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瓶颈问题研究
2018-09-20陈雪莲
陈雪莲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居民个人之间收入和拥有的财产差距逐步扩大,贫富悬殊现象愈演愈烈,开征遗产税是对这种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进行纠正的最好方法。然而,有人认为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仍有许多疑难问题未解决,开征时机尚未成熟。文章从反对者的观点出发,对开征遗产税的瓶颈问题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遗产税;瓶颈问题;研究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家庭资产不断增加,居民收入和拥有的财产也程多元化,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甚至超级富豪的数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趋势。有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大陆共有89000名亿万富豪,其中有 2056 位企业家财富达到 20亿元及以上,总财富为 14.8 万亿,平均财富为 72 亿。与此同时,也有数据显示,按国家统计局划分的贫困线——人均年收入2300元計算,我国还有将近一亿人口挣扎在贫困线以下。显然,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的同时,带来了严重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居民个人之间收入差距逐步扩大,贫富悬殊现象愈演愈烈。为了对这种财富分配不公现象进行纠正,缓解社会矛盾,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征收遗产税。我国在建国初期曾有过遗产税草案,近20多年来,更是对遗产税开征问题进行了反复的探讨,但一直悬而未决,至今仍未开征。究其原因是有关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仍有许多疑难问题未解决,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盲目开征遗产税可能会造成负面的政治和经济影响。本文拟从反对者的观点出发,对开征遗产税的瓶颈问题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瓶颈问题
1. 开征遗产税可能会对民营企业造成影响,导致资金和人才外流。有人认为,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如果开征遗产税,已经致富的人群为了逃避纳税,可能会减少投资、工作和储蓄或大幅增加即期非理性消费。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继承人因现金不多,纳税能力较弱,可能需要靠借款缴纳遗产税,导致其经营困难,甚至破产,不利于生产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导致他们将资产向周边国家和地区转移。因此开征遗产税会对民营企业造成冲击,带来资金外流、畸形消费、生产积极性下降等负面的政治和经济影响。
2. 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确定。我国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没有完善的财产和收入登记制度,对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转移状况缺乏有效的监控,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财产数量。虽然目前我国对个人储蓄存款及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已采用了实名制,对个人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也作出了限制,但仍缺乏有效的监控。近几年,我国推行了“金税工程”来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但重点在流转税的管理,其他税种涉及较少,信息管税平台内缺少个人基本情况、财产情况、收入情况等相关数据;个人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还不完善,死亡人的信息难准确收集,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以前不被分割或转移,遗产形式多样,难以掌握死亡者的全部遗产。
3. 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难以确认,评估费用大。目前我国还没建立个人遗产评估制度,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也严重缺乏,无法对无形资产、不动产、非上市股票等资产的进行准确评估,难予确定遗产的准确价值。
4. 没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财产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继承、分割、转移等方面有所体现,但由于这些法律制定时间较早,有些规定比较笼统、含糊,许多条款不尽合理,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如现行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只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就可以到有关部门办理继承手续。由于未开征遗产税,故继承法中未涉及有关遗产纳税的规定,无法与遗产税法相衔接。
5. 开征遗产税不符合中国的传统道德。在中国,尤其在中国农村、小城镇,大多数家庭都是几代同堂,没人分家,财产界限不明确,如果开征遗产税,就意味着这些家庭要分家,划分清楚家庭成员的财产,有人担心会造成一些社会问题。同时,在中国,人们省吃俭用,积攒一生,只为给子女留下一些家当,让财富传承,子孙无忧,这种观念比较根深蒂固。故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对人们观念上的冲击较大。
6. 我国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开征遗产税的阻力较大。国人依法纳税的意识还不强,对遗产税更是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以为遗产税象其它税一样,是全民税,人人都需纳税,所有财产都需要纳税,容易引起引发大众的不满。2016年11月,国内多个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曾纷纷传言深圳即将在全国率先试点开征遗产税,声称1000万元以上的遗产将征收50%的遗产税。顿时引起众多市民(有钱人)的热议和担忧,最后税务局出面辟谣才平息了事件。而这次关于遗产税开征的谣言已经不是初次爆发,近年来几乎每年都要被拿出来炒一下。究其原因,是国民对遗产税不了解,中国的有钱人底蕴不足,缺乏安全感。为了逃避缴纳遗产税,比较富裕的民营企业主纷纷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子女,于是出现了“娃娃房”、“少儿庄园主”、“少儿企业家”等怪事。
二、解决开征遗产税瓶颈问题的对策
由此可见,目前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瓶颈问题还比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遗产税出台的进程。笔者认为,对遗产税的开征应持积极的态度,应该在不断的实践中探讨解决瓶颈问题的办法,而不是等到条件完全具备后才开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关于对民营企业及社会经济的影响问题
遗产税是对极少数富人去世后遗留的巨额遗产征税,极大部分的普通老百姓和小富们是不需要交税的。而富人最大的财产是其企业资产,为了避免民营企业因企业家的去世而影响企业投资行为,保护工作岗位,在开征遗产税时,我们可设置带有附加条件的以保护工作岗位为导向的积极企业资产税收优惠政策,如在税法中确定积极企业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免税,或全免税。但享受这些优惠是有条件的,如要求该企业继承后若干年内没有出现大规模的解雇职工情况(可按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不低于企业继承那一年的职工工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衡量);要求继承企业若干年之内不能转让;要求该企业资产中的静态管理性资产不超过50%等。如不满足这些条件,所有税收优惠须偿还给国家。对一些民营企业继承人因现金不多,纳税有困难的,还可以采取分期纳税和延期纳税的方式缓解矛盾。这样就可以保证工作职位和社会生产力不受影响,使社会生产和经济建设能健康发展。静态管理性资产包括出租的地产房产,对股份公司少于25%的直接控股,有价证券,艺术品、图书馆、珍贵文物、黄金和超过企业总资产一定比例的过渡现金持有量等,这些资产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
