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科技监管的若干建议
2018-09-19胡文锦曹艳姣金瑞庭
胡文锦 曹艳姣 金瑞庭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得到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金融与科技逐步深度融合,金融科技在提高行业效率、降低成本、促进数字普惠金融發展、提升金融服务便捷性的同时,各种新业务模式和技术方法也带来一些新的风险和安全隐患,给监管带来新的挑战。当前,中国金融科技领域的发展已走在世界的前列,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为金融发展注入新活力的同时,如何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形成金融、科技、监管的良性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作为金融科技的受惠者和领跑者,我国是全球金融交易最活跃、支付最便利、成本最低、效率最高、覆盖人群最广的国家之一,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与金融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拓展了金融发展的广度与深度,走在了其他国家的前面。
大数据加速了金融领域应用。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海量、数据流转快速、数据类型多样和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在技术创新驱动下,大数据在金融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一是市场营销更为精准。用户画像是根据用户社会属性、生活习惯和消费行为等信息而抽象出的一个标签化的用户模型,在了解客户需求和消费能力以及客户信用额度的基础上,分析潜在产品的目标客户,并利用画像信息为客户开发产品。通过对庞大的消费者数据进行预处理、建模、模型测评等,可以从多个维度建立起多样化的个人画像,挖掘潜在用户,对服务或产品进行个性化定制,实现金融服务精细化、营销精准化,进而降低业务成本并提升客户体验。二是征信数据共享更为便利。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带来多维度、多层次信息,催生的征信市场将对征信行业产生重要影响。征信公司可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征信共享平台,在合规并获得授权的前提下低风险、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征信数据的共享。三是提高风险控制的效率和能力。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收集的维度、广度和时点得到了扩展,使客户交易信息和行为轨迹实时监测成为可能,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的风险控制,其风险评估结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将更为可靠,大数据技术有望成为风险控制最好的方式。
云计算为金融服务提供了成本低、安全性高、稳定性高、可用性高的解决方案。云计算是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将互联的大规模计算资源进行有效地整合,并把计算资源以服务的形式提供给用户,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且经常是虚拟化的资源。云计算与金融领域的深度融合,主要凸显其按需配置资源、拥有高可用性、易扩展性和服务代价小等优点。云计算与大数据将成为未来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手段。一是提高资源整合度,降低成本。通过云计算,能够针对客户的不同应用来提供计算,按需分配、弹性配置资源,可以实现绿色节能、服务器整合、机房规模化,利用虚拟化技术则可大大降低维护成本和能源消耗,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二是增强金融数据的计算和存储能力。云计算技术能对大量的金融数据进行存储、分析、处理、挖掘,极大地增强金融数据的计算能力;云存储由多个存储设备协同工作,可提供强大的数据存储能力和数据访问性能。三是增强金融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云计算一般采用分布式存储的方式来存储数据,同时采用冗余技术来保证存储的金融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即为同一份数据存储多个副本。
移动支付市场发展潜力与日俱增。我国移动支付领域优势非常明显,已成为“新四大发明”之一,尤其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方式极大地丰富了支付场景,成为继银行卡、现金外最常使用的支付工具和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支付方式。我国传统的金融供给不足,金融科技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填补这个空白,并且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形成高速扩展,吸纳科技人才和创新技术,具备了占领先机的可能性,为普惠金融和共享金融提供了最好的解决方案。瞭望智库日前发布的《2012—2017科技创新对人民群众“获得感”贡献分析报告》称中国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为1511.4 亿元,2016年交易规模已达到157万亿元人民币,是美国的50倍。截至2017年6月,中国手机网上支付用户规模达到5.11 亿,网民手机网上支付的使用比例达到69.4%;同时,在各领域的科技成果中,移动支付在提升民众“获得感”中的贡献率最高,占总体贡献率的26.9%。据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7年二季度,支付宝与微信支付占移动支付市场份额的94.3%,几乎垄断了移动支付市场。移动支付一方面提高了支付的效率和便利,有效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部分不足;另一方面对金融行业的传统运作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推动现有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改革,在促进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移动支付使得金融服务的对象获得金融服务的成本大大降低,获得移动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进一步提升,拓展了普惠金融的深度和广度。
人工智能开辟了金融服务新范式。人工智能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的一门新的技术科学,其本质是一种能让计算机学习和模拟人类思维的“能力”。近年来,机器视觉和自然语言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逐渐从实验室走向日常生活,并不断渗透到各行各业中去。在金融领域,伴随着基于大数据的机器学习算法的发展以及语音识别、人脸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日趋成熟,人工智能也正潜移默化地融入金融场景,影响着人们的支付、信贷和财富管理等方方面面,人工智能将成为金融科技的最终应用。随着人工智能不断渗透,金融行业的操作方式发生重大变革,有效节约人力成本,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场景包括征信与风控、智能客服、智能投顾、投资决策、反欺诈等,国内已有部分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就相关领域研究和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未来还将在更多的领域,特别是在提升客户体验、内容管理和风险防控等领域,有更加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帮助企业完成大量重复性的繁琐工作,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
