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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在美洲

2018-09-11陶短房

世界博览 2018年17期
关键词:女权生育加拿大

陶短房

导语:今年开始,#MeToo及围绕#MeToo的一系列事件,在全球范围不断引发新热点,让人们对女权主义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北美不仅是#MeToo的发源地,也是当代女权运动的重镇之一,不论支持与反对者都往往拿北美、尤其看上去女权更盛的加拿大说事。

2015年11月4日是北美女权政治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天:在这一天里,加拿大联邦自由党组建了第29届加拿大内阁(杜鲁多Justin Trudeau内阁)。这是北美首个正式按照“性别平衡”原则组建的内阁,全部31名阁员除总理杜鲁多本人外,15男、15女,正好各占一半。

这当然不是一个巧合,事实上联邦自由党和杜鲁多早在竞选时就公开承诺,一旦当选将效仿北欧国家,组建北美第一个“性别平衡内阁”。此后杜鲁多内阁经过多次改组(其中包括两次规模较大的改组),但始终小心翼翼地保持着“性别平衡”的面貌。

不要因此就误以为“性别平衡”或“男女平等”是北美政治生活中与生俱来的“政治正确”——事实上北美在承认、尊重妇女政治权利方面并不那么“超前”,正如加拿大人权博物馆馆藏研究主管布莱希特所言,“我们现在拥有的权利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前人为我们争取到的”。

从选举权与组阁说起

1876年加拿大联邦成立时,妇女既没有选举权也没有被选举权,政治家将之视作理所当然。直到独立40周年后的1916年1月26日,内陆省份曼尼托巴省才在首次上台执政(省政)的省自由党推动下,让全省妇女获得省选的投票权。同年稍晚,和曼尼托巴省并成为“草原三省”的萨斯喀彻温省和阿尔伯特省也宣布修改选举法,赋予本省妇女投票权。此后直到1925年,除魁北克省外各省妇女都获得了省選权。1940年,魁北克省妇女获得省选投票权。

妇女在省选中获得的权力是斗争得来的:1914年,早期女权主义者麦克朗在曼尼托巴省组建了第一个政治性女权组织妇女政治平权同盟,她们在首府温尼伯剧场组织演出名为“妇女议会”的戏剧,戏剧中所有议员都是女性,省长是麦克朗本人,议会审议的议题是“是否允许男性获得投票权”,剧中要求男性获得投票权的请愿书装满了一辆手推车,而麦克朗则用滑稽的语调称“不能给男人们选举权,否则他们会投太多的票。

在联邦层面更艰难:1885年,首任加拿大联邦总理麦当劳开表示,可以给予拥有财产的单身女性投票权,而已婚妇女和贫困妇女则不应享有这项权利。当时最著名的加拿大文学家李科克曾公开表示,妇女投票和参与政治会“破坏家庭,打破家庭的天然秩序”。

首位公开呼吁女权的是从美国移民加拿大安大略省的黑人妇女夏德-凯利,她创办《安省自由妇女报》,公开呼吁给予女性受教育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力。

1917年,在曾任内务部长的西夫顿推动下,加拿大联邦博登Robert Laird Borden)内阁宣布,给予一战退伍军人家属中的成年已婚女性以投票权。1918年5月24日,1918年5月24日《加拿大选举法》通过,给予全加拿大的妇女联邦投票权——实际上这个“全加拿大”徒具虚名: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日本裔妇女直到1949年才获得投票权,而加拿大华裔女性在排华法案影响下,直到1947年才获得联邦投票权,至于原住民,获得投票权更要等到1960年。至于女性获得被选举权的历史就更短了——直到1921年,加拿大第一位女性联邦国会议员才在人口最多的安大略省诞生,她是麦克菲尔,代表加拿大联邦农民联合会(UF)。同年,麦克朗当选了阿尔伯特省埃德蒙顿市的市议员。

必须指出的是,加拿大和美国一样,早期女权主义者并非中国人所熟悉的提倡女性自由的左翼女权主义者,恰相反,她们几乎都是在生活和社会等政治以外领域极其保守的人,比如“讨厌鬼麦克朗”极端憎恶女性甚至男性饮酒,主张删减电影中的亲密镜头(那个年代的亲密镜头不过拥抱接吻之类而已),而不少当时的女权主义者疯狂支持种族歧视——道理很简单,她们是风靡北美二战前的“清教徒运动”一部分,秉持的是基督教清教徒的传统价值观。

“女性是不是人”

