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难题待解
2018-09-10唐勇
唐勇
编者按
自媒体未经许可上传他人新闻作品,平台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权利人如何对新闻作品这一特殊作品进行保护?本文从新型传播模式下新闻作品的传播、侵权判定标准等几个方面进行梳理,或能给这些难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思路。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作品的传播途径及方式也在发生巨变。以新闻作品为例,通过报纸、电视获取资讯已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互联网成为他们获取信息的主要路径,这也给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挑战。
传播模式有变化
如今,各网站或APP 运营商大多都通过探知用户的浏览习惯进行有针对性的内容推送。推送内容点击量的提升以及广告费用的提升也会刺激内容提供者以各种方式对他人作品进行使用,如比较热门的资讯类软件“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平台,或多或少都曾以直接抓取的方式对他人内容进行使用。有些平台在聚集一定的用户数量后,改变传播模式,以入驻平台媒体的名义上传内容,这样平台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使用“避风港原则”规避风险。
为提升传播效果,部分平台还设置了优化功能,使得用户编辑使用他人作品更为便利。以“360DOC个人图书馆”网站为例,用户仅需添加引用文章的网络URL地址,网站就能生成相应页面,从而变成网友上传的内容。根据其算法规则,页面中还会出现以“猜你喜欢”“类似文章”等方式推荐的相关标题。这种网站可以在短时间内汇聚大量的他人内容,使得其市场竞争力急速提升。此外,还有不少平台会以技术手段直接从他人新闻APP中抓取数据,将其某一时间段内的新闻作品一次性搬运至自己的平台上。在一些手机端,用户在浏览文章时经常会发现页面上有“阅读原文”或“原网页浏览”等提示按钮,用户点击后,无须跳转至第三方网页就可以阅读全文。这种情况下,原来的网站并没有获取有效的点击率,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商业广告利益。
推送内容获取点击率已经成为平台争夺用户的一个重要方式,不少手机浏览器等软件产品现在也成为聚合推送内容的平台,其页面依次递进地引导用户点击、停留在其界面。没有花费版权对价聚合使用他人内容,无疑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认定标准存争议
目前,业界对于作品传播行为的认定仍有争议,陆续出现了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外置储存器标准、实质性替代标准等。2007 年,笔者代理的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法院采用了用户感知标准,指出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在给出查询结果后不仅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还通过技术手段将作品的内容直接展示在自己的网页上,其行为已经不再是搜索服务提供者,而成了内容提供者。2015 年,笔者代理的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机顶盒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对国内用户感知标准、服务器标准的知名案例分别进行评述,确定了今后审理类似案例时以服务器标准作为主要适用的法律标准。
实际上,服务器标准目前在业内有很大争议。利用快速发展的技术,内容传播者已不再需要自建服务器,技术性链接就完全可以实现对作品进行高度控制,传播效果也丝毫不输自建服务器。某些情况下,链接很可能是内容传播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和手段,云聚合、投屏等技术更是直观地展示了无须服务器一样可以做到类似的传播效果。以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为例,用户可以通过分享技术对视频进行利用,并配以大量的文字进行传播。对于这一行为,如果以服务器标准来进行判定,用户的行为可能会对视频部分构成链接服务。而对于音乐类的听觉作品,如果要以自建服务器才构成内容传播,那么今后的案件审理会陷入困境。
判赔额度待提高
在新闻作品维权中,很多权利人认为维权成本太高,所获取的判赔不足以支付维权费用故而怠于维权。法院对于文字类新闻作品著作权案件判赔数额一般是在80 元至300 元之间进行估算,以2 倍至5 倍的标准进行裁量,同时也会参考同类作品的市場销售价格。以腾讯公司诉“今日头条”侵犯新闻作品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为例,法院一审按照每千字160 元的额度判赔。新闻作品的字数通常是从几百字到数千字不等,故而单案的赔偿额并不高。另外,在腾讯公司上述287 个系列案件中,原告的律师费得到了法院的全额支持,收回维权成本在新闻作品维权的司法实践里已经得到实现。
新闻作品有其特殊性,如篇幅短、传播有效期不长等。而盗版者也往往因新闻的时效性,在作品发表之后立即使用,用后即删除,这就导致权利人取证困难,因此需要加大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提高判赔额度。
以上分析都是基于权利人享有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是非独家内容被人盗用该如何维权?笔者认为可以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如有些平台抓取他人新闻APP 的全部内容,并且使用APP 的名称,容易让用户误认为是原主体入驻到该平台或与该平台有合作,这就会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权利人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提起诉讼效果会更好,一个案件可以解决诸多的文章使用问题。总体来看,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以影视作品为例,过去影视作品的维权判赔金额非常低,一般为几千元到几万元。近两年来,影视版权逐渐受到重视,法院审判结果中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判赔额也屡屡出现。如果权利人以盗版为由向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盗版者还将面临民事责任之外的法律后果。如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就曾经因版权侵权受罚2.6 亿元,如此大力度的处罚额必然会对盗版行为产生重大的威慑作用。从2016 年底开始,不少法院的判决金额开始翻番,目前还有进一步提升判赔额的趋势。从维权的效果上看,反盗版会推进版权流转步入正轨。比如,近年来热播电视剧基本实现了网络同步播出,院线大片基本也会在下线一个月左右进入网络领域进行点播。
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中,修订草案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同时,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还需要权利人行动起来,提升版权意识,各方共同努力,新闻创作才能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