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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里斯《最优所得税理论探究》评析

2018-09-10古祎琳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8年5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莫里斯

古祎琳

【摘 要】莫里斯《最优所得税理论探究》中的税收模型具有重大的理论贡献:一是应用新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福利函数,二是引发对高收入人群边际税率的思考,三是开启最优所得税理论的非对称信息问题研究新方向。根据该模型,为了提高模型的应用效果,国家应加强对个人的效用和行动信息的掌握能力,并且需要一些补充税收来减少所得税收制度中的不公平。此外,最优税制方案只是某个时间段内的相对最优解,不应对其进行过度解读。

【关键词】《最优所得税理论探究》;税收制度;莫里斯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18)05-0217-03

最优所得税理论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在取得一定税收收入的前提下,满足一定公平目标的基础上,如何设定累进(累退)所得税率,才会使得税收所产生的额外负担最小或社会福利最大?最优所得税理论是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研究政府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征税在公平和效率间如何取舍的问题,其核心是确定最优税率[1]。

19世纪末,埃奇沃斯正式提出最优税收模型,标志着最优所得税理论的正式诞生。1932年,庇古在他的《福利经济学》中,涉及了完全均等收入分配对劳动的反激励效应[2]。1968年,威廉·维克里在《累进税制议程》中,探讨了最优所得税的问题,但最优解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3]。20世纪70年代是最优税收理论发展的黄金时期,鲍莫尔(W. Baumol)、莫里斯(A. Mirrlees)、戴蒙德(P. Diamond)等经济学家在拉姆齐模型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和拓展,并形成许多有关最优税收理论的专著和论文。

在这些文献中,莫里斯1971年的《最优所得税理论探究》和1985年的《最优税收理论》两篇文章主要论述了如何解决最优所得税的问题。其中,《最优所得税理论探究》提出的最优所得税模型是较为完整且具有现实意义的最优所得税模型。莫里斯的学生西德(Jesus Seade)也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在1982年《最优边际所得税率特征》一文中得出了倒“U”形的边际税率曲线,这个结论也被归入莫里斯的模型中,统称为“莫里斯经济”[4]。

20世纪70年代,詹姆斯·莫里斯(James A. Mirrlees)与斯蒂格里茨、罗斯、斯彭斯等人共同开创了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莫里斯教授是现在被广泛使用的委托—代理的模型化方法的开创者。莫里斯教授所写的与委托—代理理论有关的论文包括《组织内激励和权威的最优结构》《道德风险理论与不可观测行为》《关于福利经济学、信息和不确定性的笔记》《论责任分配:行为人相同的情形》等。詹姆斯·莫里斯(James A. Mirrlees)曾在1996年凭借在信息经济学理论领域的重大贡献,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同时也是激励理论的奠基者。正如莫里斯的学生张维迎所言,“莫里斯对信息经济学的贡献可以说是他研究最优政策理论的副产品”,他对税收理论同样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 莫里斯的《最优所得税理论探究》

《最优所得税理论探讨》是莫里斯委托—代理理论的经典之作,其中包含最优所得税收理论的最主要成果。他通过分析,提出了最优所得税实际上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研究的观点。这篇论文也激发了莫里斯对不确定条件下最优政策理论的研究。莫里斯在对信息不对称下最优所得税问题的研究上,通过巧妙的设置,将公平和效率2个因素都体现在了模型中,并且找到两者的平衡点。莫里斯一方面通过在模型中赋予穷人更高的效用权重,富人更高的效用权重,使得穷人的效用增加更容易让社会福利函数的增加,而富人的效用增加则容易让社会福利函数下降,从而将公平嵌入最优所得税模型中;另一方面在模型中考虑到边际税率对于纳税人的劳动积极性的影响。通过这两个方面的配合,使得最优所得税模型能够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平衡。

此外,在进行假设、推导和最优化问题数学规划过程中,莫里斯由主要采用理论归纳的方法转变为更多地运用数理和计量工具进行经验性研究。莫里斯的最优税收模型中有复杂的数学原理及求解方法,如庞特里亚金最大化原理(Pontiryagin Maximum Principle)、汉密尔顿函(Hamiltonian)、变分法及拓扑学。在考虑劳动能力分布状态、政府最大化收益、劳动者最大化效用及无不定性、无外部性等一系列严格假定的情况下,他得出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结论。

