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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权益的救济

2018-09-21杨晓宁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4期
关键词:城市建设必要性策略

杨晓宁

摘 要: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矛盾呈现出了多元化且日益突出的特征。其中,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现代城市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之一,与此同时,这项工作与社会大众所具有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应当以保护社会大众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为出发点,对房屋拆迁工作以及社会大众权益救济策略做出探索。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被拆迁人权益救济工作的必要性做出分析与论述的基础上,对拆迁人权益救济策略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权益救济;必要性;策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4.071

城市房屋拆迁是近年来社会热点之一,其中矛盾突出,甚至连续发生悲剧,这些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明显的不和谐因素。城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违法拆迁现象,不仅有损被拆迁人所具有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产生制约作用。因此,必须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的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是作为改善民生,提高城市形象,发展经济的重要工作。被拆迁人权益保护的问题更是提升到了关乎社会全局的重要高度。

1 权益受到损害后救济的必要性

1.1 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合法权益受损之后的法律救济,是社会法制化建设过程中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尤其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普通拆迁群众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企业相比,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极容易受到侵害。在当前我国的法治环境下,房地产开发商又和政府关系密切,两者常常联系起来共同对付被拆迁人。如果拥有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滥用其权力,被拆迁人的权利又得和公权力抗衡。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无论是从自身权益的维护角度去看,还是从彰显社会正义的角度而言,被拆迁方都必须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诉讼、行政裁决亦或是公平协商来解决矛盾事件。

1.2 我国房屋拆迁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产行业的日益火爆,以及房屋价格的极具攀升,因土地征用而导致的房屋拆迁问题逐渐增多。根据国土资源部的一份相关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因此项问题而产生的群众上访事件占总上访事件的30.16%。单2002年上半年就有73%的上访事件是围绕土地纠纷而发生的,其中40%是征地纠纷。可以说房屋拆迁纠纷的发生不仅极大的损害了群众、企业等各方利益,更是加剧了社会矛盾的发生,是当前我们倡导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的一个重要的阻碍因素。

1.3 房屋拆迁纠纷缺乏救济的主要原因

房屋拆迁纠纷的发生其本质原因是来自于各方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和思想上认为土地使用权裁决意见的不公。因此,土地征收争议纠纷解决的关键还是在于对征地事件的公平、有效、合法的监督和裁决。虽然政府在各部门职能权限范围内,将土地的征收、交易、裁决等各自分派给了不同的部门进行执行,但归根结底围绕土地征收的一系列事宜都是由政府方面进行主导和主管的,因此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基于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关系,在一定情况下是难以完全的做到公正裁决的。在整个土地裁决及征收过程中,群众始终都处于被动的地位,尤其是在国家利益和整体规划面前,群众的个人私有权益变得微乎其微。这也就导致了各类违法违规征占土地事件以及“钉子户”现象的产生。与此同时,在这种轻视私有权益的思维下,社会法律、制度的建设也将更为偏向对国家集体利益的保护,这对于以征地纠纷为代表的群众私有权益的法律救济是极为不利的。

2 被拆迁人权益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发生的纠纷定性不明确

在产生房屋拆迁纠纷之后,被拆迁人可以采用起诉方式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然而,在相关法律规定与管理条例当中,并没有明确指出相关纠纷究竟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法院将没有做出裁决安置纠纷、房屋补偿等纠纷定性为民事案件,对于不服从房屋行政裁决的纠纷定性为行政案件,而一些地方则由拆迁工作部门进行裁决,如果被拆迁人不服从相关裁决,则法院会将相关纠纷定性为行政案件。

2.2 行政诉讼的解决手段不切合实际

我国拆迁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形式,在此种情况下当群众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表面看来群众在司法的行使上有着很好的选择权。但实际来看基于司法救济的实施程序规范,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如,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行政裁决来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那么法院则不可将此事件的处理与民事案件对等,同样在赔偿、惩治等相关环节也会发生很大的改变。尤其是一些拆迁人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相互之间较为熟悉,在拆迁工作进行过程中,一旦难以与被拆迁方在协议上产生争议,其就会直接向上级部门申请裁决,这种情况下被拆迁方则无法再以民事诉来捍卫自身权益。从实际来看,拆迁补偿纠纷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行政程序来进行的。而基于行政诉讼在司法权变更方面所发挥的权限有限,因此其并不适用于对调解事件的解决,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只能够依照行政管理规定对相关纠纷事件作出机械的审理和裁决,并作出撤销亦或是维持原状的法律判决。这对于征地纠纷的实际解决是极为不利的,甚至有些情况下还会激化征地纠纷矛盾,使事件难以得到妥善的处理和解决。

2.3 代表人诉讼制度形同虚设

房屋拆迁因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等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异化。尤其是城市当中多为老式楼群且经济较为发达,面对高额的社会生存成本以及自己房屋被拆迁的实施,人们只能够将城市生存的希望寄托于合理的拆迁补偿。这种情况下相比较其他地区城市拆迁涉及到的人群数量和利益体范围更大,可以将其看作群体性的纠纷。针对于此,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其中的第54条、55条中有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但从我国整体司法体系来看,与代表人诉讼制度相关的条例数量有限,这使得相关制度的实践运用变得十分局限,甚至许多制度在实践中更是形同虚设。这一点从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消极应用中就能够表现出来。他们或者一个案件分开审理,或者很多案件合并审理,更多则是分开审理,可以使法院和律师得到更多的收费,提高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对于我国大規模房屋拆迁纠纷的解决而言,难以发挥出有效的作用。

