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量化研究
——基于制度差异的评价体系构建与数据分析
2018-09-12王杉,李国璋
王 杉,李 国 璋
(1.上海行政学院,上海市200237;2.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30)
“一带一路”愿景的实现,除需要对外贸易、投资以及区域合作的互联互通外,制度的互联互通更为重要,因为它是对外贸易、投资以及区域合作的重要保障。适宜的制度能够降低贸易成本,保障进出口企业权益,进而促进国际经贸等活动的开展[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差异很大,影响着沿线国家互联互通愿景的实现。如何跨越制度差异和障碍,使得资源、要素、信息等在制度互联互通的保障下实现充分的配置、流动和释放极其重要。
一、相关研究回顾
有关制度对经济作用的定性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其主要结论,一是适宜的制度如法律基础框架和适当的组织机构对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如奥尔森(Olson M L)[2]的研究;二是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推动合同执行的保护措施能够促进市场的发展,如克莱格(Craig P P)的研究[3];三是强调法律及其框架的质量借助金融部门影响市场中资源的流向,认为高质量的制度能够引导资源和资金进入生产实体活动,进而从规模上影响资本市场,从长期上影响经济发展,如波特(Porta R L)等[4]的研究;四是强调制度框架之间的差异是导致转型国家经济绩效相对差异的重要原因,如韦德(Wade N)等的研究[5];五是发达国家的制度与合同执行能力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影响。有关制度的定量研究,一是针对制度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ODI)区位选择关系的研究,如池建宇等[6]认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倾向于制度差异较大的国家;二是针对制度与贸易发展的研究,如巴塔恰里雅(BHATTACHARYYA S)[7]认为制度差异就像无形的壁垒一样阻碍着贸易的发展,早期研究集中通过在引力模型中使用不同国家整体制度变量代表国家之间的制度差异来研究双边贸易的不同[8];三是认为制度差异对一国对外贸易、投资与区域合作具有重要影响[9],如贝洛克(Belloc M)[10]认为较大的制度差异是制度比较优势的源泉,博吉奈克(Bojnec S)、佛特(Ferto I)等认为制度差异越小越有利于降低双方交易成本[11]。
总之,制度量化研究可以通过数据的形式展示制度差异,完善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目前,相关研究大多将制度整体视为一个虚拟变量添加到引力模型中或者针对单项制度进行研究,要么采用单个制度指标,要么将多个制度指标合成统一指数来比较制度的差异。不过,当前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的量化研究还比较少且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研究大多集中于制度的微观或中观层面,如有关税收制度差异和法律制度差异的研究等[12],而“一带一路”愿景的实现既涉及经济制度,也涉及法律、政治以及贸易、投资、区域合作等更为广泛领域的社会制度;二是缺乏完整的制度差异研究分析框架;三是缺乏对制度定义的深入分析,缺少对制度嵌入性的尊重。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量化体系
(一)理论构建逻辑
在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量化体系并确定研究思路的基础上,对所选取的指标和数据进行处理,然后综合分析沿线国家制度差异状况和特征。具体可参见图1。
对于制度的定义,有些学者认为,制度是博弈的结果或者规则。如诺斯(North D C)指出,制度是社会中博弈的规则,是由人类设计的、决定人类相互间影响的一种限制[13]。有些学者认为,制度有特定的发挥作用的方式和基本的社会功能。如康芒斯(Commons J R)[14]认为,可将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此外,诺斯[15]还认为,制度的经济功能就是在人群间配置资源;凡勃伦(Veblen T B)[16]认为,个人和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和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就是制度;马克思[17]认为,给制度下定义必须考虑到完整的社会制度,而不应仅仅局限于社会普遍意志下的法律伦理范畴;曾伯格等(Szenberg M)[18]认为,组织应当被包含在制度的概念之中。本文认为,制度与组织既有相互关联,又有区别。与其说不同的制度概念会带来不同的制度研究结果,不如说制度的概念是用以研究制度不同框架的结果[19]。
图1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量化体系和研究思路
对学术界有关制度的分类进行归纳,主要包括六类。具体参见表1。制度具有嵌入性,而所谓嵌入性指不同层次的制度之间多层次交叉嵌入,同时下层制度影响上层制度的特点。这种特点表明,无论是按照上述六种分类方法还是按照其他分类方法,都不能将之完全分离开来,因为从嵌入性上来看不同制度内部之间几乎都是交叉的[20]。
(二)制度量化分析框架与社会制度重要性