加拿大早期女权之艰难,从著名的“人案”就可见一斑。

1921年,安大略省妇女、出生于法官和律师世家的墨菲鉴于土地财产法案中缺乏保护女性土地权益条款,上书建议当时在妇女权益等方面最为进步的阿尔伯特省政府成立一个专门的女性法庭。1916年,在省司法厅长克罗斯支持下,该法庭成立,墨菲被任命为法官,这是加拿大乃至整个英联邦首位女法官。1916年7月1日,墨菲首次出庭。

但这次出庭的结果却是戏剧性、确切说是悲剧性的:被告律师拿出当时的基本法——《英属北美法案》,其第24章指出只有符合条件的“人”(person)才有资格当法官,而女人不是“person”,当然就没资格当法官。所幸,墨菲家族德高望重,这位律师向高等法院的投诉被驳回了。但第二年,在卡尔加里地方刑事法庭上,加拿大第一位女性刑事法官贾米森(Alice Jamieson)判处一名在接客时把嫖客传染上性病的原住民(梅蒂斯人)妓女西尔(Lizzie Cyr)6个月苦役,西尔是赤贫,因此为她辩护的是指定的免费公共律师卡梅隆(John McKinley Cameron),卡梅隆认为这是一桩冤案,但他翻案的策略却不是就事论事,而是上诉省最高法院,认为女人不是“人”,无权当法官,因此其宣判自然无效。

法律历史学家认为,贾米森是如前所述那种“老式右翼女权主义者”,推崇女权但歧视少数民族,所以才“顶格重判”只犯了一点小错的原住民妓女;卡梅隆在自认为很难循常规辩护翻案的情况下剑走偏锋,结果原本的仗义执言,却变成了对妇女权益地位的趁火打劫。

所幸危急关头阿尔伯特省的“进步属性”再度显灵:1917年6月14日,同情女权的省最高法院大法官·斯科特(David Scoot)裁定,法律意义上的“person”可以代表男人、女人,如此一来女法官及其判决都自然有效——当然那位倒霉的妓女也只能去服6个月的苦役。

墨菲认为,只是在一省取得胜利是不够的,她充分发挥家族法律知识丰富的优势,援引了如今家喻户晓、当时却鲜为人知的法律规定——5名“有联系的”普通公民可联名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就《英属北美法案》中任意一个条款举行听证会。1927年,她联络了另外四名女权主义者,即加拿大全国妇女协会(NCW)联合创始人·爱德华兹(Henrietta Edwards)、前阿尔伯特省议员麦金尼(Louise McKinney)、前阿尔伯特省帕尔比(Irene Parlby)和“讨厌鬼麦克朗”,5人联名要求联邦最高法院解释《英属北美法案》第24章,即明确这部当时的基本法中“person”究竟包不包括女性。

初次裁决的结果令人震惊:1928年4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妇女不是“person”,顺便认定前述阿尔伯特省斯科特判决非法。

当时加拿大的最高司法裁判权还在英国(直到1982年才真正交给加拿大),五名女权主义者借此上诉至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当时欧洲女权风气远较北美开明(讽刺的是二战前欧洲流行的是左翼女权主义),1928年10月18日,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裁定,妇女属于“person”,且明文表示“将妇女排斥在公共事务之外,是野蛮时代所遗留的糟粕”。这次“五女越洋上诉”成为加拿大女权运动的转折点和里程碑——然而这一历史性胜利却建立在加拿大在建国逾半个世纪后仍没有独立司法权的屈辱上。

冻卵和生育权

当代许多加拿大女权主义者把“冻卵权”当成女权的重要标志。

在加拿大,许多职业女性将冻卵看作女权进步的象征,因为加拿大虽然是个福利完善的国家,但女性一旦选择生育,就意味着要休相当长时间(最长为1年)产假,且产后也需将很大一部分精力用于育儿(事实上许多选择生育的加拿大职业女性不得不暂时离开职场,等孩子年满12岁后再重新工作),其事业前途不可能不受到影响。但倘若一心铺在工作上,等生育黄金年龄一过,“后悔药”同样是不好吃的。先冻卵、再从长计议,无疑给职业女性们提供了一个事业生育两不误的选项。

加拿大冻卵妇女的平均年龄很大,据据《明报》加西版对温哥华生殖医学中心的调查,36岁是冻卵客户最集中的年龄段,温哥华Genesis生殖医学中心总监宋雅.卡什亚普大夫(Sonya Kashyap)表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36岁是职业女性事业、生育两条“黄金轨迹”的交叉点,30岁以前冻卵的受孕成功率为80%,至36岁降至70%,到了38岁就猛降为40%左右,也就是说“再不动手就晚了”,而这个年龄通常也是职场女性升职或取得事业突破的年龄段,更年轻一些的女性往往还没有这种紧迫感。

