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案:更重要的是公众知情权
2018-09-19林海
林海
“1971年,《纽约时报》因刊载美国国防部的一份“机密档案”而闻名于世。白宫和五角大楼都非常愤怒,禁止《纽约时报》继续“泄密”。有意思的是,《纽约时报》的“死对头”《华盛顿邮报》却接过接力棒,开始继续刊载这份文件。紧接着,十几家媒体都加入了披露这份文件的阵营。一场有关公众知情权和军事机密之间的较量就此展开,案件呈送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面前。令人惊讶的是,法院没有“官官相护”,而是以6∶3被判决《纽约时报》胜诉。
反思越战,形成了7000页报告
关于这份原本属于机密的“五角大楼文件”, 还要从1960年代的对越战争和反战运动说起。时任国防部部长的麦克纳马拉原本参与了对越战争的政策制定全程,但是随着美国在越南泥足深陷,他对这场战争产生了怀疑。于是,麦克纳马拉开始全面检讨美国在越南和印度支那的政策。1967年6月,他在没有经过约翰逊总统和国务卿同意的情况下,秘密组织人员对越南战争进行深入研究,从而形成了一份令世界震惊的研究报告——也就是本案争议的核心:“五角大楼文件”。
麦克纳马拉回忆说:“我从来都没有想过向总统或国务卿提起这项研究。但整个事情并非秘密,整个研究涉及36位研究人员和分析人员,根本没法保密。”小组中的一位研究人员来自美国著名民间智囊机构兰德公司,就是他将本份档案交给《纽约时报》的关键人物丹尼尔·艾尔斯伯格。研究全过程是保密的,他们不采访任何人,也不向国防部索要机密文件。至多只能浏览一些发到麦克纳马拉和麦克诺顿那里的复印件。1969年1月15日,研究告一段落,形成了一份共47卷、7000页的文件。其中3000页是历史研究,另外4000页是政府文件。官方题目是《美国-越南的关系,1945—1967:美国越南政策决策程序的历史》。
研究小组两年的心血“五角大楼文件”终于出炉。研究小组负责人盖尔勃这样概括这套文件:前面的章节“虽然讲了一些有意思的东西,但总体来说没有什么骇人听闻的东西”。然而,一些材料却不便对外发布,包括有关南越总统的刺杀档案、东京湾文件。盖尔勃表示,披露这些内容将导致决策者的尴尬。因此,这些文件并未对外发布,而是一共只印了15套,其中两套送往国家档案馆,两套送往国务院。编号为一号的那一套,送给麦克纳马拉,还有兩套送给了兰德公司。但是,谁想要看到文件必须得到盖尔勃等至少两人以上的批准。
因为这份文件定为机密,流传范围极小,而且十分枯燥,所以真正仔细读过文件的人不多。除了项目负责人盖尔勃以外,只有一个人认真通读。这个人就是前面提到的丹尼尔·艾尔斯伯格。他在美海军陆战队服役两年后到兰德公司工作。1965年,他被调到国务院,并作为驻外官员前往越南。正是这段战场亲身经历,使得这个狂热的鹰派年轻人对战争的正义性产生怀疑,变成了一只“鸽子”。1967年,艾尔斯伯格回到美国,盖尔勃等人雇佣他参与“五角大楼文件”的编写工作。1968年,完成研究任务的艾尔斯伯格又回到了兰德公司。此时,他已经完全变成一个反战主义者,坚定了利用这份文件阻止战争的决心。
《纽约时报》被禁,《华盛顿邮报》跟上
1969年,艾尔斯伯格申请翻阅兰德公司保存的“五角大楼文件”,得到了批准。通过通读全部文件,他认为自己找到了“可以证明23年来4位总统以及政府不断撒谎,蓄意掩盖大规模屠杀真相的多达7000页的档案证据”,决定复制文件,“在适当的时候将它公之于众”。
于是,1969年10月1日的晚上,艾尔斯伯格在一个叫卢素的朋友的帮助下开始复印“五角大楼文件”。他们向一位广告商租用了一台复印机。在这个广告商的办公室里,他每天晚上从兰德公司带出来一部分“五角大楼文件”进行复印,第二天早上再还回去。复印时,他们用纸片遮盖住每份文件上都有的“机密”、“保密”、或“绝密”印章,使得复印件上不再出现这样的字眼。为了真正派上用场,他复印了不止一份。
1971年2月,艾尔斯伯格找到了《纽约时报》华盛顿分部的尼尔·希汉讨论发表这份报告的可能性。希汉将文件复印后交给了他的顶头上司。虽然律师告诫说有可能会遭到间谍罪的处罚,但《纽约时报》》仍然决定以一个连续十天的系列发表这份文件。1971年6月13日是个星期天,《纽约时报》开始连续刊载文件,标题是《越战档案》。当时的美国总统尼克松看到星期天的报纸,十分震惊。他不满联邦调查局对这件事情的处理,决定自行组织一个名为“水管工”的调查组。这个名字的意思再明显不过,调查组要找到“漏水”的地方,并第一时间堵上。