区块链技术掀起了新一轮的金融创新。区块链是一种防篡改的、共享的数字化账本,本身是一串使用密码学相关联所产生的数据块,可用于记录公有或私有对等网络中的交易。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是金融科技的另一呈现形式,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底层构架,区块链具有去中介化的信任、稳定性可靠性和持续性、强安全共识机制、交易的公开透明不可篡改等基本特征,是普惠金融发展的催化剂,将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颠覆性变化。作为信用制造机器,区块链在金融领域拥有极大潜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影响着人们对以传统货币为主体的现代金融体系的认知,尤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法定数字货币也逐渐成为各国央行的重点研究领域,英国、加拿大等多国央行都表示将涉足该领域,中国人民银行已布局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业务运行框架、数字货币的关键技术、数字货币应用场景等方面的研究,未来有望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
二、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一)个人隐私保护形势更为严峻
大数据的运用是金融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授信、征信、风险控制、保险定价、欺诈识别、精准营销等方面提高金融服務效率的同时,带来新的风险和隐忧。一是个人隐私泄露风险加大。大数据来源广泛、形式多样、结构复杂,如大量的互联网交易记录、社交网络痕迹等,在多方接入的情况下,采集、转移、使用等环节过程中容易造成信息泄露,用户对与自身相关的数据的知情权、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二是部分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部分机构通过各种方式,汇集了大量的数据,成为数据寡头,而数据保护意识薄弱和数据管理不善,导致信息泄露风险高度集中,数据随意共享、个人信息被滥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对用户隐私尤其是金融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如2018年年初查看支付宝年度账单时,支付宝故意用特小字体默认用户同意《芝麻服务协议》,允许其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包括在第三方保存的信息,被曝光当天支付宝不堪舆论压力开始整改。三是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在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下,金融科技活动使用了大量个人隐私数据,这在促进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同时,盗窃、诈骗、滥用数据等各类事件频发,折射出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体系的不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未跟上金融科技的发展。四是隐私数据泄露后难以追责。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具有可复制性、易传播性、隐蔽性、影响范围广等特征,一旦出现隐私泄露纠纷,用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面临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赔偿难等问题。
(二)信息和网络安全隐患更加突出
技术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给金融科技增加活力的同时,也暗藏着风险。当前,金融科技发展面临着网络安全、平台安全和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多种信息技术安全风险隐患,一旦发生安全风险,可能会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一是高科技犯罪事件频发,影响范围大。技术的先进性和安全性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先进和绝对的安全,部分技术未成熟就推向市场、信息系统本身存在漏洞等问题,导致系统被入侵、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风险。如2017年年底全球最大数字货币挖矿平台Nice Hash发生安全违规事件,支付系统遭到入侵,近6400万美元比特币遭窃。二是安全防护水平参差不齐,风险洼地效应明显。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使得数据共享程度提升、平台开放力度加大、生产自动化水平提高,必然导致金融网络安全隐患愈发突出。同时,不同的参与主体安全防控能力差异较大,风险容易向产业链相对薄弱的环节集聚。三是应用的快速投产上线,难免在上线后出现各类安全漏洞。在金融科技时代,为迅速占领市场、黏住用户或吸引潜在用户,各大金融科技机构的项目研发时间往往会被压缩,在系统安全设计、安全测试等方面投入不足,为系统的匆忙上线埋下了安全隐患。
(三)技术依赖风险和借技术之名行金融违法等不容忽视
一是过度依赖技术而得到荒谬结论。大数据是金融科技创新的基础,但若数据中的“噪音”处理不当、采用的分析模型欠佳、模型不符合金融逻辑等,从大数据中会挖掘出荒谬的结果。二是技术的无边界性引发的违法犯罪。技术是开放的、共享的、无边界的,同时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合法的金融活动可以使用,违法的金融活动也可以使用,金融科技企业在利用人工智能对付诈骗活动的同时,违法犯罪分子也利用人工智能对付侦查他们的办法,他们相互利用技术进行诈骗与反诈骗。三是以科技之名行金融违法之实。部分违法犯罪分子打着金融科技的名义到处行骗,以技术创新的名义从事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如众筹、网贷、P2P等领域以普惠金融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通过科技伪装违法犯罪行为,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极易造成金融风险。
(四)金融科技监管难度不断加大
