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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时代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2018-09-10曹孔龙

河南科技 2018年6期
关键词:炉石实质性著作权法

曹孔龙

网络游戏:英文名称为Online Game,又称在线游戏,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它主要分为两大形式,一是浏览器形式,也就是我们通常说到的网页游戏,又称Web游戏。另一种是客户端形式,这一种类型是由公司所架设的服务器来提供游戏,玩家们通过公司所提供的客户端来连上公司服务器以进行游戏,现称之为网络游戏的大都属于此类型,本案中所涉游戏《炉石传说》亦属于客户端形式的网游。

《炉石传说》诉《卧龙传说》

2014年4月21日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暴雪、网易起诉《卧龙传说》山寨其《炉石传说》一案开始审理。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所开发作品《卧龙传说》,除人物造型有区别外,其他卡牌的技能和操作方法与《炉石传说》几乎相同,构成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属于抄袭,主张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而被告则主张炉石标志不具有独创性,从造型看,主体只是传统的回旋图形,是公有领域早有的表达,原告只是增加了颜色和实感,创造性过低,并且认为被告这一技术测试版游戏发布地点不同,源代码不可能相同,也就不会构成实质性相似,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游戏规则,还在游戏标识、界面等方面对原告进行了全面的模仿,其行为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侵权的性质。据此,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通过信息网络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运营、发行侵权游戏;(二)被告应连续10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对两原告造成的不利市场影响;(三)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在《炉石传说》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暴雪娱乐、网之易在维护旗下产品著作权的道路上需要通过两道关卡:

第一,《炉石传说》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是否享有著作权。

第二,《卧龙传说》与《炉石传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这两道关卡也是我国目前网络游戏权利人维权时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在解决这两个问题时,原告就不得不面对网络游戏作品在著作权法律保护上的窘境,即在我国著作权法划分的作品种类中没有专门为“游戏”这种综合性极强的表现形式留出一席之地。在国际环境中,游戏著作权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显得相当尴尬,世界贸易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中也没有给予其任何特殊待遇。法律的缺位造成对网络游戏最高内容的独创性进行保护时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法律内容,从而使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维权举步维艰,所以有关网络游戏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网络游戏中的著作权分析

第一,网络游戏著作权实现中的权利分解。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对网络游戏著作权主张权利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将游戏的外观分解成各个部分以对应著作法中的作品分类,如要求游戏的界面、场景布局设计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要求建筑物、自然风景等设计作为摄影作品受到保护;要求背景音乐作为音乐作品受到保护等等。

第二,由“炉石传说”案看网络游戏著作权的认定。根据我国对著作权的相关规定,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满足独创性的条件,而作品类型不同,独创性的要求高低也不同。就《炉石传说》而言,其改编自暴雪旗下的魔兽世界,而暴雪则拥有魔兽世界的著作权,所以《炉石传说》改编的来源并不属于公有领域,由此可以证明其系暴雪独立完成,并非抄袭而来。暴雪把游戏的场面作為线条构成整体轮廓的造型,以及边缘的设计,背后蓝色的背景,英雄的界面,还有特色的炉石标志,这些多元化的组合元素都是特别打造的,是暴雪设计的非常有独创性的界面。这些形式上的创造,是暴雪根据游戏的需要,对原有素材进行选择、设计、排版、综合而成的。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推演而来,所以《炉石传说》的独创性是毋庸置疑的。

《炉石传说》的背景音乐作为游戏作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与游戏情节、场面设置、游戏发展等相融合,是开发者对游戏的精神内涵理解后创作的具有人文情感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卡牌的图案与牌面设计是暴雪根据对原剧本的理解,凭借现代化多媒体演绎技术创作的以线条、色彩等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是具有独创性表达的艺术作品,因此也属于特定的美术作品。当然,暴雪利用编程制作的各种软件程序,例如引擎程序、操作程序等,这些程序都属于传统的软件作品,这些以源代码或者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同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对象。

这些为在著作权法中找到归宿而拆分出的网络游戏各部分都是制作者凝聚一定的思想和感情创作的具有一定表达形式的作品,它们也都是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享有著作权法上的著作权。因此对网络游戏进行著作权认定时,可以从这些方面详加分析。

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判断方法

第一,当前网络游戏侵权判断的困境。以《炉石传说》为例,原告通过对牌面设计的比对,认为被告在牌面样式上是整体抄袭,不仅文字说明是实质性相似,被告只是在部分字面上进行了同义词的替换,而且被告的炉石标志的角和原告的标志也是一一对应的,从而证明《卧龙传说》与《炉石传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则认为关于标志不构成侵权,炉石的标志是回旋形状,开口向下,颜色蓝色,被告的标志开口向上,由外向内旋转,颜色黄色,设计思路是故意造成不平衡,产生随机的现象,以突出其新颖性,因此与原告卡牌不可能相同。可以看出二者在举证的时候都把作品的实质性相似问题作为一个争论的焦点。这也是当前网络游戏侵权保护中所面临的瓶颈,因网络游戏所涉及大多都是专业化领域内的知识,尤其是在游戏程序方面,而且有些证据还需侵权者配合才能取证,所以关于实质性相识的判断时存在诸多困难。

