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规范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2018-09-10刘彬彬覃雪明蒋德赏
刘彬彬 覃雪明 蒋德赏
摘 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种子企业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笔者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多年,经过摸索、归纳和总结,拟提出如何规范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关键词:规范开展;农作物种子;市场;质量监督;抽查
1 市场监督抽样
1.1 扦样方法
按国家标准GB/T 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执行。
1.2 做好市场抽样准备工作
1.2.1 扦样凭证
主要包括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抽查文件、《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扦样单(盖章)、扦样现场记录单以及扦样员证等。
1.2.2 扦样器具
如扦样器、盛样器、样品袋、密封袋、封条(盖章)、透明胶带、记号笔、签字笔、订书机、方便袋、盛样匙、样品箱以及现场拍照和摄像设备等。
1.3 扦样对象
主要针对水稻、玉米种子。扦取符合净度、水分、发芽率、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所需样品。
1.4 扦样要求
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1名是扦样员。
1.5 扦样数量
扦样数量应当满足种子检测以及备份样品留存的合理需要。扦取的样品数量:水稻送检样品净度、发芽400 g,水分100 g,真实性100 g,纯度100 g,转基因成分100 g;玉米送检样品净度、发芽1 000 g,水分100 g,真实性200 g,纯度200 g,转基因成分200 g;备份样品水稻500 g(水分100 g,其他400 g),备份玉米1 100 g(水分100 g,其他1 000 g)。
1.6 扦样程序及要求
1.6.1 出示文件和证件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种子检验员证等,说明监督抽查性质、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
1.6.2 确定抽查品种
扦样员应全面了解被抽查单位的种子经营情况,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1.6.3 规范填写扦样单
应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中扦样单填写的有关要求,依据种子标签标注信息、种子经营档案或合同以及种子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准确、完整、规范地填写扦样单所列各项内容,详细记录被抽查单位及种子样品相关信息。
扦样单填写结束后,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和扦样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及扦样单位公章。扦樣单一式三份,分别交由被抽查单位、下达抽查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扦样单位留存。
1.6.4 做好证据留存
扦样人员应按要求完成扦样现场记录工作,规范填写《扦样现场记录单》,记录被扦作物及品种的来源、销售和库存情况,现场复印有关进、出货单据,并留存经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名的包装袋及标签。对扦样工作过程的重要环节,应用照相机或摄像机拍摄记录。
1.6.5 做好样品装袋和封签
送检样品及备份样品应装入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供水分测定的样品应装入防湿包装袋内。包装好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和扦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采用封签等方式做好封存。
1.6.6 样品汇总
扦样工作完成后,扦样人员要确保及时、安全地将送检及备份样品送交检验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信息汇总表、扦样总结材料等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6.7 样品确认
被抽查种子样品的经销单位与标签标注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不一致的,扦样单位应及时通知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等有效方式送达《样品确认通知书》,并留存送达证据。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7 d内不予回复的,或回复不予确认但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均视为所扦种子是其生产的产品。对于回复不予确认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扦样单位应当向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送达《不确认种子移送处理单》。
2 种子质量检验
2.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包括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真实性、品种纯度(田间鉴定)、转基因成分6项质量指标。
2.2 检验依据
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纯度检测采用GB/T 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标准,玉米、水稻品种真实性检测分别采用NY/T 1432—2014《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和NY/T 1433—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标准,水稻、玉米种子转基因成分检测执行原农业部相关标准。
2.3 检验原则
检验机构应对样品进行重新编号,按照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工作。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种子样品,应及时安排复核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公正、可靠。
2.4 样品管理
(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检查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口等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扦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2)应在低温、干燥等适宜条件下保存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确保样品的有效性。备份样品至少应保留至结果公布后3个月。
2.5 记录管理
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其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备查。
2.6 判定依据
检验机构依据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和GB 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的强制性要求,及《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所规定的容许误差,对种子质量进行判定。
2.7 结果通知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被抽查企业或生产商应当在接到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 d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复验申请,陈述复验理由,并抄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提出复验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结果通知书送达方式与样品确认通知书相同,且应留存相关凭证证据。
2.8 异议处理
检验机构收到被抽查单位或种子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异议后,应按照客观公正、简明扼要、依据合理的原则,对检验工作各环节、原始记录、检验结果等相关证据进行认真核查。异议理由不充分或不成立的,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异议理由成立、需要进行复验的,应及时安排复验,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检验机构安排复验,净度、发芽率、水分、品种真实性质量指标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验,品种纯度在原种植小区基础上进行复查。复验结论为最终结论。
2.9 检验报告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及时出具报告,送达被抽查企业和种子生产经营者。检验报告要内容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与抽查方案一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2.10 结果报送
检验机构完成抽查任务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抽查总结材料等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收稿日期: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