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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2018-09-13

农业知识 2018年30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农户主体

近日,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根据《意见》,到2020年,山东基本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和产业升级规律,与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相适应,框架完整、配套协调、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更加有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显著增强。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定位

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以初级农产品生产为主,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对经营规模相当于普通农户10~15倍、收入相当于外出务工平均收入的予以重点支持。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合作,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重点支持真正实现社员所有、社员控制、按章程分配的农民合作社,发挥其在农资供应、农产品销售等服务环节的优势。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带动产业升级、增加农民收入上发挥明显作用,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系列加工和国内外营销,优先支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开展面向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托管,重点开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种苗推广、仓储烘干等生产性服务。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规模和质量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提倡农民通过集体统一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试点探索农户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租赁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享集体土地经营收益。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实行标准化生产或服务,实现连片种植、规模养殖,参与一村一品、乡村旅游建设,打造一村一品、一县一业新格局。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提升规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完善服务标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规模效益。继续深入开展家庭农(林)场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示范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示范带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做好产业区域规划,建设各类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吸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发展,促进农业专业化布局、规模化生产。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

鼓励建立家庭农(林)场联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及产业协会、产业联盟,引导龙头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培育发展一批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带动、保底收益、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共设风险保障金等形式,与普通农户建立更为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共享政策红利、共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的良性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扩大就业容量,吸纳农户脱贫致富。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允许财政资金特别是扶贫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自愿参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

引导生产性经营主体和服务性经营主体协调发展

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建立集农技服务、信用评价、保险信贷、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支持水利、供销、邮政、粮食、农机、烟草等部门、单位向农村延伸服务,打造服务平台,提供各具优势的为农服务。大力培育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各类生产和服务主体依托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优势区域等开展广泛的联合和合作,形成分工协调、互利合作的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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