经济上的考量也很重要,以大温哥华地区为例,仅冻卵本身就可能花上10000加元,每年保存费用最高也要花到500加元左右,因此有人戏言“女权是一种奢侈品”,尽管30岁以下才是冻卵黄金年龄,但这个岁数的加拿大女性通常“冻不起”。

加拿大的邻国美国近年来流行起“妈妈请客女儿冻卵”,即妈妈为给女儿未来生育“买份保险”,出钱赞助女儿冻卵,这些被老妈赞助的“冻卵族”通常很年轻,有的还不到20岁。不过这种流行在加拿大似乎并不怎么吃得开,加拿大女性更倾向于将冻卵看作自己的事,许多“冻卵族”并未结婚,甚至没有性伴侣,即便结婚或有固定男友的,她们会和伴侣讨论要不要孩子、什么时候要,并将之看作“两个人的事”,但往往不会征求他们对冻卵的意见,因为这才是“一个人的事”。

加拿大生育和男科学会在2014年10月公开支持女性的“冻卵权”(相反,美国生殖医学协会和美国辅助生殖技术学会都明确反对这一“女权”,认为有副作用和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加拿大妇女选择和家庭医生而非亲属讨论是否冻卵的问題,而她们往往能从家庭医生那里获得支持、鼓励的信息,结果便是加拿大职业女性中的“冻卵族”越来越多。

对于冻卵是否代表女权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加拿大社会也有不同意见,CBC就曾援引一些社会学家和医学界人士的话,称之所以让正处事业黄金期的女性选择冻卵,是因为社会未能很好照顾这些职业女性的需求,在产假和幼托服务方面存在欠缺,更不能通过立法确保职业女性不会因生育遭受职场歧视,“这是社会强加给女性的‘所谓选择,不能代表女权和社会进步”。

生育问题也一样。

从统计数据看,加拿大生育率的最高峰是二战后的上世纪50年代,其中1959年平均每名育龄女性生育3.94个孩子,这个年代也因此被戏称为“婴儿潮”时代。上世纪70年代起女权“大觉醒”,加拿大生育率迅速跌破“2.1”这个公认的人口平衡关口,且近年来呈逐年下滑态势,加拿大联邦统计局(Statistics Canada)2011年7月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当年加拿大平均每名育龄妇女仅生育1.61个孩子,而2010和2009年则分别为1.63和1.61。

对此加拿大婚姻与家庭协会(IMFC)研究员米耶德玛(Derek Miedema)指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加拿大女性越来越倾向于选择晚生孩子,2011年时29-29岁妇女平均每一千人生育95.2个孩子,而30-34岁妇女平均每人生育105.9个,由于高龄妇女怀孕、生育难度都大于年轻妇女,这就人为降低了生育率。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笔者一位华裔女性朋友认为,关键还是在“养得起养不起”。

她是自由职业者,收入虽然不菲,但无法享受产假和产假工资(EI),因此直到38岁才生了唯一的一个女儿,在她看来,由于加拿大女性、尤其高学历女性越来越看重生活质素,无法忍受“因生育而降低生活档次”的结果,因此只有在确信生育不会导致生活品质下降的情况下才会下这个决心,这样一来她们的生育年龄自然越来越大,生育子女的数量也会降低。

但对这样的观点许多女性不以为然。笔者认识的一位在银行工作的朋友自己有2儿、1女共3个孩子,年龄还不满40岁,她就曾半开玩笑地建议笔者去搞个民调,问问那些育龄女性“如果非生不可打算生几个孩子”,“最集中的答案一定是3个”。在她看来,生育率下降的根本原因,是如今许多高学历女性不再认为“非生不可”,不少人选择单身、“丁克”,而在加拿大,同性婚姻是合法的,但同性伴侣生育和领养却仍有许多限制,这也让“不生育率”有所抬头。这位3个孩子的妈妈坦言“生不生是一道坎,一旦生了就刹不住”,她32岁才下决心生第一胎(彼时已结婚7年),但3个孩子都在5年内相继出生。照她的说法,加拿大女性的特点是“要么不生,要生就是一窝”,据笔者观察,确实如此。

不过“养得起”问题同样是存在的,众所周知,华裔对“传宗接代”十分看重,但近年来加拿大华裔每名育龄女性平均生育孩子数仅1.2个,不仅远比不上印度裔、菲律宾裔等高生育率族群,甚至远低于加拿大平均水平,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和华裔家庭更注意量入为出,只会在认为“生养得起”时生育有关,另一方面也和华裔女性中职业妇女比例高、部分新移民收入和收入预期又较低不无关系。