莫里斯最优所得税模型假设如下:{1}不考虑跨时间的问题,即所讨论的经济模型是静态的。所讨论的是关于“劳动收入”的税收理论,就是说税基是劳动收入,不是财产、资本等。{2}家庭规模、构成、偏好相同,个人效用函数假设为社会福利函数。{3}假定存在一种劳动,一種消费品,福利可以表示为个人的效用之和。{4}国家对个人的效用和行动具有完美的信息。{5}实施最优税收方案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6}不考虑个人品位、家庭大小和构成及个人资源转移支付方面的差异性。

{7}不存在移民行为。

完成假设后,他将个人相同的效用函数设定为U=U(X,Y),其中X是税后能消费的商品量,Y是工作时间。将能力密度函数设定为f(n),其中n为技能参数,F(n)设定为能力的分布函数,且F(n)的导函数是f(n)。将经济中的生产性总劳动设定为Z(n);将经济中生产函数表示为H(z)。如果将能力参数为n的个人称为n-人,那么n-人对于商品和闲暇的消费选择为(xn,yn),他提供的劳动是zn=nyn。结合假设条件,Z也就是前提假设中的收入。莫里斯采用了类似伯格森—萨缪尔森社会福利函数进行表达W=G(un)f(n)dn。莫里斯将消费函数设为C=C(Z)。政府税收函数T=T(Z),则C(Z)=Z(n,y)-T(z)[2]。那么,最大化的社会福利W函数求最优所得税收解数学表达式如下:

在第3个约束条件中,U1、U2分别代表U(x,y)对第一变量和第二变量的导数。

通过求解公式,莫里斯得到如下2个结论:{1}超过100%的边际税率是没有效率的,不会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2}由于劳动供给和消费都会跟随能力大小变化而改变,所以最优所得税的方案也是跟着能力分布的改变而改变的。

但莫里斯也说明了最优税收非常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否应对低收入人群、中等收入人群、高收入人群实施较高的税率。故莫里斯用数值实验的形式,在设计不同的参数的条件下,得到了以下结论。

(1)最高边际税率发生在相当低的收入水平上,在这个水平之后,边际税率就是平稳下降的。

(2)最优税收结构近似线性,相当于比例税率,这便于社会运行和政府管理。虽然真实的最优税收函数不是绝对的线性函数,仍有轻微的波动,但莫里斯认为把税收函数看做线性带来的损失微乎其微。

(3)支持负所得税提案,从数据分析中表明,那些低收入家庭的平均税率为负,这就意味着低收入者得到了政府的补助,所以从数据上支持负所得税。

(4)如果要有税收制度实现更高的公平效果时,边际税率会上升。

(5)所得税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是一项缩小不平等的有效工具,莫里斯个人对所得税的看法是“在一個经济技能内在不等程度较大的经济之中,所得税是—种主要的实行公共控制的武器;而对内在技能离中趋势较小的经济而言,它就不那么重要了,其理由大概在于,在后一种情况中,税收的妨碍劳动效应相对于其利益再分配而言,是更为重要的”[5]。也就是说,如果社会中家庭的技术水平相差不大,则税收会更妨碍其劳动产出,而对利益分配(即公平)影响较小。站在效率的角度来看,对高收入者征高的边际税率将会引起高收入者减少产出而使社会福利达不到最大化。

(6)所得税收制度需要一些补充税收来减少税制的不公平。他指出,“如果所得税真的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替代选择的话,那么我们必须权衡,是否应该找到某种更有效的方法以抵消我们中的某些人从基因和家庭背景中得到的先天优势”[5]。现在一般是由商品税来作为所得税的补充税种。

(7)应用“I.Q测试”评估人们的技能水平。这就是莫里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为了区分最优所得税中高能者的最初考虑。他和斯宾基的分析结果被统称为斯宾基-莫里斯条件(Spence-Mirrlees condition),即信号筛选模型,从理论上试图解决如何鉴别高能者,解决他们隐藏知识的难题。但这种方法很可能带来避税的风险,所以也并不是解决智力水平差异和家庭背景差异的最优方法。

(8)倒“U”形的边际税率。即最优边际税率必须位于0与1之间,并且在最高能力者和最低能力者,其边际税率为零,这个结论让大众包括莫里斯本人都感到诧异,但实际情况下最高产出都会比最高可能产出要低很多,零税率的实际意义不大。这个结论给税制设计者的启示在于其实让高收入者承担过重的税负,可能反而使得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6]。

