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自主贡献的中国与东盟国家气候合作
2018-09-10龚微贺惟君
龚微 贺惟君
摘要:中国与东盟国家均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双方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动机既具有内生性也有外压性。《巴黎协定》生效之后,东盟国家与中国均要按照各自国家自主贡献的规定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义务。国家自主贡献的提出明确了不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任务和目标,将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到了史无前例的水平。东盟国家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应当以各自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为目标和基础,以人类共同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导向,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维护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通过减缓合作、适应合作、提供气候支助等方式维护各自的国家利益,亦可助力《巴黎协定》下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后续发展。
关键词: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东盟国家;气候变化合作
[中图分类号] P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2479(2018)05-0065-08
Climate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Based on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Gong Wei & He Weijun
Abstract: Both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are vulnerable to be affected by the climate, therefore,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both sides to deal with climate changes is derived not only from the emergent needs but also the pressure that caused by the climate. After the publication of the“Paris Agreement”, ASEAN countries and China will be committed to legal obligations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their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in order to bring the depth and breadth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 to an unprecedented level.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ASEAN countries and China in 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should aim at the national independent contributions submitted by them, and be guided by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country, and safeguard the common environmental interests of mankind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the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as well as their national interests through ways of mitigating cooperation, adapting to cooperation, and providing climate support. It can also assist in the follow-up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der the “Paris Agreement”.
Key Words: Paris Agreement;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ASEAN Countries; Climate Cooperation
“氣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的《巴黎协定》确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新框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为一项新的协定,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迅速生效,大大超出国际社会的预期,凸显了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也展示了世界各国继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决心和信心。中国和东盟国家均签署和批准了该协定,并以国家自主贡献(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NDCs)的形式提出了各自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举措。这些新的变化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带来了新的挑战,也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
一、《巴黎协定》之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
东盟国家位于亚洲东南部(包括中南半岛、马来半岛、印度尼西亚群岛和菲律宾群岛等),多为岛屿国家、半岛国家和海洋国家,地理位置的相邻使东盟各国面临着极其相似的气候和环境问题,如海平面上升、森林退化和淡水缺乏等。东盟国家属于最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列,这既跟其纬度较低、岛屿半岛较多、海岸线漫长等特殊的地理环境有关,也与其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亚洲开发银行(ADB)发布的相关报告指出,东南亚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果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不受控制,到2100年,东南亚作为世界最重要的稻米产区之一,其稻米产量可能会比1990年的水平下降50%;部分东南亚国家每年将会遭受相当于GDP的6.7%的损失,比世界平均损失的水平高出约两倍。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组(IPCC)最新的第5次评估报告中明确指出:“生活在亚洲(主要是东亚、南亚和东南亚)海岸地区的人们面临着全球变暖最不利的影响,其中某些岛国面临着更为不利的影响。”东盟国家和中国均位于受到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最严重的地区,面临着应对气候变化的艰巨任务。
