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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侵权第一案”宣判 金庸胜诉获赔188万元

2018-09-22

遵义 2018年17期
关键词:天河区出版发行金庸

因认为作家杨治(笔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小说中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等,著名武侠作家金庸将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在历时将近两年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宣判,金庸获得赔偿188万元。该案也被称为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

法院认为,杨治利用原告小说中的元素创作新的作品,借助于原告作品整体上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可以轻而易举吸引大量熟知原告作品的读者,通过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治、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杨治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杨治赔偿金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万元,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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