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问题的探讨
2018-09-26宋文卓
宋文卓
摘要:国家适度干预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经济发展过程进行管理、调控和指导,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在调控经济过程中做到合法、合理。当前,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建议加强法律对国家干預的限制,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要有法律保障,同时加快发展理念转变和地方政府职能的不断优化。
关键词:国家适度干预;合法干预;合理干预;健康发展
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不可缺少的法律部门。良好的经济运行,需要国家的协调、管理和监督,经济法因此应运而生。经济法具有确立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宏观调控经济、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作用。
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依法正当地干预经济,发挥对市场的辅助性作用;权衡成本收益,遵循经济法的价值目标谨慎地干预经济。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有利于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失灵等问题,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经济法与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市场一直作为一双“无形的手”,在优化资源配置、创造社会财富以及调动积极性与创造性等方面始终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不是万能的,其自身的弊端会逐渐暴露出来,最终可能导致市场失灵现象。只要是市场经济,就难以避免市场失灵的情况,一旦出现市场失灵,就需要由国家干预来完成,行政法并不能够对国家干预进行调整,所以,国家干预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能够赋予国家公权介人私权这一权利,使其干预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在国家干预的过程中可能会有政府权力失控的现象,最终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政府干预需要受到限制,这已经成为经济法中需重点研究的内容。
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体现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国家干预指运用经济杠杆、行政管理等手段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经济生活领域和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进行适度的干预行为,营造合理的市场环境,具体方式是政府将“有形之手”伸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在经济大力发展的条件下,只靠市场“无形之手”的调节难免会出现漏洞和缺陷,所以国家对经济的调控之权是维持经济市场秩序的客观需求。社会生活需要介人国家管理,这属于国家干预的范畴,而法律是国家介入社会生活的保障和依据。国家在遵循的原则等间题,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和阶段其干预的原则、方式以及范围也不相同。西方一些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过度干预以及过少干预都印证了一定的经济规律:干预过度会限制经济的正常发展,而干预过少又会使经济发展太多的自由,导致市场失控现象发生。
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内在要求
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合法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要求包括两方面,即合法干预和合理干预。
(一)合法干预
合法干预是对国家干预的最基本的要求。国家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符合法律之相关规定,并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合法干预要求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坚持一个“度”。第一,干预的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只能在经济法事先确认的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干预经济,不得随意扩张。第二,干预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现代经济法非常关注程序的法制化建设,强调国家干预的程序化运作。只有通过严格的程序限制国家干预,才能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高效化,避免国家干预出现负面的作用,造成干预失当。第三,干预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干预经济往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需要在运用法律、货币、财税、金融等通用手段的同时,兼用经济计划、产业外贸政策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但是为尊重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确保政府干预的经常化和有效化,正当干预要求国家采取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手段,主要通过间接的宏观调控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以使市场机制顺利运行。
(二)合理干预
合理干预是对国家干预更高层次的要求。国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干预时应当合理合规,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和阻碍经济的高速、稳定的发展。第一,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型力量。国家干预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外部力量,只是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才充当”替补队员”介人市场,具有辅助性。国家不可以在干预过程中突破合理的限度而充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手段。第二,国家干预不可成本大于收益。国家干预活动是一系列预测、决策、执行、检查、监督行为的综合,是信息的收集、储存、加工、输出、反馈过程,它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国家干预可以改善经济运行状态,增加社会总产出,它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第三,国家干预不可违背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自由、经济公平、经济效率、经济安全等价值目标。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规则的基础,也是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保障市场公平、高效运行的价值目标的生动体现。
三、关于我国经济法适度干预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面临的困难
我国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在落实过程中存在困难,主要存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因为政府在干预过程中缺乏依法行政理念。由于长期的计划体制形成的“政府万能”等根深蒂固的观念仍旧存在,我国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政府干预也要依法而为”的法治观念,在干预经济时很少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动辄凌驾于市场之上,随意粗暴的干预市场。比如政府“婆婆”意识浓厚,常常超越法律的范围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政府服务意识淡薄,习惯于以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命令干预经济。
其次是市场及政府职能发挥作用过程中存在职能错位情况。在市场经济发展调控过程中,经常出现市场短缺和政府职能错位的情况。市场短缺主要表现为市场体系不完整、市场规制不健全、市场信息不畅通、市场信号人为扭曲等等。政府职能错位则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表现出了过度与不足并存的紊乱局面。这些市场和政府自身的问题既遏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功能的正常发挥,又导致了国家干预的效益不高和难以兼顾经济自由、公平、效率乃至经济安全的弊端,从而使贯彻谨慎干预的效果不甚理想。
(二)关于国家干预经济的建议
首先,在对经济生活进行国家干预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而干预权则来源于法律规定,同时与法律规定程序相吻合,不允许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随意进行干预。其中,国家干预的方法有很多,有经济、行政与法律这三种,而法律在其中占据重要位置。要站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干预,并且充分地展现客观规律的要求,保证国家适度干预的有效性。
其次,在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过程中,要对原有的错位经济职能进行纠正。对国家经济职能体系进行梳理,并对政府的经济职能或者是企业本身所具备的权利进行限制,进而将市场调节职能真正地转交给市场,保证其在资源配置方面能够发挥作用避免由于国家的过渡干预而受到影响。而对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则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并且通过国家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转变国家调控权威与能力弱化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对于市场短缺而难以实现资源配置的情况,国家干预需要发挥替代、培育以及推进市场化改革的相关功能,进而在市场的发展进程中,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而国家需要对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障碍进行拆分,更好地进行市场改革。
四、结语
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经济法逐渐完善和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经济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内在需求。我国在对经济法干预原则的落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职能部门必须清醒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分析处问题的原因,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调整。面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转型新时期,经济法应当基于我国国情,顺应时代要求,把握时机,努力创造条件更好地促进适度干预原则在国家干预中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魏博洋,张严冰.浅析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2:76-77.
[2]宋舒.试论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1:85-86.
[3]宋俊兰.经济法中适度干预原则研究[J].企业家天地,2011,0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