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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执行有法》系列报道之二落地生根:看“拒执罪”的样本意义

2018-09-19刘瑜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5期
关键词:石某董某逮捕令

本社记者 刘瑜

北京首张刑事自诉逮捕令是如何签发的?

在经过六年的查证和寻找无果后,房山法院院长邵明艳签发了北京首张刑事自诉逮捕令。

这起案件,是房山法院首次因被告人无法传唤到案,存在潜逃风险而签发逮捕令的案件,属房山法院首例,同时也是北京市法院系统首例。2017年12月6日,邵明艳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一切,要从2011年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讲起……

2011年6月1日,董某与石某签订了一份28万元的借款合同,协议签订后,石某即向董某发放借款28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董某却拒绝还款。于是,石某将董某诉至房山法院,2011年12月9日,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董某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石某借款2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等。判决生效后,董某仍拒不执行民事判决。28万元,对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石某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他再次求助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之后,董某就“人间蒸发”了。据办案人员介绍,因为长时间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法院不得不终结了执行程序。后来,工作人员在清理积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此案的一个重要线索——董某在房山区有一套房产!执行人员顿时眼前一亮,便沿着这条线索顺藤摸瓜。

>>邵明艳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拒执罪案件

根据线索发现,2013年5月,董某在中介挂牌出售这套房产,并且标明“急售”,法官从中介和买房人处了解到,董某的房产在挂牌不久后便售出,但房款并没有通过银行卡转账,而是全部现金交易,且房产的总价款正好是28万元。然而,董某并没有将卖房所得款还给石某,而是继续逃避执行。在清理积案过程中,法官根据线索又查出董某名下有一张存折,每月她都会从中提取3000余元的养老金,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董某销毁、伪造证据,房山法院执行部门及时冻结了董某的养老金账户,对其施加压力,迫使其露面。

多年间,石某一直在寻找董某的下落,这28万元借款已成为压在他心中的一块石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严惩拒执行为,2017年8月,石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董某提出了刑事自诉。同年8月23日,房山法院受理了该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查了自诉人提供的起诉材料及关联执行卷宗后,初步查明了被告人董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事实。因被告人董某拒不配合法院刑事传唤,邵明艳签发了逮捕令,依法对被告人董某决定逮捕。由于逮捕令的执行机构是公安部门,相比于法院,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找人”的手段更多样,也更有效。

被告人董某到案后,房山法院多次提讯,对其进行释法说理,终于让她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庭审前,董某通过家属,积极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制订了还款计划。庭审过程中,董某对其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悔罪。宣判后,她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拒执罪是如何在房山法院落地的?

拒执罪,其实一直存在于刑法当中,但由于实际操作上的难题,很少有地方应用此罪名,因此,民间经常会传出建议修改刑法降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入罪门槛的声音。而在房山法院,合理利用了拒执罪,有效震慑住了那些欠钱不还等严重的失信行为。

那么,房山法院是如何将这一罪名“落地”的呢?据邵明艳介绍,2017年下半年,房山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以拒执罪自诉案件为突破口,明确刑事自诉程序准入标准,探索查找被执行人新路径,充分调动媒体力量营造舆论氛围,有效提升刑事自诉案件适用率,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形成“以打击拒执犯罪促执行”的工作新局面。这些举措,极大地打击和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难寻”一直是困扰执行工作的难题,执行法官限于人力和技术手段上的原因,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上常常力不从心。为破解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难找的问题,房山法院突破原有的“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民警查找”的工作方式,在掌握被执行人基本犯罪证据的情况下,由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决定逮捕权,由院长签发逮捕令,公安机关执行“找人”的新路径,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将被告人逮捕到案。

一切有效的举措都从摸索中开始,在签发首张刑事自诉逮捕令时,办案法官也曾纠结过。在这个案件中,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初步认定董某的行为是符合拒不履行判决罪的,但却不能明确董某拒不履行判决的理由是什么?若是消失多年的董某遇到了重病或者急需救命钱,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签署逮捕令便具备着一定风险。

据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公安部门执行逮捕令将嫌疑人逮捕后,有24小时的提讯时间,一旦在提讯中发现当事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变更强制措施。后在对董某的提讯中,她表示自己用28万元偿还了高利贷,但却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法官当时基本可以认定,董某“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义务,在获得足以履行执行义务的售房款后,仍未用于执行生效判决,并通过隐蔽住址、变更联系方式等形式逃避执行……”这才有底气成就了第一张逮捕令的签发。