第二,网络游戏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网络游戏侵权既然需要依靠著作权法解决,所以当然可以使用著作权法解决侵权问题的普遍方法,即“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原则进行判定,对于接触的认定方法较为简单,只要侵权游戏制作者存在接触原游戏作品的可能性,或者其在证明没有接触到原作品时存在举证不能,即可认定接触成立,此时在两游戏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侵权行为成立。

而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则存在困难,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将其法定化,因此在实际运用中应与思想表达二分法等原则相协调。所谓“相似”应该是指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的类似,所以需要区分作品的思想与表达,具体可以分为3部分,即抽象、过滤和对比。

首先,是把游戏所包含的各种组成因素厘清,不管是游戏中的源代码、目标代码、游戏情节、操作程序、人物造型还是游戏规则、界面布局方法等,通过这种对游戏的解剖,把主要的功能给抽象分离出来,这就使在识别这些部分的时候更加清晰。

其次,对抽象出来的各部分进行过滤,对其中属于思想范畴的内容予以剔除,同时还应对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和事实部分也加以去除,这样最后保留下来的表达形式就是真正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最后,把原被告双方游戏产品的表达形式进行对比,当具体的表达形式被证明是基本一致时,则可以认定二者存在实质性相似。当然还可以辅助使用“整体观感法”来认定,就是以普通观察者的视角对游戏作品情节、场景、人物等诸要素整体上的内在感受来确定两游戏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

构建网络游戏著作权法律保护机制

第一,完善网络游戏著作权的立法保护。完善的立法是实现权利的强力保障,我国网络游戏侵权之所以呈见高发态势,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的游戏版权保护立法,即便有一些法规、条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这与我国网络游戏起步较晚有一定的联系,但在IP时代下,我国作为国际网络游戏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规模发展迅猛。随着游戏产业的扩大,我们应紧紧跟上国际发展的潮流趋势,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网络游戏发展的趋势制定一部专门适用于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法律。

在这个过程中,立法者也应突破传统的思想表达两分法的范畴,对独特的网络游戏创意从法律层面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以期能为中国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制定一个完善的運营规则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在游戏侵权案件处理中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种宏观层面的保护机制也将有利于网络游戏侵权纠纷的实际解决和著作权人权益的全面实现。

第二,完善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系统的健全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院在认定网络游戏侵权行为时,应适用著作权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抽象、过滤和对比的“三步侵权认定法”,即结合作品独创性原则和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要求,对作品进行各种要素进行抽离,再对其中公有部分进行筛选,最后对二者进行详尽的比较以探究二者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同时,还应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对网络游戏侵权的一些认定标准,如美国司法界中流行的“两步侵权认定法”。其在认定著作权侵权时,首先要根据原告的举证确认复制事实的存在。其次,就是确定被告的复制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挪用,也即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这里对复制的举证要求相对较低,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接触过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被告的作品与其作品有相似性。在实质性认定时以一般观察者的标准来判断涉案作品的整体相似度,排除对作品的分解比较和专业性的意见。在应用这些特定的方法标准时,司法机关还应对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并对其法律性质进行细致的分析,从而制定一个相对统一的网络游戏侵权认定方法,并增加法官对网络游戏立体化、多维度的认识,让他们了解游戏侵权案件的结构和内容,从而更能直观地理解网络游戏侵权的判断标准,这样也有利于他们在工作中对网络游戏侵权事实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进行合理判断。

第三,构建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执法体系。对网络游戏侵权问题最直接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构建完善的版权保护执法体系,依法严厉打击盗版,因为网络游戏盗版不仅给著作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整个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网络游戏多元化组合的特征,在执法的过程中,要着重打击包括游戏音乐、游戏情节和游戏软件盗版的侵权行为。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传播速度更加迅速,这对游戏版权保护执法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执法部门在保护游戏版权时,要加强技术监控、增强部门之间相互协作效率,迅速反应,不定期对游戏市场发展状况进行检查。最近几年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工信部开展的“剑网行动”在网络游戏侵权领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结果,也反映了我国在网络游戏著作权领域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

第四,健全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的配套措施。在对网络游戏著作权进行保护时,还应辅助构建其他相关配套措施。这些包括游戏著作权人建立内部保密机制、构建游戏版权保护国内外合作平台、建设网络游戏侵权识别系统,加强网络监督和普及版权意识,加强网络游戏行业自律。通过这些措施的相互协调,对游戏产业保护进行整体布局,从而建立一个多方位的网络游戏版权保护体制,从源头上预防网络游戏侵权行为的发生,以期使我国游戏产业发展臻于至善。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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