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观察家)
2018-09-11高波
高波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我们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及其实践,要以此作为指南和归宿。
民族平等是我国民族政策的基石。不仅在法律和理念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具体实践中,还一直对各少数民族实施扶持照顾政策,从而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为各民族一律平等奠定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当然,不能忽略的是,对少数民族的扶持照顾,也应该是与时俱进的。
举例来说,不少少数民族聚居区都在偏远贫困地区,教育不发达;一些少数民族,在使用汉语学习和表达时面临一些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在入学和就业等方面对这些少数民族学生作加分等照顾,这是合理的。但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教育条件并不落后,一些少数民族学生自幼就在教育条件好的城市读书,还有一些少数民族一直在使用汉语和汉字。不区别这些情况,仅凭少数民族身份就得到加分照顾,反而会造成另一种不公平。
对少数民族的扶持照顾是为弥补历史形成的少数民族的弱势,但扶持照顾的目的是为了不扶持照顾,最终一律平等,谁也不需要特殊照顾。因此,对少数民族的扶持照顾政策不能一成不变,不仅要区别具体情况,还应根据发展情况逐年调整,比如加分多少,可以随着少数民族学生从小学到高中的教育历程逐渐递减。这一方面是因应各少数民族随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一方面也是给予各少数民族不断奋斗自强的动力,最终实现各民族全方位的一律平等,在交流交往交融中共同发展繁荣。
我国的民族识别理论,是以“四个共同”为基础的,即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以此为理论指导,自上世纪50年代后经过数十年的努力,识别确定了国内56个民族。
近70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交通和通讯的便利、商品和人员的流动,过去那种某一民族受条件限制集中于某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的情况有了很大改变。据相关数据:超过2000万少数民族群众到东中部地区务工求学,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5。居住在城市和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已经超过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3,也有内地人口流向少数民族地区,全国境内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普遍形成。另一方面,教育的普及、国家通用语的普遍使用,主流文化信息的广泛传播和传承,也使国内各民族在“共同语言”“共同心理素质”上有了更多的关联性和越来越明显的共同性。
少数民族和主体民族在“四个共同”方面已经日益趋同,新的社会现实为民族理论的建构及实践提出了必须直面的新问题:一些少数民族与主体民族在“四个共同”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少,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区分?一些少数民族和主体民族在“四个共同”方面虽尚存差异,但趋同性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又该如何引导?是顺应时势不断淡化差异还是人为固守甚至强化差异?
来自苏联的“四个共同”民族识别理论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其所依据的“四个共同”是不发达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低层次、小范围的“四个共同”,其所识别出的“民族”,也就是在不发达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类似于“部族”的民族。新的历史条件使“四个共同”有了更高层级、更大范围的发展,民族识别理论相应地也应作出发展和创新。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族识别”更要考虑的是在更高层级、更大范围的“四个共同”中,人们的现实利益和未来命运。在现实中,人们正是以此紧抱在一起结为“命运共同体”的。我们所要铸牢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这样的“民族意识”,我们所要发展壮大的“中华民族”,就是这样的“命运共同体”。
以中原地区为根基的中华民族不断壮大,以中原地区为中心的中华文化影响源远流长,是在中原地区的华夏民族和周边各少数民族不断交流交往和交融的过程中形成的,这是历史的事实。社会历史的发展形成了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四个共同”,现实利益和未来命运促使人们要在新的基础上构建“命运共同体”。我们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及其实践,也应顺应这个历史逻辑,促进各民族的交流交往和交融,不断巩固中华民族共同体。▲
(作者是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