可以说,《最优所得税理论探究》的结论对税收理论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莫里斯在维克里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并运用其数学思维得出了平衡公平、效率、税收收入的所得税率。并且该论文使用的开创性解法对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也有巨大的影响。

2 莫里斯《最优所得税理论探究》的贡献

综合来说,莫里斯《最优所得税理论探究》的理论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应用新的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福利函数。福利函数的不同定义可能会导致最优税收理论模型得出不同的结论。而福利函数直接体现了模型设计者对于社会公平的理解。不同于此前的最优理论选择的边沁的功利主义模型或罗尔斯的平均主义模型,莫里斯采用了柏格森—萨缪尔森社会福利函数。这个福利函数通过权重的方式确定每个人对社会效用增加的影响,既不忽视穷人和富人效用增加的差别,也不过度强调缩小贫富差距。这就使得莫里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能够进一步平衡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2)引发对高收入人群边际税率的思考。莫里斯的模型提出在最高收入处所征收的边际税率应该为零。虽然这个结论遭到许多经济学家的诟病,但可以引发对高收入人群征收过高的税率,并由此降低高智商者的劳动积极性的问题思考。就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达45%,高于周边国家的情况,人大代表已提出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25%的建议。

(3)非对称信息问题显现。莫里斯在《最优所得税理论探究》的最优所得税模型构建中发现,由于政府对于个人的能力分布不了解,所以影响了税收工具应用的效果[5]。这也使得最优所得税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方向,非对称信息下的最优所得税理论研究由此开始。

3 莫里斯最优所得税理论对中国税制的借鉴意义

当前,中国正处于税制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莫里斯的最优所得税理论对中国的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1)最优所得税理论模型是按照假设条件提出的,其中一条是忽略最优方案的政府征税成本,但征税成本不仅在所得税中,而是在所有税制设计中都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就目前来看,假设直接应用莫里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在我国进行征税,那么其中的低收入家庭大部分来自农村,其地域之广阔,沟通之困难都是税制落地必须面对的难题。当然我国的信息化进程在不断地加快,征税成本的逐步降低是可以实现的。但莫里斯的数学模型还不能够直接套用到我国社会中,还需要根据我国国情进行进一步的拓展和完善。

(2)国家应加强对个人的效用和行动信息的掌握能力。最优所得税模型中要求政府尽可能了解纳税人的能力结构、选择偏好等,而这些信息需要依靠政府采集。而实际上即使政府实现市场的公平竞争,保证了生产的效率,也难以收集单个纳税人的生产能力、消费偏好等信息。最优所得税税制如何设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取得的信息的可得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政府如果通过其他更容易取得的间接信息,如职业种类、消费习惯、工资水平、工作时长来判断劳动供给能力和消费选择的话,那么将难以保证信息的准确度。如果使用莫里斯提出的“I.Q测试”来判断个人的劳动供给能力,那么将很难避免巨大的避税风险。

(3)最优方案只是某个时间段内的相对最优解。最优所得税理论主要考虑的是满足公平的效率原则,但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制设计中除了需要考虑公平、效率原则外,还有法治原则。税制方案的实施需要遵守立法程序,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公告、备案等,这就意味着税制方案不能够频繁变动。但社会的生产能力分布函数随着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教育的普及会不断改变,所以最优所得税方案也在不断地调整。所以,最优方案只是某个时间段内的相对最优解,设计者在考虑社会发展因素的同时,也不必要追求绝对的最优所得税方案。

(4)所得税收制度需要一些补充税收来减少税制的不公平。莫里斯在论文中表示,所得税在减少不公平方面的作用比人们预期的要低,所以可以通过引入一个取决于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的税种来实现[5]。一种方案是财产税,可以抵消我们中的某些人从基因和家庭背景中得到的先天优势。另一种方案是商品税,美国频繁税改的背后在慢慢增加消费税税基,以经济扭曲相对较小的消费税作为所得税的补充。但我国和美国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是低储蓄国家,而中国是高储蓄国家,消费占比低于美国。所以,在补充税种的选择上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判断。

参 考 文 献

[1]杨斌.税收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2]阎坤,王进杰.最优税收改革理论研究[J].税务研究,2002(1):10-14.

[3]威廉·维克里.累进税制议程[M].美国:哥伦比亚大学,1947.

[4]加雷斯·D·迈尔斯.公共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5]詹姆斯·莫里斯.福利、政府激励与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6]陈青松.西方最优税收理论对我国税收设计的启示[J].财经研究,2003(1):42-47.

[责任编辑:高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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