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经理“借”客户资金投资获刑
2018-09-19吴珊珊
吴珊珊
选题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印某于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利用理财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向客户徐某、蔡某、汤某、程某等4人推销理财产品,趁协助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多次将上述4人交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99万元不入银行账户,转至本人账户。截至2014年6月,印某按約定定期向上述4人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1038万余元。除此之外,被告人印某还于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采用虚构理财产品、伪造理财合同的方式,趁协助操作网银转账之机,先后将客户阙某、谢某账户内的1740余万元转至本人账户,至案发仍有440万余元未归还。另据印某交代,转入其账户内的客户资金均用于个人炒股票、炒邮币等,后因炒邮币出现巨额亏损遂案发。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7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印某提起公诉,后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主讲检察官潘筠点评
近年来,中老年人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无疑是投资理财的首选,但是时刻关注个人账户情况也应当是每位投资人不可忽视的。在办案过程中,印某向检察官交代,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他多次作案,屡屡得手,除了利用客户对其的信任之外,在作案对象上还挑选年纪大、不会操作网银的客户实施犯罪。检察官潘筠提醒广大市民,在银行选购理财产品时要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切忌盲目信任理财经理。一要确认银行确实代销该理财产品并了解相关的信息,做到心中有数。一般银行都会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二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账户资金流向和变动情况;三要保留好交易凭证和相关的合同,如出现问题,可以作为证据维权。
(潘筠,2003年进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现为检察七部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