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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不应成为明星的最后一堂课

2018-09-10法人赵青

法人 2018年9期
关键词:黄晓明赵薇账户

文 《法人》记者 赵青

近来娱乐圈可谓多事之秋。先有赵薇空手套白狼遭证监会处罚,后有范冰冰涉阴阳合同被指偷税漏税,就在各类消息不断加码之时,黄晓明被卷入18亿股票操纵案再次成为引爆舆论的焦点。

8月10日,证监会公布了一起罚金高达18亿元的股票操纵案,被处罚人名叫高勇,号称“民间炒股冠军”。原本是资本市场的一宗案件,却同时引起娱乐圈的惊涛骇浪,让事件扩大化的导火索是因为这起股票操纵案中的自然人账户之一涉及影视明星黄晓明。

一时间,黄晓明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除了对他本人账户被利用操纵股票之外,娱乐圈与资本圈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被顺手理清,黄晓明企业家、投资人的身份随之被公众认知。

根据天眼查相关数据,直接或间接持股53家公司的黄晓明,早已不是影视明星的身份那么简单,他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多达46家,作为股东的公司42家,作为高管的公司有22家,涉及影视、科技、餐饮、商贸、投资等多个领域。

而他只是娱乐圈部分明星商人的缩影。近年来,娱乐圈与资本圈的界限逐渐趋向模糊,大部分明星他们从台前转到幕后,开办传媒公司、介入资本市场,甚至开始经营实业。由于明星这个投资群体的特殊性,也引来更多的关注。

出借理财账户应审慎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书介绍,高勇利用2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子账户及14个自然人账户,以连续封涨停的方式抬高“精华制药”股价,之后集中大量出售,蓄意操纵市场。短短半年时间高勇非法获利8.97亿元,于是证监会做出没收高勇非法所得8.97亿元,并处以同等数额罚款的处罚。

而该案也成为证监会查处操纵单只股票获利金额最高的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被证监会披露的名为“黄某明”的个人账户,被确认是影视明星黄晓明。

随后,黄晓明发表声明,表示自己并不认识高某,也未参与操纵股票的行为,只是委托路某代为理财,本次事件确实是因自己理财不谨慎所致。

8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此案做出回应:黄晓明未被列为相关案件违法行为人当事人。

至此,“股票操纵案”的风波归于平静。不过,公众对于演艺圈“资本游戏”的关注却并未就此烟消云散。

此次最受关注的是,黄晓明作为公众人物虽未操纵股市,但因其本人出借个人证券账户并委托他人代理交易这一行为,是否违法?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兆全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借账户行为本身存在一定争议。出借账户是法律禁止的,但实践中,出借账户与委托理财之间界限并不是那么明确,黄晓明是完全无偿地借账户给高勇用,还是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这是界定黄晓明责任的关键”。

杨兆全解释说,我国法律法规中,除了限制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理财”之外,对于民间常见的委托炒股等委托理财方式,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黄晓明如果进行的是出借个人账户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但如果只是委托他人代理交易,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操纵股市,则不构成违法。如果黄晓明知道操纵人高某以及路某操纵账户时存在市场操纵手段,或知道此前高某与路某操纵其他账户时使用市场操纵手段,则应与高某和路某负连带责任。但如果黄晓明对高某和路某市场操纵不知情,则应由代理人高某和路某独自承担责任,黄晓明无须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卫东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谈道,出借个人证券账户和委托他人代理交易应当为两种法律行为。出借个人证券账户实际上是有偿或无偿地将账户“租赁”给他人使用,出借人不出资金,也不获得股票买卖的利益和不承担风险。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是委托人将其名下的账户委托给受托人操作,委托人享有股票买卖的利益和承担风险,受托人收取一定的佣金或不收取佣金以及不享有股票买卖的利益和不承担风险。当然,这两种法律行为在一个证券账户上可能同时存在。

黄晓明

“除非有证据证明证券账户的出借人或委托人有参与账户实际操作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否则不应当承担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但可能因为违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违反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而被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以及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赵卫东补充说。