《巴黎协定》之前的《气候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将世界各国分为两种类型,即列入《京都议定书》附件的国家和非附件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的附件B中,为37个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和欧洲共同体列出了具体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这些缔约方承担了以1990年为基准、到2012年平均减排5.2%的任务。《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也延续了这种安排模式,中国和东盟国家均不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由于东南亚地区是最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地区之一,气候议题早在1992年就在东盟环境部长级会议中首次出现。2007年11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13届东盟峰会上,气候议题首次作为主题之一出现在东盟首脑会议上。东盟国家的主张反映在一个月后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第13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暨第3届《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上(以下简称“巴厘岛气候变化大会”)通过的著名的“巴厘岛路线图”中。在巴厘岛气候变化大会上,东盟国家与中国一道,就发展中国家关心的适应气候变化、气候资金和技术等问题多次发声,推动这些问题与减缓问题一同成为推动后续谈判发展的“4个轮子”。特别是在2014年《巴黎协定》产生之前的声明中,东盟国家认可中国关于《巴黎协定》性质的表態,并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21届缔约方大会之前提交国家自主贡献文件。
中国和东盟国家都属于最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动机具有内生性。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巴黎协定》之前就曾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共同争取正当权益。与另一个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不同,东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气候变化政策,东盟国家更倾向于国家间的合作。中国与东盟国家在“10+3”框架、自由贸易区建设、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合作框架下就气候变化进行了一定的自愿合作,中国和东盟国家均提交了国家自主贡献文件,这为双方的气候变化合作带来了新的基础。
二、《巴黎协定》下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
2016年4月22日“地球日”这一天,东盟10国齐聚联合国总部参与签署《巴黎协定》。随后,东盟国家又迅速批准了协定,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推进做出了积极贡献。《巴黎协定》最大的特点是扩大了减排主体的范围,动员尽可能多的国家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首次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纳入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对体系当中,解决了《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承担减排义务的缔约方参与数量不足的问题。“《巴黎协定》为所有的国家建立了同样的核心义务,抛弃了《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以差别为核心的减排义务分配制度。”《巴黎协定》要求所有缔约方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具有全面性,在实现方式上以国家自主贡献的形式,“自下而上”地提出各自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国家自主贡献成为《巴黎协定》最为重要的关注点。国家自主贡献的提出进一步凸显和强化了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国家主导”的特点。通过对东盟国家和中国的国家自主贡献进行梳理,有助于了解中国和东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目标和特点,明确中国与东盟国家今后合作的方向和内容。
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名为《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文件确定了中国2030年前的行动目标:在减缓方面,“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在适应方面,“将继续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在农业、林业、水资源等重点领域和城市、沿海、生态脆弱地区形成有效抵御气候变化风险的机制和能力,逐步完善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这些目标与东盟国家所提交的目标有很大的相似性,均涉及减缓和适应,相形之下涉及层次更广、力度更大。
三、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分析
随着《巴黎协定》的生效和气候大会决议的通过,各国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预案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这些自主贡献既体现了协定控制地球升温的目标,也符合适用新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的原则和考虑不同国情的精神,将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到了史无前例的水平。对中国和东盟国家而言,这些目标是前所未有的,这将意味着经济社会的重大变革。中国和东盟国家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具有如下特征:
(一)减缓行动目标可量化
中国和东盟国家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中均包含了可量化的预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根据各国国情不同的现实,在减缓目标上基本是排放强度和相对减排,部分国家提出了林业碳汇。这些减缓目标在力度上各有侧重,都是可量化的,具体可细分为3种:
1. 排放强度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2030年减缓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比2005年减少36%和45%。中国的目标是比2005年减少60%~65%。这种通过降低排放强度的方式实现减排是在美国拒绝批准以绝对减排为特征的《京都议定书》后首次提出的,为各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与温室气体排放比。研究表明,“碳排放强度的下降率确实既可反映其能源利用和相应碳排放的经济效益提高程度,也体现一个国家客观上为减缓碳排放所作的贡献。” 这种减排方式的实质是相对减排,强调在发展过程中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鼓励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而不是特别关注排放总量。该目标为处于快速工业化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所采用。
2. 常规发展情景
