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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本科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选择与机制创新

2018-09-17陈义华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18年7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卓越法学

陈义华

[摘 要] 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是我国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主要目标。然而,现行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办学理念的趋同化、课程设置的非理性化、课堂教学的偏理论化、课程考核方式的单一化以及人才培养机制的非实效化的五大弊端。因此,为了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当以实现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为核心,不断优化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强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实行多元化的课程考核方式,大力推行联合人才培养机制,从而最终提高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

[关键词] 地方本科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选择;机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8) 07-0038-03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其中,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是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的重要人才培养目标。2014年5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在此背景下,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积极开展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大势所趋。

一 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选择

一般而言,人才培养目标是指学校通过对自身发展情况的认知以及对外界环境变化的了解,确定了内在能力水平与外在社会需求,在理性分析与思考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使命与愿景,而设计出的一种有关学生成长的合理性且理想化的未来图景[1]。地方本科院校作为普通本科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理应有别于重点大学和高职院校。笔者认为,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所提到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四种人才培养目标中[2],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成为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主要目标。

(一)倚重应用型是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基石

在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普遍存在追求“高大上”的冲动。本科升硕士,学院升大学,是绝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梦寐以求的发展目标。实际上,这样的发展思路从根本上讲就是坚持传统的学术导向性的人才培养观念所致。如此一来,导致当前地方本科院校的发展思路与重点大学的发展思路如出一辙。然而,与重点大学相比较,地方本科院校坚持传统的学术导向性的人才培养观点并无优势,甚至可能就是一条死胡同。长此以往,地方本科院校必将在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上迷失方向。特别是面临当前地方本科院校转型的大背景,地方本科院校实有必要改变当前的发展思路。在笔者看来,对于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毕业生而言,他们毕业后绝大多数在当地就业,从事的工作大多也是法律实务性或法律实践性工作。法律实务性或法律实践性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学专业应用能力。然而,从现有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毕业生的人才培养质量来看,他们的法学专业应用能力并不令人满意。对此,学者朱晓邈、葛鉴威曾做过专项调查,调查数据显示,26. 03%的被调查者认为其从未接受过法律职业训练,68. 7%的被调查者认为学校现有实习活动对于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升帮助一般或没有[3]。由此可见,强化应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成为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基石。

(二)突出卓越性是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心

“卓越”,即优秀、杰出之义。所谓卓越法律人才就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娴熟地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国际视野的优秀法律人才[4]。卓越法律人才區别于一般法律人才的关键点在于其在人才培养质量上的卓越性,即他们往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娴熟的专业技能、国际化的视野。因此,地方本科院校强化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并非简单地理解为法学职业技术教育。地方本科院校培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也并非将法科学生培养成法律工匠,而是将其培养成集法学理论功底与法律职业技能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说,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是介于法学职业技术教育与重点大学法学教育之间的全新教育模式。

(三) 夯实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是地方本科院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保障

笔者认为,单纯的法学专业教育,无论是法学理论教育,还是法学职业技能教育,均不能培养出卓越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一个卓越的法律人才应当在口头表达能力、专业写作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方面都是脱颖而出的。事实证明,无论是法学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还是重点大学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他们在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缺陷。因此,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应当在如何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方面有所建树。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与地方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规格相适应的法学专门人才。

二 现实困境:现行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背离

从笔者的观察与研究来看,地方本科院校现行人才培养模式与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尚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而言,现行地方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至少在以下五个方面与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存在背离。

(一)办学理念的趋同化

所谓办学理念是指办学者对大学的理性审视、 理想追求及其所形成的教育观念和哲学观点。它是一所大学的核心价值和本质特征的体现, 是一个精神、 意识层面上的上位性、综合性结构的哲学概念[5]。长期以来,高校人才培养受计划经济影响,在人才培养方面往往重视在校学生的专业培养,忽略对学生的个人成长与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再加上,在面临高等教育转型的关键时期,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干部和教师绝大多数毕业或来源于原有本科院校,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制于原有本科院校的经验和思维[6]。如此一来,无论是重点大学还是地方本科院校,其在办学理念上存在趋同化现象。

(二)课程设置的非理性化

笔者认为,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方面,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因素制约着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一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法学专业课程的强制性要求。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对法学本科必修专业课程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法学专业必须开设指定的法学必修专业课程,否则,不能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如此一来,无论是本科职业技术教育还是地方本科院校亦或重点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在必修专业课程的开设上均是相同的,没有任何差异;二是各大学对各专业课程设置的统一模块要求。据笔者了解,目前许多地方性本科院校对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均作统一要求。无论所开专业是理工类专业还是人文社科类专业,其课程设置模块基本相同。当然,这样的模块设置有助于教学管理,但它与不同的专业、不同的人才培养规格和要求却是矛盾的。