赵薇夫妇

对于外界关注的账户盈利是否需要上缴。赵卫东说,“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社会共识。无论基于出借个人证券账户和委托他人代理交易哪一种法律行为,账户内的违法所得都应当被追讨:或是基于民事法律的索赔,或是基于行政法或刑法的没收。相关的民事法律、《行政处罚法》《刑法》等,对此都有明确的相应规定。

明星变老板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明星作为投资主力军,在资本市场非常活跃。黄晓明、赵薇、任泉等明星都是投资界的熟面孔。相比于其他普通的投资者,明星投资者由于其明星的身份在很多时候能够得到比普通投资者更大的助力。但同时,明星投资也存在着投资问题。

2016年11月2日,赵薇夫妇成立龙薇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薇,注册资金200万元,但并未实缴到位,也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都为零。但就是这样一个空壳公司,在成立一个多月之后,抛出以30.59亿元的总价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的上市公司万家文化29.135%股份的计划。收购方案中,赵薇自有资金6000万元,其余均为借入资金,杠杆比例高达51倍。

而在实际操作中,龙薇传媒因为银行没有放贷,没能凑够30.6亿元的收购资金,所以万家文化的控股权转让事项也不断变更,从一开始的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来又干脆完全终止了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

2017年4月16日,证监会公布对万家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龙薇传媒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并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 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决定对黄有龙、赵薇夫妇实施5年证券市场禁入,并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处罚款60万元,对黄有龙、赵薇等处罚款30万元。

而此次责罚,让跨界进入资本市场的赵薇“中国女巴菲特神话”彻底被瓦解。而真正严重的后果,是让赵薇在资本市场上的信誉,一夜之间转为了负债。

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一些明星法律意识淡薄,使其容易忽视法律责任,这是明星在资本市场频频踩雷的主要原因之一。今后,明星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方面有待加强。此外,明星还需要有充裕的资金和时间参与证券市场,不然往往在无意识中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但是无论是否是明星,若涉嫌违法犯罪,均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赵卫东指出,明星变身老板、投资人是对利益的追逐,这无可厚非,这是每个人的本性,只要合法,不应得到苛责;但不懂法而导致违法,是导致明星在资本市场受挫的根本原因。通过遵循法律法规等行为规则从而实施对利益的追逐,就不会导致法律上的越界。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律业务部主任郑玥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发表观点称,明星近年来频频参与到资本市场,究其本质还是因为过分放大了自己明星光环的心理预期,并对这个行业的严肃性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为像戏剧一样可以轻松实现财富的升值,殊不知金融领域作为国家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严格规范以及有行业严格监管的特殊领域,尤其近两年金融市场更加强调风控合规,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大环境下,明星们如果不抱持着严肃的心态尊法守法地参与到金融市场,那么就难免会面临踩雷的命运。

失衡的片酬与纳税

明星收入高并且收入来源多样已经是几年来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并且引发巨大的争议。由于社会关注度过高,成为无论政策还是业内所针对的最为棘手的问题。明星拿着高价片酬本应该合理合法地履行一个纳税人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现实中却往往以一个低于法律底线的标准去要求自己的纳税义务,或者是想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严重失衡和不匹配。

范冰冰

刘晓庆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明星天价片酬和行业偷税漏税风波,起源于5月底,崔永元通过微博连续发布多条图文曝光“阴阳合同”黑幕,称存在演员偷漏税等情况,同时还公布了范冰冰的剧组劳务合同,暗示其涉嫌偷漏税。

随后范冰冰方面通过声明斥责崔永元散布谣言,侵犯了范冰冰的合法权益。

随着事件在大众的声讨中不断发酵升温,引发了对明星片酬和行业偷税漏税问题更为激烈的讨论以及政府等层面的高度关注。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6月27日,据新华社报道,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阴阳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心照不宣,目的就是逃税。

宋清辉表示,酬劳高的同时,明星应缴纳的税款也不是小数字。目前,个别明星演员片酬“奇高”,收入多,税收也是较高的。

而明星之所以相对普遍地追求避税,在杨兆全看来有两点原因:一是在于现行个税税制过于简陋不够完善;二是当合理避税减少的税金不够多时,逃税就有了动机,在纳税额很高时,明星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进行偷漏税,但这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除了税收制度不健全给逃税提供了一定机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操作性不强、征收手段落后、监管上存在漏洞,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高净值人群避税、逃税提供了更多可能性。这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明星逃税的违法成本并不高。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存在合理避税的方式下,即使逃税将会付出严重后果,依然有很多明星会选择逃税。