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泰国和菲律宾等东盟国家采用了此种减缓目标。常规发展情景(Bussiness As Usual, BAU)是以目标年比基准年常规发展情景下减少或偏离一定比例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式确定各自的减排目标。该概念是欧盟在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立场文件中首次提出的,本质上属于相对减排。通过实施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使得未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能够相对于常规发展情景下降一定的比例,这种下降不是像绝对减排那样相对于基准年排放量的下降,而是相对于没有采取减缓政策措施的原有发展轨迹的减少。这种减排方法的优点在于实施减排的基准可以随着时间而变化,可以为未来发展所需要的排放增加留有余地。
3. 森林碳汇
缅甸、柬埔寨和老挝等国提出通过提高森林覆盖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促进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方式来减缓气候变化。越南和文莱也在常规发展情景之外提出了提升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维护现有森林的完好性及种植新的树木是联合国认可的“吸收汇”。缅甸、柬埔寨和老挝这3个东盟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小、森林覆盖率高,作为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这3个国家毋须通过工业减排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通过维护现有森林完好性及种植新的树木来吸收大气中的温室气体也可以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效果。中国也在降低排放强度之外提出了增加森林蓄积量45亿立方米的目标。
(二)重视适应气候变化目标
明显不同于发达国家和工业化国家缔约方在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当中一般都只有减缓气候变化目标的做法,中国和东盟国家所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文件中除了包括可量化的减缓气候变化目标,还包含了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
东盟国家一直非常重视适应气候变化。2007年的巴厘岛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的“巴厘岛路线图”强调必须重视被以往谈判所忽视的适应气候变化,该主张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愿,在巴厘島气候大会之后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东盟国家有重视适应气候变化的传统,在东盟国家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当中都将适应气候变化列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目标。东盟国家提交的适应气候变化目标内容非常丰富,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既包括农业、林业、水资源、沿海和生物多样性等具体领域,也包括灾害预防、风险管理和社区建设等社会管理领域,逐步将适应气候变化从直接影响领域整合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计划当中,希望在不影响本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降低气候变化给本国带来的风险。优先考虑适应气候变化,这是由东盟国家整体上温室气体排放低、易受气候变化损害的特点所决定的。中国也非常重视适应气候变化,制定了《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提出了加快实施适应战略、着力提升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在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取得积极进展等举措。
(三)强调外界的支助
在东盟10国中,除了综合国力较强的新加坡,其余9国都在寻求外界的支助,对外界的支助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体现在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有的国家甚至将外界支助的水平与应对气候变化措施的实施强度联系起来。例如,多个东盟国家的减缓目标可分为无条件减缓目标和附条件减缓目标,附条件减缓目标需要在获得外界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助的情况下方可实现。高收入国家文莱也提出了减缓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需要外界帮助其提高实施能力。越南和老挝等东盟国家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也提出了支助的要求。
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提供支助在《气候公约》中就有原则性规定,在《京都议定书》时代主要是针对减缓活动。而在《巴黎协定》中,其规定的范围已经扩大到适应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指出,“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巴黎协定》还明确指出,应提供更大规模的支持和帮助,还“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依据《气候公约》《京都议定书》还是《巴黎协定》都具备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要求获得支助的资格,但是,中国的国家自主贡献并没有要求以获得支助为条件,反而积极地对外提供气候支助。
综上所述,中国和东盟国家所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反映了双方对气候变化的认识逐渐加深,不仅仅将气候变化视为环境问题和能源问题,更是意识到其对国家、地区和整个人类生存发展产生的严峻挑战和巨大威胁。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作的动机具有内生性。在应对举措上,中国和东盟国家都是首次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这些承诺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其实现需要不懈的努力,并还将会随着进程的推进而提高,会给中国和东盟国家带来巨大的挑战,为此,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动机也具有外压性。
四、利益导向下中国与东盟国家气候合作的实现
对国际环境合作实践的研究和总结表明,“合作动机与合作成本是影响国家对环境合作态度的两个主要因素”②。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巴黎协定》生效后的气候合作也必须要考虑动机、成本以及相关的利益。“环境利益是由对象的有用性、主体的收益性和时代性三要素构成的利益。” 这些论述对《巴黎协定》生效后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同样适用。为了实现各自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维护各自的国家利益,后续的合作应当在考虑动机和成本的基础上,以国家自主贡献的落实为目标,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引,考虑人类共同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落实和推进。
(一)以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人类共同环境利益的维护
