身有什么缺陷,而是从具体的新闻现场中,从拍摄的画面中,从一句一句细微的问答中,透露出记者个人的倾向,最有代表性的体现就是,在提问时体现出的攻击性,在提问之前已经提前做出是非判断。比如在最近的一条标题为《男子拄拐拦拉煤车要钱 专拣外地车月入几千元》的新闻中,拦车要钱的男子被交警和记者发现后本来想要离开,结果被交警一把拉住胳膊,记者追上去问:我看你都横路拦截,不怕危险啊?男子:没有拦,自己停下的。记者:我都拍了多少画面,你都是把人家逼停的么。男子:没有,他们自己停下的。记者的这些问题只看新闻稿件并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妥,但是画面中反映出来的却是:一个衣衫褴褛、走路还有点残疾的中年男子,可怜巴巴地被交警拽着,还得绞尽脑汁地掩饰自己的狼狈。

通过新闻前半段那些拦车的画面,我相信任何一个观众都能看出来上前拦车有多危险,新闻中的拦车男子不管是在要钱时,还是在看到交警和记者时都在不停地鞠躬,并且还曾试图迅速离开现场,这至少说明他自己知道所做的事情不合适。知道这么做不对,知道这么做很危险,那他为什么冒着生命危险仍旧要做这样的事?我相信这背后一定有比拦车要钱更值得挖掘和思考的东西。从交通安全这个角度来说,这是一条不错的报道,现场抓得很好。但从新闻深度上来说,这条新闻只反映了現象,满足了受众看热闹的需要。在所有的新闻报道中,讲清楚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是最基本的,但在这个基础上,更应该关注关心新闻事件中的人。

在平衡客观报道与公正评论这两者的关系上,记者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活动,首先应当摒弃夹叙夹议的倾向式报道,实现对案件公正平衡的报道,基本不发表评论;将对正在进行的司法活动的批评性报道谨慎限制在程序违法和审判作风上,不对实体问题说三道四[1]。鉴于这样的基本原则,在民警执法的现场,甚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记者都应该保持沉默,尽量不插话、不直接介入,避免出现诱导和逼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新闻信息传播的内容主要分两种形态,事实(报道)与意见(评论)。法治对言论自由的规制重点是限制虚假事实的传播,包括禁止诽谤,打击谣言,制裁泄密等,但对公民针对事实而发表的观点和意见,即评论,则纳入言论自由的重点保护领域。这既是法治的基本精神,也符合新闻规律。但我国新闻界长期不重视这方面的专业建设,报道和评论不分、事实与意见不分、夹叙夹议的新闻报道俯拾皆是。二者不分的结果常常是,要么不报道,要么做定罪定性式的报道[2]。也许因为接触到的类似信息太多形成刻板效应,在案件新闻中经常能看到一些带有贬损和歧视性质的词语,在日常的新闻文稿系统里随便翻一下,就能看到“老本行”“二进宫”“瘾君子”之类的表述。记者编辑用这样的标题能吸引责编选用稿件,责编用这样的新闻能吸引受众提高收视率,这其中的无奈可能只有身在其中才能体会,但事实上对犯罪嫌疑人名誉权的保护不只是给脸上打个马赛克那么简单,这种细节有时候一下子就能把堂堂中央台和省台的水准拉低到路边摊盗版杂志的档次。

三、缺少小结和提示链接

我们现在播发的案件类新闻几乎都是单条的,单独看来是完整的,但从一个较长的时间维度来考量的话,就会出现一种碎片化现象,尤其是常见的、没什么突出特点的案件新闻,吃瓜群众看完热闹,基本三两天就一点印象都没有了。对于这些单独播发显得琐碎,但同时又有一定价值的案件新闻,我觉得可以不必那么严格地要求时效性,是不是可以试着把它们梳理归类,每周或每月做一个小结和提示链接。比如全国热点女大学生失联案发生后,全国又接连发生了几起与女大学生有关的恶性侵害案件,虽然事情没有出在陕西当地,但我们完全可以借着本省的一个有关大学生的小案例作为由头,梳理出女大学生频频遭遇侵害的原因,总结生活中需要注意的安全细节,请民警讲一讲实用有效的应对办法。有一种说法是,在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时,可以按照自己真实的密码倒着输入,这样自动取款机可以正常吐钱没有异样,但其实已经通过系统自动报警了,这是真的吗?我们也可以做个验证。网上有一条《女大学生遇害案频发引发“防身热”》的新闻,来源是新华网四川频道,这说明受众感兴趣的不止是惊悚的新闻本身,如果我们能及时满足受众对新闻的这种链条化的需要,不仅提供你需要的,更提供你可能需要的,从一条普通新闻中延展出更多对受众有用、有价值的服务信息,我相信我们的新闻一定会更受欢迎,更受关注。相信大家都有过这样的感受,就是在我们浏览完网页上的资讯内容时,常常会在屏幕底端出现五六条与浏览内容相关的链接,人们不知不觉就会点进去继续阅读,在这一点上,一些新媒体就做得很好,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四、传播正能量 影响世界观

案件新闻在报道中肯定会较多地涉及社会阴暗面,情色、暴力甚至违反人伦的案件新闻比比皆是,但媒体和受众常常不自觉地就用一种观赏、娱乐、找刺激的视角在播新闻看新闻。这种新闻做的多了,作为一名自认为三观很正的新闻工作者,我有时候都会觉得毁三观,觉得到处都是诈骗抢劫吸毒杀人。有一天我连续剪辑了三条新闻,一条是80多岁的老头杀了老伴,一条是中年妇女勾结情人杀害丈夫抛尸,还有一条是年轻男子怀疑女友出轨一怒之下杀了女友。面对这么集中的凶杀案,而且全都发生在恋爱婚姻中,当时我就无比消极地想,看来婚姻不光是爱情的坟墓,更是生命的坟墓啊!

综上所述,我觉的对于案件新闻不仅要控制数量,控制在整个新闻节目中的比重,另外,从报道手法上把角度调整一下也是十分有必要的,最好把报道重点放在怎么惩罚犯罪分子,维护法律公平,放在如何预防犯罪、保护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上。以案说法,充分利用案件的故事性和趣味性去引导受众,对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更要提醒受众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美德,让受众在案件中更多地看到一些正面的、向上的,鼓舞人心的力量。比如,我们宣传新《婚姻法》,如果单纯告诉受众哪条法律修改了,哪条法律增加了,受众看后没有直观的印象,很快便会成为“过眼云烟”,如果结合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案例来宣传的话,受众势必能在观案、听案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接受、理解枯燥的法律知识,达到事半功倍的普法效果。所以说,案件,实际上就是法律条文的载体。[3]而案件新闻对人们世界观的影响正是在这样润物细无声的状态下起到作用的。

参考文献:

[1] 王松苗.案件报道的时机与跟进[J].新闻战线,2014(3).

[2] 徐迅.关于规范媒体案件报道的对策建议[EB/OL].中国法学会,2017-03-31.

[3] 烟台电视台.法制节目如何做好案件报道[EB/OL].杭州网,http:// www.360doc.com/content/11/0309/11/5928726_994835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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