至此,房山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步子大了起来。在2017年下半年开始的“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期间,房山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自诉案件11件,其中3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了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8件因被执行人在刑事自诉阶段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

主动释法明确刑事自诉程序准入标准

那么,何为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由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院受理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其曾经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自诉人的这一举证很难实现。

2013年因交通肇事,臧某致袁某死亡,法院依法判处臧某有期徒刑一年,民事判决其赔偿袁某家属20万余元。在强制执行期间,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前往户籍地等方式查找臧某,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2015年8月21日,臧某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04街区01地块项目工程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同年10月14日,臧某的北京银行账户收到拆迁款人民币53.86万元。次日,臧某将上述款项中的40万元转入其妹妹臧某莲的北京银行账户,并将剩余的13.86万元全部现金支取。

2017年6月,在多位律师的见证下,袁某家属就臧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出控告。为了减轻自诉人证明其符合“曾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而未被受理的”自诉条件的举证压力,房山法院创新程序准入机制,对此类证据采取“有证据证明即可”的认定标准。

据房山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法官张妍介绍,在审判实践中,目前房山法院已经认可了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律师见证,即由律师向法院出具见证书,证实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事实。二是当事人提交情况说明,即由自诉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陈述报案未被受理的经过,提供接待警官的姓名、警号、联系方式。三是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对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整个过程进行公证证明。在经过承办法官核实后均予以认可。

2017年6月28日,袁某家属向房山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了律师见证书,用以证实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受理。房山法院经核实律师见证书后,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属实,依法立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臧某亲属应其要求已代为缴纳执行案款人民币20万余元。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臧某在获得足以执行生效判决的拆迁款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致使判决长达三年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宽处罚。房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臧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正是房山法院的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此案件成为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起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之一。

终本组的“每人1200件”

终本案件,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采取的阶段性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我们每人手里都握着1200件案子!”白建永主任向记者介绍。看着终本组办公室堆积如山的档案袋,记者由衷地赞叹这个由八位年轻人组成的队伍有着怎样强大的战斗力。

>>图1 在2017年下半年开始的“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期间,房山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自诉案件11件,其中3件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了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8件因被执行人在刑事自诉阶段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最终以撤诉方式结案。图为邵明艳院长宣判被执行人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图2 邵明艳院长开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

>>图3 邵明艳院长开庭审理刑事自诉案件

每一个袋子里边,都装着一段执行故事;每一个案件背后,都有执行法官们穷追不舍的脚步。学习法律七年的梁江焕一直怀揣着法治梦想,她期待有一天能穿上法袍,坐在庄严的审判台上,判断是非,定分止争。终于,这个梦想在房山法院实现了。入职后,她被分配到执行指挥中心终本组,管理第2400号至3600号共1200件终本案件。

每天上百个催案电话、接待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外出查冻扣财产……不管是大脑还是步伐,都要时刻高速运转着。工作这些年,梁江焕第一次知道了什么叫耳鸣,第一次知道了什么是头晕脑胀,也第一次尝到了失眠的滋味。而这,也是每一位执行法官的常态。

现阶段,终本组管理着约4万件终本案件以及6000余件恢复案件,这些案子都处于一个稳定管控的状态中。2017年,终本组又加入打击拒执的“战斗”中,房山法院进入拒执程序的11件案件中,有8件出自终本组。

窥一斑而知全豹,对于房山法院打击拒执的行动,从终本组便可见得,全执行局乃至全院上下都在为“老赖”打造一把悬在头顶的利剑。“探索打击拒执工作新方法、新形式,积极引导申请人充分利用刑事自诉手段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是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树立司法权威的充分体现。”房山法院执行局局长白月涛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对刑事自诉案件办理的不断尝试、摸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打击拒执行为的有益经验,切实提升拒执罪打击力度,营造出被执行人不能、不想、不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执行环境,使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为了营造严打拒执犯罪的社会氛围,房山法院创新了曝光形式。2017年11月的一天,一则“寻人”公告刷屏了房山法院民警的微信朋友圈,原来是法院针对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被执行人,首次以公告形式发出了“通缉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由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除了朋友圈的分享转发,法院还通过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栏目、法院电子公告屏以及向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邮寄送达等方式,对涉拒执罪的被执行人进行全面曝光,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在公告发出后的20天内,首批公告的7名被执行人中有4人在得知公告内容后主动与法院取得了联系,并在公告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使多年的积案顺利执结。

房山法院为拒执罪提供了一个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本,为依法、高效打击拒执行为提供有效指引,为执行难的解决开辟了一条可推广的路径。打击拒执,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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