由于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而引发的气候变化已经并将继续对整个人类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是时代的要求。保护大气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是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最主要的动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全球生态和谐贡献了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以维护人类共同利益为重,积极倡导这一理念,放弃了此前坚持的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具体减排义务的主张。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强调应对气候变化是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要领域。中国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倡议者、领导者和规则制定者,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之前,分别同美国、欧盟等重要谈判方发表联合声明,为大会确定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也与东盟国家密切相关。2013年3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访时提出“这个世界,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同年10月,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提出了全方位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五大举措。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合作应对是事关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举措。
《巴黎协定》通过后,全球合作保护大气环境已从理念转化为各国行动,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应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继续推进。气候变化是全球治理的一个新的重要领域,影响大、涉及面广、张力巨大。在日趋严峻的形势面前,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受其影响,我们不能用传统的眼光来审视气候变化问题,应该转变片面追求国家利益的功利主义思想,摈弃零和博弈思维方式,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来推动人类社会的应对气候合作。《巴黎协定》具有很强的框架协定属性,引入了许多新的原则、机制、制度和规则。中国和东盟国家均是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具有很多共性,易于形成共识,今后可以携手合作,掌握更大的话语权,共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发展。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建构可以以气候变化为重要抓手,将合作动机提升到超越国家利益的人类命运高度。具体而言,可以在减缓、适应和支助等国家自主贡献所确定的内容上深入合作,在降低应对气候变化成本、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取得更多进展。
(二)根据国家利益需要具体确定合作内容
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应对气候变化既是维护人类共同环境利益的需要,也应当包括争取各自国家利益的举措。双方可以根据各自国家利益的具体需要进行合作,以降低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
1. 全方位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落实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首要需求,是国家节约能源、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绿色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方式,也与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环境利益直接相关。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采取的应对措施,无论是绝对减排、常规发展情景减排还是降低碳强度,都需要控制大气中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通常认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有两种根本方法:一是减少碳源,二是增加碳汇。目前东盟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也主要是通过减少传统的化石能源并增加新的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以及提高森林覆盖率两种方式来实现。
在减少化石能源并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使用方面,可再生能源规划对温室气体减排具有重要的正面影响。东盟秘书处科技处处长亚力克士(Alex)在中国—东盟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研讨会上指出,应当在能源的供给上减少对石油和煤炭等化石燃料的依赖,通过扩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节能产品的市场,促进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水力发电和生物质能源的区域国际合作,从而实现本国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近20年来,中国累计节能量占全球总节能量的58%,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全球总量的24%。中国是世界节能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第一大国。中国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上拥有技术和规模上的优势,可以通过提供低成本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帮助东盟国家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根据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开发的国际科技合作已经成为中国政府支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重点之一。东盟国家的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资源十分丰富。据中国科技部介绍,中国—东盟双方在包括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源在内的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开发应用领域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一些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和新项目先后落户东盟国家,减少了当地的碳排放量,改善了当地的能源结构,也推动了科技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今后,中国与东盟双方可以进一步加大相关合作的力度。
森林可以吸收温室气体,森林碳汇是世界上公认的减缓气候变化的两种重要方式之一。通过森林固碳减排抵消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减排方式,并成为国际气候协议的重要内容。中国一直重视植树造林,林业科技发达,人工造林面积长期居于世界首位。与中国的情况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东盟国家的天然林破坏和森林退化趋势仍在持续,如印度尼西亚目前已经超过巴西,成为世界上原始森林破坏率最高的国家;缅甸自1975年以来森林面积大幅缩减了19%,等等。中国与东盟林业合作开展较早,历来是中国—东盟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处于领先地位的林业成熟技术20多年间陆续转移、分享和推广到东盟10国。中国和东盟国家都在国家自主贡献当中提出通过提高森林覆盖率的方式来减缓气候变化。《巴黎协定》首次对森林碳汇以单独条款进行规定,鼓励缔约方采取行动,范围从先前的“为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排放所涉活动”扩大到“发展中国家养护、可持续管理森林和增强森林碳储量的作用”。在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日益严峻和森林碳汇越发受到重视的背景下,中国—东盟的林业合作将迎来更大的空间和更高的层次。
