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拆分案件,更荒唐的是一味追求结案率
2018-09-17邓苗苗
廉政瞭望 2018年15期
本刊见习记者邓苗苗
前些日子去某市采访,遇到一名曾在法院工作过的采访对象。闲聊时他提到,有段时间,案件数量算是地方法院工作的一个考核指标,数量不达标怎么办?有人一拍脑门,想了个办法,将一件案子拆分成几件来办理。
怎么操作呢?他跟记者举例说,一对夫妻闹离婚,法院可以先立案将离婚的事解决了,财产和孩子抚养权问题不管能不能在一个案子内判完,都先按下不判,之后再单独立案审理。这么一来,一个案件变成好几件,数量可不就噌噌往上涨了?
“太荒唐了!”该采访对象对这种做法满脸的不认同,但同时也觉得无奈,当年案件数量不够又不能凭空变出案子来。现在法院早已不再将数量作为考核标准了,但结案率又成了一个麻烦。
结案率之事曾闹得沸沸扬扬,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特意发文要求取消不合理的年终结案率考评。但在现实中,还有部分法院强调办案进度,把结案率作为排名的依据;也有部分法院将结案率与绩效工资挂钩,导致结案率“死而不僵”,变本加厉。
为了结案率,个别法院过分注重调解,使得许多案件三番五次地进入庭前调解程序,有的甚至还会动员原告撤诉。一名业内人士跟记者介绍,提升结案率的办法还有很多:案件办不完就直接裁定中止;年末动员当事人撤诉,第二年重新来立案;今年结案率够了,把一些能快速办完的案子按下不办,拖延到第二年,给第二年的结案率“做贡献”……
有法官呼吁,结案率当然很重要,但考核标准也应当更加科学合理,并彻底执行上级要求。不合理的考核标准只会让人绞尽脑汁地寻找“应对方案”,有些地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考核也就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