这边“水管工”小组四处抓捕艾尔斯伯格,那边司法部试图通过“预先禁止令”来阻止文件的继续刊登。6月14日,司法部长米歇尔表示根据《间谍法案》,这些文件内容不应当刊登,否则“将给国家利益带来无可挽回的伤害”。然而,这份报告的“始作俑者”、前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却站出来表示,这份报告并不包含任何军事机密,《纽约时报》可以继续刊登。司法部无奈,只能诉至纽约联邦地方法院,颁布一项临时禁令,阻止《纽约时报》。
然而此时,一直以来作为《纽约时报》竞争对手的《华盛顿邮报》抓住了机会,找到艾尔斯伯格,并继续刊登《越南档案》的内容。因为纽约法院的禁令对《华盛顿邮报》无效,这份文件继续得以传播。而当《华盛顿邮报》被禁时,芝加哥的《太时报》《圣路易斯邮报》等12家报社犹如接过接力棒一般,接连刊登这份文件。同时,《纽约时报》亦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要求撤销禁令。当时,大多数法官也拿不准是不是应当允许继续刊登这份档案。他们提出,政府可以起诉刊登“文件”的报社,交由司法作出最终结论。
《纽约时报》胜利了
1971年6月25日,星期五。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纽约时报》的上诉案,并在第二天安排了辩论。代表《纽约时报》的比克尔律师后来说,他们知道有四位大法官站在他们那边。他们分别是布莱克大法官、道格拉斯大法官、布伦南大法官和马歇尔大法官。这些大法官的立场再鲜明不过,他们一刻也不愿意再继续限制《时报》。但是,如何争取其他法官的支持呢?
在上诉状中,比克尔律师以诗般的文笔这样写道:“‘事前审查粗鲁地、终局性地限制了言论。即使最终它们被取消了,也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被事前审查堵住嘴的人,连申辩的机会都没有,甚至比不上公开的法庭审判。如果说,法庭审判会让人不寒而栗,那么事前审查无疑将会把一切都冻僵。”而代表白宫一方的,是副总检察长艾文·格瑞斯沃尔德(Erwin Griswold)。他是一位出色的学者,曾任哈佛法学院院长。但在法庭上,他的辩论并不出色。特别是在围绕《越南档案》是否涉及军事机密的辩论时,他几乎完全败下阵来。
在本案之前,有关军事机密最重要的判例,是1931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在尼尔案中确定的原则是:政府可以禁止公布运输军备船只的出航日期或者军队驻扎的地点或者人数。在《纽约时报》案的法庭上,法官们围绕这一点,询问副总检察长,档案文件中是不是涉及“军事船只在哪里”的机密?格瑞斯沃尔德吞吞吐吐地纠缠了一整天,也没有能回答出这个问题。《越南档案》披露的内容,更多的集中于美国政府参加越战的目的,策划暗杀行动的经过,以及那些与官方宣传不一致的真相。例如,官方于1965年3月24日确定了参加越战的目标是:“70%是要捍卫我们国家的荣誉,20%是要保证南越的领土不会落入中国人手中,剩下的10%才是要让南越的人民过上更加美好、自由的生活。”
这些档案的公开令军方十分尴尬,却无论如何不能归类为“军事机密”。法官们最终形成了多数意见:白宫并没有能证明《越南档案》中包含着对“极为重要的军事机密”的披露。最终的判决写道,“(副总检察长)没有说服本庭,这些历史文件公开将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尽管那些文件上似乎定有机密等级,但并不构成不予公开的理由。因为,判决写道:“国家安全不是一座孤立的堡垒。如果我们丧失了自由,那么安全有什么用呢?当权者必须忍受那些执著钻牛角尖的、无孔不入的新闻媒体,因为他们所代表的是更重要的自由,是公众知情的权利。”
最终,投票结果出来了。6∶3,波特·斯圖尔特(Potter Stewart)大法官和拜伦·怀特(Byron White)大法官加入了当时视为属于“铁票”的那4票。《纽约时报》也好,《华盛顿邮报》也好,都重获了公布“五角大楼文件”的权利。从历史的长河来看,这件事对于越南战争的结束,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甚至我们可以说,这批文件的公布,对于后来的“水门事件”也构成了推动。然而,如果站在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是宪法保障的知情权与政府“面子”之间的一场较量——联邦最高法院再一次捍卫了他们及他们的前任法官们所最为珍视的自由。在那些“不可说”的话题和“不能不知道”的权利之间,再一次划出了有利于人民的边界。
编辑: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