2. 借助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推动适应气候变化
应对气候变化既需要努力减缓气候变化,也需要适应逐渐出现的气候变化。新的《巴黎协定》较以往更为重视和突出适应问题,提高适应能力被写入了协定的3个目标之一。中国和东盟国家均将适应气候变化的计划写入各自的国家自主贡献中。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适应气候变化与发展问题紧密联系。“适应气候变化需要抵御极端气候时的硬件设施、新品种的研发、高品质房屋建筑等,但由于发展阶段滞后、发展能力低下,这些投入并没有到位。此时的适应气候变化变成一个发展问题。” 英国学者巴伯指出,“城镇建设必须适应气候变化,建设绿色基础设施”。中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认可二者之间的联系,明确提出,“结合生态保护重点工程以及防灾、减灾等重大基础工程建设,切实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更是将“提高城乡基础设施适应能力”作为适应气候变化影響的首要措施。
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举措应强调其发展属性,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与发展问题具有协同效应,可以在发展过程中通过绿色发展的手段解决。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后,强调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倡导绿色“一带一路”,非常重视应对气候变化。2015年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就明确提出要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2017年,中国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继续强调重视气候变化,并将中国—东盟合作机制列为需要强化的合作机制的首位。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为东盟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发展提供了新途径。东盟国家通常将交通、城市建设和水资源利用等列为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通过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可以发挥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势,推动东盟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提升,培育一批通过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推动的适应气候变化示范项目。
3. 精准提供气候支助
应对气候变化,无论是减缓还是适应皆需要巨大的投入,发展中国家的这些投入可来自国家内生,也需要借助外来投入的帮助。获取资金技术支持、提高应对能力是多数东盟国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前提。在现行的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体系下,发达国家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也主动承诺提供气候变化支助,积极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南南合作。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气候变化合作属于南南合作范畴。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举行之前,中国宣布设立200亿元人民币的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并在会上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设立启动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十百千项目”,即建设10个低碳示范区、100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及1000个应对气候变化培训名额的合作项目。中国承诺的支助应当针对东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而精准提供,精心筛选那些具有代表性、市场机制暂时无法提供的项目,精确发挥支点作用。
五、展望
国家自主贡献展示了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决心和努力。国家自主决定的性质和“自下而上”的形式决定了其未来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联合国环境署对各国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减排方案进行科学评估后发布《2015年排放差距报告》,指出“国家自主贡献减排方案在2030年产生的排放水平将把全球平均温度控制在到2100年升幅到约3.5摄氏度。这与2摄氏度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①。后续各国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预案必将在力度上推动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继续进步。《巴黎协定》在制度设计上形成了一个各国在行动目标和力度“只进不退”的棘齿锁定(rachet)机制,其履行模式为“国际总目标+国家自主+国际评估+减排差再分配”的上下行混合模式②,既包括当前自下而上的应对气候变化义务的国家自主决定,也包括后续自上而下的国际评估以及对实现总目标所需要减排指标的再承担。《巴黎协定》建立了一种考虑不同国家能力和国情的弹性的、定期校准的方式,设置了周期性的全球盘点(global stocktake)和透明度机制,以不断提高国家自主贡献的强度,确保公约和协定的目标得以实现。如果说目前的国家自主贡献重在要求尽可能多的国家参与,意在拓宽“广度”,后续国家自主贡献则将促使缔约国加大减排力度,逐步加大“深度”。根据协定规定,国家自主贡献预案每5年递交一次,各国将在减排温室气体上面对更大的压力。
中国和东盟国家均属于最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双方应对气候变化合作的动机具有内生性和外压性。既有应对国际条约生效后各自首次承担义务的外来压力,也有密切合作共同应对日益增长的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内在需要,双方开展合作具有坚实的基础、丰富的内容和廣阔的前景。
《巴黎协定》总体上还属于框架性条约,虽然为人类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指明了方向,但其实施细则还有待后续谈判落实。中国和东盟国家以各自的国家自主贡献为基础,积极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的南南合作。利用中国的比较技术和成本优势帮助东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可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应用于与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合作。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可推动发展中国家形成共识,扩大在后续的国际谈判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