中国国内的朋友提到北美,提到加拿大,往往会有一种“离婚率高、家庭不稳定”的先入之见,其实这未必是正确的。加拿大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全国离婚率(严格说,是离婚结婚比率,简称离结比率,和离婚率并非同一回事,但参考价值更高,是国际流行的离婚问题比照参数)的数据是在2010年,当时这个数据是38%,这个数据看似挺吓人,其实不论横向或纵向比较,都并非看上去那么严重。

德国是欧洲离结比率最低的国家,2012年全国平均离结比率为37%,这个“欧洲最佳数据”比加拿大不过低出1个百分点而已,欧洲和全球离结比率最高的国家俄罗斯,这一数据高达54%,而加拿大唯一的陆地邻国美国,离结比率近年来一直稳定在40%以上。

加拿大离结比率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叶才在女权运动的推动下达到历史最高的55%,此后则缓慢逐年回落,至今仍维持这样的趋势。

正如加拿大凡尼尔家庭研究所(Vanier Institute of the Family)所指出的,尽管加拿大人普遍重视家庭和家庭生活,但离结比率的逐年回落,并不意味着加拿大社会的家庭结构变得日趋稳固——恰相反,这是因为很多人索性根本不结婚。

这家研究所2010年10月发布了一份历时5年、长达200页的调查报告,指出单亲家庭、再婚家庭、同性家庭、同居家庭等的大量涌现已改变加拿大传统家庭概念。

报告显示,2006年仅48%的加拿大家庭是正式结过婚的,1981年同居家庭占家庭总数5.6%,2006年已增长至15.5%,有子女同居家庭同期增长率也大体与之相当。2006年已有34%的15岁以下儿童,生活在“非传统家庭”里,这个比率甚至高于美国(2010年单亲家庭中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比例为27%),与此同时,同性婚姻数量在2001-2006年间增长近1/3。

对此许多加拿大社会学家指出,这和加拿大社会战后推崇个人主义,不少年轻人不敢担负家庭重担有关,也和战后大量妇女进入社会和工作,维持传统家庭所必须的“男主外女主内”结构被彻底打破,女性一方面无需被束缚在家中,另一方面也不必依赖丈夫的收入才能照料自己和家庭。不少同居家庭实行彻底AA制,同居双方在“协议至上”的加拿大相安无事几十年,觉得没必要去特意结婚那么麻烦。

在加拿大,人们对单亲家庭已司空见惯,同居家庭或非婚生子女在学习、生活等各方面都不會遇到特别麻烦,“为子女维系不想维系的婚姻”,在“纯北美家庭”中,近乎是不可能出现的事。

不仅如此,在加拿大,离婚的难度和代价实在太大,根据“加拿大离婚法”(Divorce Act(Canada)),离婚申请提交前双方必须证明确实分居至少1年,且提供足以在法律上被认可的证据,此后不论选择协议离婚、调解离婚,都需要漫长周期和不菲的法庭费、律师费,而子女抚养权争夺、财产分割则更是麻烦透顶。许多人为了给自己保留一个经济且方便的婚姻“反悔”权,索性长期维持“共同生活”(即同居配偶或事实婚姻关系,common-law relationship)关系,即除了没有注册婚约,所有其它方面都和正常夫妻无异,有些华裔将这种关系戏称为“合法同居关系”。

一些人将这种“不婚而婚”的关系视作女权的张扬和社会的进步,因为这让女性不再依附于家庭和男性,具备了更多独立性,但也有人指出,“共同生活”状态的“准夫妻”一旦因男方过错而破裂,女性权利将无法以“对方是过错一方”为由去维护和争取,笔者熟悉的一位女性朋友就因此吃了大亏,明明“丈夫”出轨,但自己在争夺女儿抚养权时仍然无法得到法庭的同情,理由正是“出轨必须先‘有轨”。

如果“有轨”,一旦闹到离婚,夫妻双方就可能为证明过错在对方而到处取证,以便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夺中占据上风,取证的一大手段,是“找人证”,即让熟人、朋友提供有利于己的证词。加拿大很重诚信,呈堂证供需负法律责任,且很多熟人、朋友是夫妻双方共有的,倘两人同时求助就会十分尴尬、甚至不胜其扰,笔者搬家前的一户邻居就曾为躲一对死缠烂打要求提供“人证”的离婚夫妇,索性全家休假去外地避了整整三周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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