(二)关于资金和人才外流问题
为了阻击富人因我国开征遗产税而通过移民到低税或不开遗产税的国家避税。在遗产税法中可设立阻击条款,如规定一个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无限纳税义务人,移民到低税国家不到10年,但其主要经济活动依然在中国境内,如果发生继承遗产,依然按无限纳税义务人的标准向中国缴纳遗产税。只有离开中国10年后,才可以完全享受他所在的新国家的税收优惠。也可以像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一样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加入一次性征税条款,如某中国富人老板向海外移民,应该假定其放弃中国护照那天,出售了其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产,公司资产按这一天的股票收盘价,房子按这一天的市场价,对其按此方法计算的虚拟盈利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如现金不足,可以以资产作抵押延期缴纳。实际上影响资本外流的原因很多,许多人认为,有理想的创造型的中国民营企业经营者不大可能会因为我国开征了遗产税而改变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个人消费方式。反而大多數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会认为自己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扶持,理应依法纳税,回报社会。
目前存在某些民营企业经营者投资积极性不高,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动等现象,其原因并不是因为中国要开征遗产税引起的,大量外商来华投资也不是由于中国没开征遗产税导致的。
(三)建立全面的个人财产和收入登记和申报制度
准确掌握、个人财产状况是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条件,公民财产状况对税务局公开是开征遗产税的基本要求,就象婴儿出生要向公安户籍部门申报户口时公开自己的出生时间、性别和住址一样。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建立个人财产和收入的登记和申报制度,采用计算机操作和联网管理,对个人财产登记、储蓄存款及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实行全面监控。国家应立法规定,两名税务官通过计算机备案后就有权使用一个联合密码,在办公室电脑上进入全国银行账户网,全国房管网、全国公安局、车管所、星级宾馆全国登记数据库,出入境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查清某人银行账户往来情况,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当然得规定税务局有替公民保密的义务。
如果税务局的力量不足以查清纳税人藏匿在全国的财产,还可以建立私人税务侦探事务所,专门侦查富人遗产及赠与情况,按查出财产给予私人税务侦探事务所一定比例的奖励。以确保遗产在计征遗产税前不被分割或转移。
(四)建立、完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正确评估财产价值
准确评估个人遗产是遗产税的核心内容。我们应尽快建立以市场公允价值为核心原则的个人遗产评估制度,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财产评估工作,对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资格实行严格的规定,对评估人员的专业技术采取高要求。确定具体严格的评估程序,根据财产性质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目前我国承担企业资产评估业务的大多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以此作为遗产税的评估标准,再参考企业向银行货款时银行对企业资产的评估。也可以采取由税务机关评估或委托合适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无论哪种形式,财产评估结果都必须经税务机关认定方能有效,以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遗产税的流失。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像德国那样制定独立的评估法,以此对遗产进行评估。
(五)完善户籍管理和死亡申报制度
征收遗产税必须及时掌握被继承人死亡的信息,因为被告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关系到遗产税形成时间的确定。健全的死亡申报制度是征收遗产税的一个前提,是税务机关及时依法征收遗产税的保证。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规定一个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在3天内办理死者的户口和身份注销手续。但在现实执行中,有些人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严格按制度要求及时办理这些手续,户籍管理部门也没任何处罚措施来约束,以至出现了死人领退休金、领救济金的怪现象。因此,改革、完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健全死亡报告制度,加强税务部门与户籍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以便及时掌握被继承人的死亡信息,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前提。具体操作可以在现有的户籍管理机关内部专设一个负责办理公民死亡登记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民政部门等级相关部门传递信息的机构;明确规定公民死亡报告的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规定严格的责任制度,若报告主体不及时报告死亡信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完善民法和继承法,赠与及转让制度
尽快完善《民法》和《继承法》等相关法律, 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继承、分割、转移等进一步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私人财产权的界定和法律保护方面的制度,需进一步的完善。此外,在修改《继承法》时,应补充规定纳税人只有在缴纳了遗产税后才有继承和分割遗产的权利,有关部门在办理遗产产权变更登记时,必须要求继承人出示遗产税的完税证明。与此同时,民法通则、婚姻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要作必要的修正,有关条文的增补与修改也需要在开征遗产税前完成。
(七)加强税法宣传,做好开征遗产税的舆论准备
开征遗产税前要加强税法宣传工作,以消除老百姓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使纳税人对征收遗产税有一个客观的认识,让广大民众了解政府征收遗产税的目的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调节社会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而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遗产税是“富人税”,只有大约10%的富裕人士需要缴纳遗产税,大多数家庭和个人是不需要缴纳遗产税的。以此消除潜在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使遗产税的开征能顺利进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确实还存在一些瓶颈问题,但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很多。主要在开征前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尽快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制度,开征遗产税不但不会对我国造成负面的政治和经济影响,还会为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政治与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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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院级课题研究成果,课题名称:我国遗产税开征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6kykt-xj-yb06。
(作者单位: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