制度是研究制度不同框架的结果。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言,影响贸易、投资以及区域合作的制度并非仅仅包括经济制度,而是既包括正式制度(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又包括非正式制度(社会制度等)的更加广泛的制度。由于之前的分析框架是不完善的,我们在借鉴乔斯科学科分类方法的基础上,去除属于学科分类的公司内部组织制度(属于微观组织范畴),从法律、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四个维度入手量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差异。
从区位上看,“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区域分布差异较大。部分国家处于单一而独特的东方或西方文明地区,部分国家处于多文明交汇地区,其法律、经济、政治受社会制度的影响较大,制度差异较大。社会制度(如社会信任等)属于按照正式程度分类的非正式制度,尽管难以量化却又间接嵌入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之中影响贸易、投资与区域合作,且社会制度差异最能代表非正式制度的差异,可用社会信用这一指标来衡量。因此,必须将社会制度纳入到量化体系中来。此外,分析框架中的政治制度并不包括各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而是仅仅关注那些直接影响贸易、投资和区域合作的制度,如政府效率等。
(三)体系构建
考虑到相关数据的可得性以及数据的整体质量,最终舍去约旦、阿尔巴尼亚两个国家,以“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中的63个作为研究样本,并按照地理区位将之分为七个小组。具体参见表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量化指标体系由四个制度的分项指标、27个制度的子项指标组成。各指标具体参见表3。我们按照下面的方法来消除制度嵌入性对量化研究造成的不利影响:一是优先选择相关文献中的基础制度指标,多层面强调基础制度的重要性。二是既选用软指标,也选用硬指标。三是坚持以文献指标为基础。比如,对社会制度指标的选取参考了王永进等[21]有关国家社会信任水平与契约密集型行业发展的研究;对法律制度中产权指标的选取参考了埃勒克斯卡(Aleksynska M)等[22]对不完全契约与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研究、巴斯(Busse M)等[23]对法律制度如何影响总贸易流量的研究等;对政治制度中腐败、政府效率等指标的选取参考了爱德森(Anderson T)等[24]对国家腐败增加贸易隐形成本的研究;对经济制度指标的选取参考了布奇(Buch C M)等[25]对外部交易成本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份额和出口份额的研究。四是采用相关性和信度系数检验等方法(参见表4、表5)来检验体系是否捕获了不同制度的维度,以调整指标解决制度边际重合性问题。表4中的数据表明,该体系内在一致性高,体系可信度也高。表5中的数据表明,2003—2017年的描述统计结论也符合要求。本文相关数据来自世界银行、世界经济论坛、美国传统基金会、全球治理指标、世界公民参与联盟的数据库。
表1 制度的分类
表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样本国家
表3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指标体系
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量化分析
尽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量化体系指标数据本身就已经从国别和年度方面展示了沿线各国的制度差异,但为了更加全面地对比和分析沿线国家的制度差异,特别是考虑到制度的嵌入性,仅仅拟合一个最终的制度指数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采用层次聚类法和因子分析法来对制度进行分类,因为这样可以在展示沿线各国制度差异的同时,发现各国制度的发展规律和比较优势,为提高“一带一路”政策制定的精准性提供理论依据。
(一)聚类分析下各国的制度差异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聚类分组情况参见表6。首先,沿线各国按照制度的差异性被分为八个组,组内国家在制度上具有相似性,如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马来西亚、斯洛伐克所在的分组1政治制度发展平稳,法律、经济制度中的主要指标表现较好;其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与各国地理区位并不存在密切关联,如分组4中的亚美尼亚、老挝、柬埔寨、缅甸尽管所在的地理区位不同,但相互间制度差异较小;其三,制度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关联性较强,如分组7中均为发展中国家,且组内各国的制度指数均在一个低于平均值的标准值附近波动;其四,高收入国家的制度具有相似性,如分组3中的新加坡和以色列,其制度指标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差异较大且高于平均水平。
表4 信度系数检验
表5 描述统计量:各指标的均值、标准差、极值
表6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聚类分组
(二)因子分析下的制度差异影响因素
