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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比较分析

2018-09-21张博文

现代商贸工业 2018年24期
关键词: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张博文

摘 要: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说过“21世纪是文化的世纪”,各国对本国的各类文化都非常重视,并采取不同的措施予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文化的传承、发展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意义重大,因此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保护模式,我国应当如何博采众长,采取何种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殊值研究。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借鉴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4.070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及其保护意义

时序进入21世纪,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受到国家及国际组织的重视,各主权国家和社会组织如火如荼地开展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起步时间各有不同,但不可否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推动力量和践行者。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32届全体大会通过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約》,2005年第33届会议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该两部公约在相当大程度上推动了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非物质文化财产是在悠久的历史中产生、孕育成熟的,是构成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又被称为“无形遗产”,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其定义为“被个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事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其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其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对非遗予以保护的主要原因主要有:第一,我国非遗的数量众多,作为非遗大国,诸多非遗的数量和质量正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有些甚至濒临消失;第二,非遗的保护和发展是维系文化多样性的需要;第三,非遗作为文化范畴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力,对其保护是为保障国力强盛,夯实经济基础和保证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第四,保护和发展非遗是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推动文化进步,提升中华文化竞争力和实现民族强盛的有效途径。诚如习总书记所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因此,保护和发展非遗有利于中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有利于国家文化竞争力的增强,有利于经济的纵深发展,有利于增强民族的自信力和底气。是以我们必须采取适宜和有效的制度、规范和措施对其保护,并保证其进一步的深耕和发展。

2 典型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与机制

各国的非遗保护模式和机制有所不同,与其对应的管理措施和适用规范也各有不同,本文选取有代表性的国家就非遗保护模式与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具体以下两点。

2.1 管理措施方面

2.1.1 日本和韩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措施

日本和韩国对非遗的重视程度较高,对其保护起步较早,经验较丰富,成果也较显著。日本对非遗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措施有:(1)注重全民非遗保护意识的树立,特别强调宣传推广的力度。日本在非遗保护中确立“儿童第一”的理念,促使国民儿童时期即熟悉本国的非遗内容,非遗保护意识深入人心;(2)着力运用法律规范和从严制度建设保护非遗;(3)十分注重非遗文化资料库的建设;(4)鼓励和支持非遗保护民间力量和资源的介入和实践;(5)注重非遗保护之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6)指定“重点保护的非遗项目”及认定“重要无形财保持者”(“人间国宝”)保护非遗是为特色;(7)政府对非遗保护与传承提供丰厚的资金资助。

韩国对非遗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措施有:(1)注重全民非遗保护意识的树立,特别强调宣传推广的力度,高度重视非遗项目的申报工作;(2)采取严格的认证制度,成立专门的主要由大学、研究机构、文化团体等职能专家及政府聘用的非职能专家为主要构成人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对非遗项目进行论证、审议和确定;(3)注重非遗保护中舆论监督机制的作用发挥;(4)注重非遗的商业开发和利用,将旅游业与非遗保护相结合,从面具、戏服、玩偶等处处有供应和销售,表演类非遗对外进行;(5)建立活的人类财富对国家体系,对非遗持有人和持有单位进行系统化管理。

2.1.2 英法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措施

作为欧美国家代表的英国尚未加入UNESCO《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遗”概念的认知和运用有所保留,但实践中对非遗保护的管理措施实际存在且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英国对非遗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措施有:(1)注重运用较完善的分散而有针对性立法规制保护非遗(参见苏格兰与威尔士颁布的立法条例);(2)强化政策方面对非遗保护的大力支持,多样化的资金支持,有效地将非遗保护与发展创意产业相结合;(3)注重非遗的民间参与、公众参与,注重非遗保护与相关地域之联系,充分发挥博物馆、基金项目等作用。

法国对非遗保护和利用有较为成熟的管理方法和机制,其在非遗保护方面的主要措施有:(1)注重法律规范对非遗的保护;(2)自上而下的保护和管理非遗的组织管理体系科学严谨,且私权主体对非遗进行运营管理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一大特色;(3)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非遗保护的资金投入;(4)大力促进非遗保护的公众参与度与积极性;(5)实现非遗保护与商业开发相结合。