一是金融科技的跨界性、跨地域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具有分布式、去中心等特点,使得金融科技能跨越时空、市场和行业的限制,风险交叉传染可能性增大,而金融科技的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模式的制度性错配,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金融创新的监管上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已不再适用金融科技监管的要求。二是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未跟上金融科技创新的步伐。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与金融科技所需要的技术性不匹配,金融科技的技术问题难以妥善处理,创新速度落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速度。三是金融风险和技术风险叠加进一步增加风险。金融科技的本质依然是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本身的风险属性,同时技术本身也存在技术风险,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叠加,进一步增加了风险的强度,对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拥抱金融科技,坚守风险底线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于金融的创新发展,既要鼓励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渠道,又要防范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一是对金融创新要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方式,实现服务渠道协同发展和资源整合,推动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共赢,构建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环境。二是从管理制度、技术手段、法律法规等层面加强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平台安全。建立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大数据的监管机构,严格界定数据处理的行为边界,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建设。从管理制度、技术手段、法律法规上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网络安全建设,构建安全保障技术体系,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兼顾安全与效率的金融科技的发展。三是坚守风险底线,推动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防范金融风险已被提升到治国理政的新高度,在发展金融科技的同时,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资金脱实向虚,通过改革创新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二)运用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水平
一是推动大数据的标准化建设。金融大数据的运用有助于提高金融监管能力,重塑金融监管的方式,而大数据的标准化是监管科技的重要基础,是大数据分析、应用的前提。通过大数据标准化建设,推进现有监管系统的整合与数据互联互通,加强监管系统整合与数据共享。二是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推动监管水平升级,积极推进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建设。通过该平台对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评估,实现对全国所有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监测,同时,金融交易数据可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进行交互传输,实时快速反馈异常信息,从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及时性、低成本性。
(三)加强跨地区、跨市场和跨行业协作监管
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架构。完善目前基于机构的监管范式,以功能监管、综合监管、穿透式监管、平台监管、合作监管为支撑构建金融监管新机构体系,建立应对金融科技创新及风险的长效机制。二是建立跨部门的协调监管机制。金融科技的混业经营现状对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提出新的挑战,要加强跨部门协作和监管协调,统一监管规则,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性监管作用,更好地实施协同式、穿透式和创新式监管。三是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国际合作。跨国监管协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通过加强与各主要国际监管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协作机制。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有效对接全球金融监管主流规则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管模式创新,避免监管套利。
(四)探索构建“监管沙盒”模式
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监管沙盒”,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沙盒”,妥善解决我国金融科技创新与传统监管体系的不同步问题。“监管沙盒”模式一方面为新业态提供了“监管试验区”,激发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强监管部门应对市场创新的及时响应性和监管调整的灵活性,提高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创新的决策能力,有效地解决监管的滞后性;再者,为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科技监管提供新的机制保障,将金融风险限制在特定范围内,实现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按照“先行先试”的逻辑与路径,建立试错、容错、查错、纠错的包容性创新管理体系,在“监管沙盒”内测试金融科技企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功能、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待测试成功后再允许其进入市场。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监管沙盒”为金融科技企业创新提供便利,在宽松的环境下更好地发掘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找准产品和服务定位;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可在测试过程中及时发现监管政策的不足,不断调整监管框架,探索监管边界,逐步构建更加全面、科学和有效的监管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和保障消费者权益。
(胡文锦、曹艳姣,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金瑞庭,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