制度是经济系统中潜藏最深的因素,而层层嵌入的制度又使得我们很难找到潜藏于底层影响制度差异的最根本因素。本文采用因子分析法来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差异,以期找到影响制度差异关键和潜在的制度因子。首先,假设各制度组是同质的;其次,每个制度指标归于相同底层制度指标,每个指标的方差只解释一个潜在因素;其三,选择最大方差。利用正交旋转法提取因子,具体可参见图3,因子旋转后的数值参见表7。
根据特征值将各因子分为八个不同的组:第一组是自由稳定度因子,对J1、J2、J3、J5、J8、Z2、W10的负荷解释度在71%~78%之间,接近80%,均值为76%;第二组是政府效率因子,对Z1、W2、W11、Z4、Z5 、J7的负荷解释度在60%~77%之间,均值为67%;第三组是权利保护效率因子,对W8、W9、W3、W1、W7、Z6的负荷解释度在60%~77%之间,均值为68%;第四组是政府财政因子,对J4、J9的负荷解释度最低为72%,最高为78%,均值为75%;第五组是权利与市场调节因子,对W4和J6的负荷解释度最低为60%,最高为77%,均值为69%;第六组是规则时间成本因子,对W5的负荷解释度高达92%;第七组是政府服务效率因子,对W6的负荷解释度高达95%;第八组是腐败程度因子,对Z3的负荷解释度为74%。此外,我们发现,社会制度下的子项指标社会信任X1在八个因子中表现较为均等,解释度在33%~53%。总之,对“一带一路”沿线63个国家的制度差异而言,最关键的因子只有八个。将之按照总体影响程度由强到弱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政府服务效率因子、规则时间成本因子、自由稳定度因子、政府财政因子、腐败程度因子、权利与市场调节因子、权利保护效率因子、政府效率因子。
图3 制度差异因子碎石图
表7 旋转成分矩阵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可以按照差异性分为八个制度差异聚类组。组内国家间的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组外国家间的制度差异较大。
根据各分组国家制度差异及相对比较优势,有针对性地分类制定相关政策,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互通,有利于提高政策制定的精准性。针对组内制度差异不大但比较优势不同的情况,应优先制定统一的政策,强调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从推动优势制度的互连互通着手带动其他非优势制度互连互通;针对组外国家间制度差异较大的情况,应首先区分差异性的层次与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化方式,制定精准的政策来推动这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互联互通。比如,对分组3和分组4的国家而言,应当明确制度差异层次和等级。这是因为,与分组4的国家相比,分组3的国家制度发展得更加均衡且比较优势显著,或者说分组3与分组4的制度差异较大,应分别制定不同的政策。对分组3而言,可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和欧美贸易投资政策来制定相关政策,以推动分组3这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互联互通;对分组4而言,由于其社会信用制度发展得较为完善,应注重借助社会信用制度来推动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的进一步互联互通,如首先加大与这类国家社会组织和民间的合作交流等。
因子分析结果表明,在众多影响因子中,对“一带一路”沿线63个国家制度差异具有最关键影响的因子只有八个且影响程度不同。其中,政府服务效率因子影响最大,政府效率因子影响最小,此外还有规则时间成本因子、自由稳定度因子、政府财政因子、腐败程度因子、权利与市场调节因子、权利保护效率因子。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63个国家的互联互通,必须从最根本的影响因子入手。首先,应加强对政府服务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而这需要我们明确政府服务效率对推动制度互联互通的重要性;其次,应明确政府服务效率因子、规则时间成本因子、自由稳定度因子、政府财政因子、腐败程度因子、权利与市场调节因子、权利保护效率因子、政府效率因子这八个因子在造成制度差异方面的差异性。此外,还要从上述八个因子入手监测市场与政府相关制度发展现状,明确其对制度差异的影响程度。在提升政策和制度开放性、包容性的基础上,最关键的是监测沿线国家制度的自由稳定度,其次是政府效率、政府财政、权利保护与效率,再次是权利与市场调节、规则时间成本、政府服务效率,最后是腐败程度,之后再进行制度建设以实现制度的互联互通,保障贸易、投资以及区域合作的互联互通。
总之,通过制度量化研究方法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评价体系,通过数据观测并分析制度差异,不仅有助于定量评价沿线各国制度差异现状,而且有利于明确沿线各国制度差异的具体情况,进而实现具体制度层面的互连互通。制度层面的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基础设施、贸易、投资等互联互通的重要保障。“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目前这些国家均在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对我国而言,了解并掌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在制度层面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借助对外金融机构等保障基础设施、贸易、投资等的互联互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