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七旬老太被狗叫吓倒摔骨折 狗主人被判担责50%
2018-09-12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8年7期
因狗吠被惊吓继而摔倒受伤,七旬老太将狗主人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狗主人承担50%的责任。
劉老太称,2016年4月,她经过社区小花园通道,王女士正好也在溜狗。狗突然吠叫,致使其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检查为腰椎骨折,还进行了手术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
庭上,王女士辩称,刘老太作为成年人,理应有判断:狗叫是无法控制的。且狗正在大便,刘老太过来看才被惊吓,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我)遛狗时也有拴狗链,不存在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饲养的狗吠叫,致刘老太受到惊吓后摔倒受伤,且刘老太摔倒与受伤骨折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另王女士未能就事发时其办理了养犬登记证以及遛狗时拴有狗链提交证据,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刘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狗身边经过时应当预见到狗会吠叫的事实,后其在狗未与其接触时自行摔倒,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失,故法院依法酌定王女士、刘老太各对损害的发生承担5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刘老太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王女士饲养的狗叫导致刘老太摔倒并骨折,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王女士应就刘老太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王女士的狗为小型犬,且并未与刘老太直接接触,故对此损害的发生刘老太亦具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