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法律的概念》探究与分析
2018-09-24王延凯
摘 要:哈特运用分析主义的研究方法,开创了新分析法学的先河,借助先前实证主义的分析立场,结合当时复杂的社会情况,构建了一个庞大而自成体系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在这之前,西方世界法理学一直处于奥斯汀法律“命令说”的影响之下。而哈特用优美且符合逻辑的语言造就的《法律的概念》使法理学界产生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也引导着们在这个新的理論框架内用不同的眼光重新去思考问题。
关键词:分析主义;哈特;命令说;理论框架
一、创作背景
哈特于1907年生于英国,曾经担任过九年的出庭律师,二战期间服役于英国情报机关,战争结束后在英国牛津大学任教。哈特一生著作累累,主要有《法哲学的定义和思想》《法、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其代表作《法的概念》初版于1961年,1972年再版,中译本名为《法律的概念》。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一方面对奥斯汀的“命令说”进行了继承与批判,另一方面提出了非常有创新性的法律规则。
二、哈特的主要观点
(一)对奥斯汀“命令说” 的批判
奥斯汀在《法理学的范围》这本书中将广义的法律分为准确意义上的法和非准确意义上的法,进而又将广义上的法律分为四类,一是神法和上帝法;二是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三是实际存在社会道德;四是隐喻意义上的法。奥斯汀认为法理学只研究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这一类法律是由主权者发布的命令,命令则是优势者对劣势者的统治。在奥斯汀看来“命令”、“义务”、“制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术语,奥斯汀认为主权者虽然不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也不能为所欲为。哈特认为奥斯汀的法律命令给人设定了一个被动遵守法律的义务,他认为这种义务更像是刑法中的义务,因为刑法就是通过法律规定限制人们去做某些事情,这种命令就是为了实现主权者的某种意愿。所以这种命令并不适用于私法领域,当私人为了自身的某项利益与其他人签订一个契约,不能说这是为他人发布了一个命令或者设定了一项义务,这种私人间签订契约的权力与刑法上的义务完全没有对等关系。所以哈特认为奥斯汀的“命令说”把具有不同社会功能的法律规则纳入到同一规则,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到社会主要功能与辅助功能之间的差异。
(二)对奥斯汀主权与习惯服从的批判
哈特认为奥斯汀主权与习惯服从的概念无法说明法律的效力具有连续性,也不能解释法律的持久性。首先,在法律效力连续性方面,虽然在主权者缺位时可能会出现法律的“空白状态”,但这种情况并不常见,更常见的是将立法权力不间断的接连相传,以保证法律效力的连续性;其次,在法律效力的持久性方面,奥斯汀认为法律之所以具有持久力,是因为之前主权者制定的法律仍然是法律,是人们习惯性服从的结果。而哈特则认为法律的持久效力来源于目前的承认规则对之前法律制定者权威的一种肯定,哈特是在承认规则的基础上论证法律具有持久性的;最后哈特认为奥斯汀主权理论不仅在形式上是错误的,就其实质而言应该以规则的概念作为主要手段,因为社会中并不会有人质疑法律的存在。
(三)创造性的提出“法律规则说”
在批判了奥斯汀“命令说”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哈特试图用“法律规则说”代替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法律规则说”即法律是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所谓第一性规则就是要求人们做一类行为或禁止人们做一类行为,第二类规则是附属性规则,用新的规则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的运行方式。从这里我们能看出来,第一性规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禁止性规则,而第二性规则是一种授权性规则。哈特认为,“法理学的关键就在于两种规则的结合”,并且两种规则的结合能够很好的解释法律。哈特创设了一个没有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各种官员的原始状态社会,在这个原始社会中完全由第一性规则运转,但是其表现出不确定性,因而哈特为其加入包含“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审判规则”的第二性规则,从而使第二性规则作为对第一性规则的补充。
(四)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新解
虽然哈特继承奥斯汀实证主义的传统思想,但是他并不完全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首先,哈特承认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在某些方面是重合的,但是法律义务更具体一些。其次,从四个特点论述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即重要性、非有意改变性、道德罪过的故意性、道德强制的形式。最后,哈特提出“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从五个方面说明法律和道德的内在的复杂关系。哈特认为法律虽然不是道德,但是它肯定会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
三、对哈特《法律的概念》的评价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派的开创者,他通过对奥斯汀传统式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一系列创新的解释,他的观点对于后世法律研究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法律的概念》这本书无疑是哈特的扛鼎之作,这本顺应时代潮流的法学著作虽然其中有部分不足,但是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为后世研究法学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其深厚的理论观点,也推动了后世分析法学进步与繁荣。
参考文献:
[1]张翼挺.法律命令与恶法亦法——评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01
[2]余飞.当代西方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的融合趋势[J].黄山学院学报,2005.02
[3]彭子游.论“实在法”的法哲学基础——由霍布斯切入[D].西南政法大学
[4]谌洪果.通过语言体察法律现象: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J].比较法研究,2006.05
作者简介:
王延凯(1994~ ),男,回族,山东聊城人,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