2.2 法律规范保护模式

各国对非遗保护的管理措施各有不同,但无不采取法律保护方法。各国对非遗法律保护模式各有不同,主要有:(1)知识产权非直接保护模式,该保护模式运行主要依托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通过发挥政府的能量对非遗进行管理和保护,对非遗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保护,代表国家为日本、韩国等;(2)知识产权直接保护模式,这些国家对非遗保护采取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模式,即将其纳入知识产范围予以调整,代表国家为意大利等;(3)知识产权特殊保护模式,即在合理评估非遗综合价值基础上,通过专门的法律规范调整,注重调动民间力量共同保护非遗,代表国家为巴拿马、巴西等国家。

3 我国非遗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非遗的保护热潮,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日益重视非遗的保护和传承。我国的非遗历史悠久、资源丰富,但对其保护起步較晚、历史较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们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亦注重文化立国的战略及实施,因此日益重视对非遗的保护,但仍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重申报,轻保护。我国非遗保护起步较晚,经验相对较少,对非遗的保护内容多集中在非遗保护名录、非遗传承人上,注重非遗项目的申报工作但对列入名录的非遗项目缺乏进一步科学的保护计划和具体实施措施。第二,相关制度规范还有待完善。全国许多地方就非遗保护进行了地方性立法,但仍有一些非遗丰富的地方没有关于非遗的地方性法规。而且就非遗保护的法律规范多为笼统的规定,缺少针对某一类非遗项目的具体保护规范。第三,行政管理难度与日俱增且存在政绩化倾向。我国非遗保护模式系以政府为主导,主要运用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管理和保护。但随非遗保护要求的日益严格、精准度的不断提高以及管理方式的与时俱进,以政府为主导的保护模式一定程度上在资金和精力上不易支撑庞大的非遗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第四,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度明显不足。群众的参与是非遗传承的重要前提。目前国内非遗保护的公众参与意识仍较为薄弱,公众参与度较低,一方面是由于一般公众对各类非遗的不甚了解,对其文化内涵和保护意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是由于非遗的发展和传承一般为非全面商业化(产业化)的发展路径,因此其对市场和需求反应的敏锐度较弱,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

4 我国非遗保护的借鉴和保护机制的生成

综上可知,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原因选择了不同的非遗保护模式,形成了不少的非遗保护经验和成果,其对我国非遗保护提供可为借鉴的经验和机制主要有:

第一,非遗保护要遵守“尊重非遗的原真性”、“保护非遗的流变性”以及“存续力”为原则和理念,实现各种文明的相互尊重和相互欣赏。

第二,非遗保护注重申报工作的同时亦要注重具体的保护措施和保护方法的落地实施,切实落实国家和地方的非遗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要积极探索相关保护理论,为进一步的保护及相关工作奠定理论基础和理论解释。

第三,进一步完善非遗保护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建立健全包括但不限于非遗的认定、管理、保护(保护技术)、利用和调查等体系的非遗保护制度体系;在法律规范制定上完善现有规范的同时亦需制定针对某一类非遗项目的具体保护规范。

第四,非遗的国际化发展和公众参与度的加深。一方面,非遗的发展要立足本土但亦要走出国门,通过国际化的参与、交流与合作将我国非遗传播到世界各地,同步促进非遗的保护、深耕和发展;另一方面,积极提升非遗的民众保护意识和民众参与程度,通过多种途径不断扩大民众参与非遗保护的内容和方式,促使非遗保护的深入人心,营造非遗保护良好环境。

第五,加大对非遗保护的资金投入,大力鼓励民间资本和民间力量大力参与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弥补庞大的非遗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在资金和精力上的需求。

第六,处理好对非遗的保护和对其进行商业利用的关系,避免商业滥用,避免去语境化,保证相关的社区群体或个人成为主要的受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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