(三)课堂教学的偏理论化

由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在办学理念上与重点大学的高度趋同化,加上地方本科院校教师在教学指导思想和教学方式上高度复制重点大学的教学方式,从而导致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课堂教学偏重理论教学,对实践教学不重视,课堂教学中“满堂灌”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另外,地方本科院校许多法学教师自身缺乏法律实务处理经验,也决定了法学专业课堂教学在实践教学方面存在的天然师资能力缺陷和不足。

(四)课程考核方式的单一化

专业课程考核是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了保证实现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法学专业课程考核方式应当着重从应用型和卓越型两个维度设计科学合理的课程考核方式。然而,目前的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考核却是单一的考试方式,其中考试内容中又以大量识记性教学内容为主。显然,这样的专业课程考核方式与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是不吻合的。

(五)人才培养机制的非实效化

就目前的状况来说,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机制仍然是以校内全日制培养为主。即便部分地方本科院校尝试与校外联合培养机制,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可见,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在实效化方面尚存在不足,需要进行变革和创新。

三 应对策略:地方本科院校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机制创新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很强的学科。与重点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相比,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有着天然的面向基层的地方性优势。为了抓住地方本科院的这一独特地方性优势,笔者认为,地方本科院校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

(一)凸显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办学目标

1 凸显应用型是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教育区别于重点大学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

一般而言,“基础适度、口径适中、重视应用、强化素质”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7]。对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教育而言,为了凸显人才培养的应用型,笔者认为,法学专业教育应从专业教学内容、专业教学难度、专业教学方式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进行重新审视与变革,从而使其区别于重点大学的法学专业教育,并与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相适应。

2 凸显卓越性是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教育区别于法学职业技术教育的亮点

与法学职业技术教育相比,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教育至少应在两个方面凸显其卓越型:一是确保地方本科院校的法科学生在法学理论功底方面比法学职业技术院校的法科学生深厚。地方本科院校法科学生由于具备较强的法学专业理论功底,其在处理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与职业技术院校的法科学生相比,有着天然的优势;二是确保地方本科院校的法科学生在法律实务处理能力方面比法学职业技术院校的法科学生更为娴熟。笔者坚信,地方本科院校一旦实施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改革,其在法科学生法律实务能力培养方面就会更加强调实效性,同时也会更加注重培养学生处理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优化法学专业课程设置

为了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应当进行围绕培养应用型人才和卓越型人才的办学目标进行优化。其中,具体的专业课程设置优化路径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不应该采取与其他专业课程设置一样的课程设置模块设置专业课程,而应该根据法学专业自己的特色独立设置自己的课程体系。同时,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一方面应加大应用型课程的开设力度,另一方面还应加大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课程的开设力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从而最终实现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办学目标。

(四)强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对于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而言,笔者认为应当从制度和机制上进一步强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力度。其中,在制度层面,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实践教学教师评价体系、实践教学教师职称晋升体系以及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教师绩效工资核算体系,从而使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能够专心从事实践教学工作;在机制层面,除了设立专门的实践教学课程之外,建议其他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也应由实践教学教师担任一部分课堂实践教学任务,确保每一门专业课程均由理论教学教师与实践教学教师共同担任该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从而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应用型”与“卓越型”目标。

(五)实行多元化的课程考核方式

为了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当实行多元化课程考核方式,而非单一的考试方式。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考核可考虑设置应用型考核模块和理论型考核模板,通过两个考核模块的综合加权成绩来确定该门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其中,应用型考核模块应着重考核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口头表达能力、写作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而理论型考核模块应着重考核学生的识记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法律检索能力、法律知识自学能力等。

(六)大力推行联合人才培养机制

联合人才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手段。为了确保校外联合人才培养机制的实效性,地方本科院校有必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机制创新:一是理顺校外地方法律实务部门人才的聘用机制。这要求地方本科院校应加强与校外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及归口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工作,在不影响校外地方法律实务部门人才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合理合法的人才聘用机制;二是建立校外地方法律实务部门人才的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对于为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做出贡献的校外地方法律实务部门人才,地方本科院校应当为其制定专门的工资支付制度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制度;三是鼓励校内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大力培养校内“双师型”教师,从而为培养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提供师资保障。

参考文献

[1]王严淞.论我国一流大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J].中国高教研究,2016(8):13-14.

[2]董万程.对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探讨[J].行政与法,2012(7):78.

[3]朱晓邈,葛鉴威.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分析与建议[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16(2):101.

[4]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27.

[5]韩延明.大学理念论纲[M].北京: 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10.

[6]丁么明.关于新建本科院校向成熟本科院校转型的若干思考[J].教育研究,2011(4):72.

[7]徐理勤.現状与发展:中德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比较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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