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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

2018-09-13

文萃报·周五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违章安全法道路交通

近日,“不处理违章不能过年检,一车主状告车管所”的新闻引起关注。目前,各地对机动车年检通常都规定“不交罚款就不能过年检”,而在年检前集中处理违章行为也成了不少车主的“惯例”。

有章可循——安徽滁州交警周洪登介绍,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年检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毕”,各地车管所普遍将车辆年检与处理违章捆绑一起就源于此,“不交罚款不予年检”有章可循。

涉嫌违法——有律师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准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对于年检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而《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进行了捆绑,这种做法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例看,不少车主胜诉。

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不交罚款不予年检”暴露了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困境。破解这个问题,需要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尽快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不能把整个执法的希望全部寄托在“年检”这个关口。比如说,可以通过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执法决定及时执行。(综合《光明日报》、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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