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需以项目建设价值为前提
2018-09-25罗振军
罗振军
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我们保持清醒头脑,提前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科学制定规划,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依靠改革创新壮大乡村发展新动能。为此,笔者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提炼为“六忌”,以供参考。
一忌:投资项目废弃化
各个地方政府推进乡村振兴的热情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当前对地方政府决策缺乏足够约束的条件下,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出于政绩考虑,会对当地并不具备建设与乡村产业产品相关的功能区、保护区、优势区、产业园、科技园、示范园的基本条件,却组织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创建申报和投入建设。
由于缺乏比较优势和市场潜力,这类项目工程往往最终会被废弃,造成大量资源浪费。比如新农村建设,一些投入大量资源的新建村落变成了废墟,严重的地方浪费了数百亿资金。为避免项目废弃,地方政府一定要慎重决策,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与建设价值。
二忌:建设发展短期化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会考虑政绩考核、任期期限等因素,偏好投资周期短、见效快的建设事项,希望项目上马后的一两年、两三年内就可以实现“看得见”的施政业绩。这种短期化的投资动机,一方面会造成大量低水平建设、重复建设,导致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另一方面也会极大妨碍和限制周期长、风险大、回收慢的科研创新项目的投入和建设,进而减弱甚至伤害当地的可持续发展。
三忌:乡村改革土地化
我国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行乡村改革,目的是解决“三农”问题,即让农业更加发达、农村更加繁荣、农民更加富裕。这意味着,需要在农村推行综合性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然而,一些地方的乡村改革却集中于走样的土地改革,坐地生金、拥地生金、圈地生金成为土地改革中时常伴随的乱象。对于这种现象,农民们无奈地称之为“实施改革,土地先行”。一些乡村改革是打着改革的旗号,对土地进行运作,要么变相出卖土地使用权,要么划地建设住房出售,要么圈占土地坐等升值,要么挪用土地非法营利等。本来出发点美好的乡村改革,却演变为以土牟利的戏法。
四忌:农民权益虚假化
有很多乡村振兴的改革举措直接涉及农民权益,比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等。中央文件和政策精神非常明确,农村土地改革过程要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于土地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
然而,农村土地改革还是出现不少问题,农民合法权益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对一些地方的考察发现,无论是土地流转还是规模经营,都存在着牟取私利的问题和嫌疑;而在比较严重的地方,当地的村镇组织以多种方式迫使农民流转和出让土地,农民所得到的回报远远低于土地基本价值。比较普遍的现象是,在改革方案和实施政策中所承诺的农民权益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农民很难如实得到。
五忌:乡村金融圈钱化
在全国金融乱象较严重的情况下,农村金融的监管和防控力度薄弱。多年以来,乡村地区的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猖獗,加上农民的金融意识和知识匮乏,对很多金融欺诈活动难以识别,致使非法金融行为容易得逞。
目前,中央文件鼓励探索多种新的农村金融工具和机制,比如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小额存贷款、支付结算和保险等金融服务。但是,农业产业比较薄弱,需要控制金融工具的开发强度,否则会催生出大量金融型资产和工具,吸纳资金从农业产业中流出,靠资产、票据、抵押等金融性行为谋利。
我国需要加强金融对产业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和服务,发展良性的农村金融市场。良性农村金融市场在发育和壮大,致力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投资的金融机构和业务,才是乡村振兴所需要的。
六忌:生态环境恶劣化
虽然我国不断加大环保力度,提高环保要求,但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一些地方受利益驱动,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项目,并没有严格地制止,反而以多种隐蔽的方式上马,对生态环境造成进一步伤害。
在自然資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为了短期利益以及非正当牟利,对能够产生利益的自然资源仍存在一定程度掠夺性的恶意开发和过度开发。自然资源的非合理开采和使用,不仅给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也会进一步恶化生态环境。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图景,务必进一步加大环保力度,对破坏生态和环境的行为要严厉处罚和制止。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院长、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