2.4 听证救济程序亟待完善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虽然在内容上对听证救济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但该项规定在立法技术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其规定要求管理部分在对拆迁纠纷申请进行受理裁决之前,要组织相关听证会议,这本身在实际操作上就存在一定的矛盾。尤其是在行政程序以“不告不理”的原则进行行事的基础上,在对相关申请进行受理的之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比例的具有较大的统计难度。其次,其中的“户数较多或是比例较高”存在含糊其辞的情况,没有对具体的户数予以明确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条规的执行将受到限制。

2.5 解决纠纷的资源欠缺

政府作为群众房屋拆迁事件的第三方,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其基于自身的地位本应保持中立态度,以更好的作为一个仲裁者的身份对社会冲突予以公平合理的裁决,以此来彰显和保持社会利益的均衡化。在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事件中不难发现,地方政府并不是第三方,而是与开发商站在一起,成了当事方。整个冲突中,第三方实际上一直缺位。从当前政府权力框架来看,政府缺乏足够的制度依据来对拆迁过程中的“钉子户”现象予以充分的规制和解决,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更使得政府在相关事件中难以起到实际的效用。

3 被拆迁人权益救济策略

3.1 完善拆迁房屋评估制度

在开展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在批准对房屋征收决议之前,房屋征迁管理部门应聘请独立的评审中介来提前做好对于房屋的价值评估工作,同时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制定更是要符合当下本地市场交易价格总体水平,并将相关评估、价格制定等事宜向众多被拆迁人予以及时、透明的信息公布,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权益。与此同时,被拆迁方依据自身房屋的特殊性,在不满足于标准补偿条件的情况下,也可在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基础上与拆迁方就具体拆迁补偿进行平等、双方、合理、合法的商谈。此外,为保障评估工作的公平性,中介评估机构应脱离于政府行政管辖,独立存在,并完全依照市场规律运转,以此来确保中介评估机构自身市场效用的充分发挥。

3.2 听证制度的完善

对于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无法对自身合法权益予以主张的被动接受地位,我们需要通过听证制度的完善来进行扭转。具体而言,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听证程序规定进行参照,并借鉴其实践活动举办过程中所积累的成功听证经验。同时,还要在遵循便民、为民、服务于民的基础上,始终保持听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性,以此来彰显法律的实际效用。并且,更需要在时间上对听证制度进行限制和规定,以防止听证时间过短或是无限延长而延缓纠纷的解决。此外,为促进听证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更需要建立高质量的听证人才资源库,以此来保障听证制度的高水平、高质量,使听证制度作用得到最大效用的发挥。

3.3 在强制拆迁程序中引入公证

强制拆迁行为敏感而复杂,有必要引入公证程序。公证工作全面、客观的反映事实,不带有倾向性。无论拆迁人、被拆迁人哪一方申请公证,无论其角度与侧重点是否相同,公证对同一事实的反映都是一致的,是客观、公正的结果。强制拆迁程序涉及的公证事项包括拆迁过程的各个阶段:如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公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财产清点公证、文件送达公证等。上述公证体现了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它为被拆迁人在诉讼救济程序中进一步主張权利,求得最终的公平保留了证据。为在司法救济程序中重现必要的事实和情景,以供事后评价和得出结论,为当事人论证安置补偿恰当与否举证;必将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的财产权利。

3.4 对诉讼救济手段进行持续完善

3.4.1 开展司法援助

针对被拆迁人的社会弱势群体现实,在行使相关法律诉讼的过程中,需要专门针对被拆迁人一方的法律诉求,设立相关法律援助部门,对其提供法律资源、费用援助、律师指派等服务,从而有效帮助被拆迁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3.4.2 对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为了能够确保拆迁工作产生的各类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避免在解决各类纠纷过程中产生各地相关政府、法院等部门在案件处理上相关推诿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我们应对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并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结合当前社会发展情况,做出明确化和统一化的管理规定,对立案原由予以统一化处理。

3.4.3 构建集团诉讼制度

针对城市拆迁纠纷人群数量和范围的特殊性,我们应结合原由诉讼制度积极构建集团化的诉讼制度,以切实满足城市拆迁纠纷解决的针对性,使同一事件的大范围纠纷予以集中解决。以此来彰显法律裁决的扩张性,使那些不懂得亦或是忽视了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个人的权益也能够得到维护,使法律诉讼中的“搭便车”现象得以有效解决,以此来最大可能的使全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参考文献

[1]杨瑞.示范诉讼制度探析——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完善[J].现代法学,2007,(5).

[2]王才亮.房屋拆迁纠纷焦点释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

[3]胡戎恩.走向财富——私有财产的价值与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

[4]朱征夫,何海东,贺玉平.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合同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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