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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车内闷死悲剧缘何频发

2018-09-06陈磊

新传奇 2018年32期
关键词:幼童高温悲剧

陈磊

根据公开资料梳理,过去八年间,我国已经被曝光的幼童车内闷死事件达几十起,或者是教育机构疏忽大意,或者是家长等监护人疏忽大意。究竟该如何预防此类悲剧再发?

2010年以来,每年都会发生幼童车内闷死事件

近日,河南省长垣县一名3岁多的幼童在幼儿园身亡。警方侦查发现,幼儿园司机把孩子遗忘在校车里,导致幼童被闷死。

“早上去上学时还活蹦乱跳的,中午却接到电话说孩子在幼儿园中暑身亡。”长垣县这名幼童的家长王某说。

7月19日中午,王某和妻子接到孩子所在幼儿园老师的电话,说孩子因中暑正在医院抢救。当他们赶到医院时,孩子已经死亡。

据医生介绍,孩子身上没有伤痕,送到医院时,已经呼吸停止,瞳孔散大,没有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

幼儿园的说法是,孩子被忘在教室外边,结果睡着后中暑了。王某夫婦不相信幼儿园的解释,向警方报案。警方介入后,将涉事幼儿园的园长和司机控制。

长垣县警方对媒体透露,幼儿园司机到案后供述,是他把孩子遗忘在校车里,这才导致意外发生。

这并非近期发生的唯一一起幼童车内闷死事件。

今年7月17日晚上,安徽省蚌埠市两名幼童不幸被闷死在车内。

据警方说,当天下午,幼童的亲戚将车停在家门口,然后出去办事,临走的时候可能车门没有关死。不久,两名幼童打开车门跑到车内玩耍,不小心将车门关上,想出来的时候却没有办法打开车门。由于天气非常炎热,车里温度非常高,最终导致两名幼童死亡。

今年5月2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西派出所接报,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就读幼儿园的面包车内,因窒息而死亡。次日,幼儿园经营者兼司机陈某平、随车老师谢某芳被湘桥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幼童车内闷死事件并非今年才发生。根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2010年以来,每年都会发生幼童车内闷死事件,总事件数量则至少在30起以上。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表示,幼童在车内被闷死事件接连发生,说明这并非个例,更不是偶然事件,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找出解决方案并预防未来不再发生这种悲剧。

高温下被困在车里有多恐怖

炎炎夏日,试想一下你坐在一个停在户外的车内,会是一种怎样的体验?时间长了,那种闷热难熬、哭喊无助的滋味,你是否能想象得到?

高温下被困在车里究竟有多恐怖?有人就做过实验,在夏天高温天气下,用温度计记录阳光直射下车内的温度变化。

通过实验表明,当气温达到35℃时,阳光照射15分钟,轿车里温度就能达到65℃,仪表盘的温度更是高达72.4℃,车内顶棚58℃左右,坐垫温度在46℃左右,半小时后就可以让人丧命。

无论外部气温如何,即便是相对凉爽的天气,车内最初的温度只是22℃,但一小时后也会上升到47℃,打开车窗也无法快速降低温度。

这种环境下,儿童发育尚未完全,其体温上升、体内水分散失的速度远远比成年人要快。呼吸系统与耐热能力也远远不如成年人,因此若是处在这种“闷罐车”中也极易发生“热射病”。

这种热射病是由于高温而引起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内热量过度积蓄,从而引发神经器官受损,直到死亡。

此外,汽车在炎炎夏日下暴晒一段时间后,密闭的车厢内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浓度也急速上升。从标准值每立方米小于50微克的浓度上升到400-800微克,增加152倍,这其中还包含聚苯乙烯、甲苯以及甲醛等有害物质。当这类有机溶剂浓度上升,车内人员就极易出现头晕、喉咙痛、眼睛刺激感以及肌肉酸痛等中毒症状。因此,试想一下,当儿童长时间处在高温封闭的环境下,究竟会遭遇怎么样的生命威胁?

如何更好地预防此类悲剧发生

首都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教师傅添博士说,此类悲剧频频发生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家长和社会机构自身缺乏足够的责任感,对孩子没有尽到足够的关爱义务,特别是没有站在孩子的立场上去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和潜在危险,导致了悲剧的一再发生;二是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养育、照顾孩子一般被认为是家庭里的私事。因此,不尽责、不称职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往往最多也只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比如孩子受伤甚至死亡,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之的惩戒力度也远远不够。

在王剑波看来,刑法对此行为其实已有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王剑波说,实践中,针对幼童被闷死在车内的情况,根据责任人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如果是社会机构负责人因疏忽大意导致幼童死亡,一般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是家长,一般按意外事件处理,不用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家长主观上有过失,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需要负刑事责任。”王剑波认为。

如何才能更好地预防此类悲剧发生呢?在傅添看来,可以从以下两点做起:

一是要大力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立法。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因为疏忽、漠视等原因,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伤或死亡,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家长的疏忽或不作为,可能会被剥夺监护权和抚养权,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

毕竟,照顾和养育孩子,为他们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不只是家长的私事,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二是要加强对成年人的教育。一方面对相关的从业人员,比如学校工作者、校车司机等,加强资格认证、监管和培训,提高他们在为孩子服务这方面的专业性;另一方面要借助学校、幼儿园、社会机构、儿童医院等多方面力量,对家长进行深入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感,提升他们的养育技能和意识,让他们知道该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

(《法制日报》20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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