郑玥告诉《法人》记者,明星参演影视剧、综艺节目、商业演出等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与普通职工取得的劳动报酬不同。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单次劳务报酬不足4000元,收入减去800元;单次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收入扣除20%之后的金额,再按三级累进税率计算,最高为40%。

对于酬劳高的明星,税款确实也不是一个小数字,但是明星逃税还是因为自身或整个行业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错把应交税款也当成了属于自己的收入。工作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遵纪守法,对于不应归属于自己的收入不能有贪婪之心,明星也不能例外。

事实上,明星偷税漏税的事件在全世界都是一个敏感的问题,而且明星因偷税漏税受到处罚、坐牢的早有先例。

1989年,年仅26岁的毛阿敏在黑龙江表演5天,赚了6万元,却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媒体报道后,导致全国公愤,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据悉,当时的罚款总额高达60多万。而5年后,毛阿敏再次堕入税案风云,依据新华社当时的通稿,毛阿敏因偷税,须补缴的税款为27万。

当年娱乐圈的当家花旦刘晓庆,在自己公司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因此在2000年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晓庆进行刑事拘留,经法院审判在铁窗内待了422天,该事件曾轰动全国。

难以规范的明星代言

关于明星代言广告,很多人都不陌生。在过去,我国《广告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是有缺位的,正是这样的法律空白,使得明星代言的商品欺骗消费者事件不断发生,而明星做广告所得收益与应承担的责任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

例如,早期邓婕为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做代言,广告中邓婕不停重复:“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谁知,正是这个让邓婕信赖的奶粉导致了多例婴幼儿肾结石病例,引起全社会关注。邓婕甚至一度被告上法庭,邓婕则回应“不私了不道歉不退钱”。

2007年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被央视“3.15”晚会曝光是伪劣产品。事发后,郭德纲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之前声称“谨慎代言”的郭德纲并不避讳过失,坦言将做“遵纪守法”的民间艺人。

2009 年11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据介绍,这些产品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均使用演员做主持,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对此,侯耀华一口否认,他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可能因为代言药品就去得这个病,同时,他还表示自己也打算维权。

明星日常签订演艺经纪合同、广告代言和参加对外商业活动,会形成诸多法律关系,但由于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经常会遇到法律上的风险,因此明星遭遇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从整个娱乐行业来看,大部分明星的法律风险意识是非常薄弱的。他们不会安排律师“提前入场”,往往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才选择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

2015年9月,《广告法》迎来了新的篇章,在旧《广告法》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名人代言制度,完善了虚假广告的定义,使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被法律所规制,让明星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赵卫东表示,在公众固有的认知下,明星的一言一行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深刻、覆盖面广,那么对他们就应该有特殊的监管。明星拿了高额的代言费,理应是代言产品的“利益共同体”,为产品负责,这也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种写照。

相对于法律责任,明星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自身做起,在广告代言领域保持起码的个人诚信、职业操守及行业自律。一旦被证实是虚假广告,就必须承担因此而引起的社会责任,完全有责任向消费者做出道歉。

郑玥也强调,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享受了公众的爱戴,就要更加珍惜这个光环,谨言慎行,德为先。

“李嘉诚先生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没有律师的意见,我不敢在合同上签字;离开了律师,我什么也做不了!律师应当成为明星的标配,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结果。”赵卫东说,律师在各类民事或商事行为中,能够发挥识别风险、预防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的功能,最终让明星们有效地管控风险。

在执业过程中,很多律师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很多成功人士相信自己无所不能、无所不会,不会考虑聘请律师指导或规范自己的法律行为,等到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才想起了律师。

此外,律师们还有个较为一致的观察:如果聘请律师前期介入,很多法律纠纷根本不会出现。这一点,同样适用于明星们。聘请律师,不是支出,而是资产的增值,这一观点,应该早日得到明星们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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