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是慈善最好的防腐剂
2018-09-06王庆峰
王庆峰
从2018年9月1日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正式施行,今后慈善组织应该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七类信息。这七类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开、透明是慈善事业最基本的底线,慈善组织不仅要接受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同时也要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以及司法监督、行业监督,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但即便如此,竟然也有颇多疑义,过去,许多组织想尽法子躲避公开,不仅不列出基本收支,连地址和电话都讳莫如深。而且,他们还罗列了各种理由,如国内某只著名的“打假基金”,公然宣称只对捐款者有公开明细的义务;许多小的慈善组织则认为信息公开需要成本,耗费物力人力,影响组织正常发展;还有的,以保护隐私之名,拒绝全方位的公开。
也许这些慈善组织都没有真正搞懂“慈善”的涵义,甚至还不如一般老百姓明白事理,毕竟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容不得任何的虚与委蛇。慈善行业有所谓“信任成本”——政府帮助他人,叫做“财富再分配”,但陌生人帮助他人,是真正的自发性义举。换句话说,没人天生就有捐款的义务,捐款者之所以自掏腰包,完全凭借了人与人之间的朴素情感,以及对慈善组织的那份信任。建立信任是很不容易的,但毁灭信任在须臾之间,尤其是民间慈善,就得分外珍惜这脉脉的人情味,全力维护这脆弱的火苗。在这个大前提下,不仅许多辩解的理由不成立,所谓成本、隐私等内在考虑,在信息公开前也得放一放。
由此看来,该办法要求的七类信息公开是完全必要的。其中两点需要特别提一下。一是终于正式回应了慈善组织的“公务成本”问题。过去,许多慈善组织自觉是搞慈善的,大体要维持个“清白”形象,对这部分成本总是扭扭捏捏、避而不谈,现在则规定遵循管理费用必要原则,慈善组织应公开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5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公开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等“三公经费”。毫无疑问,这是直面问题的表现。人们终会明白,有偿做慈善并不是什么可耻行为,那些满嘴理想正义、私享民脂民膏还心安理得的人,才需要在阳光下晒一晒。
二是关联交易问题。相比公开募捐情况、重大资产变动信息等,关联交易的问题比较隐晦,容易生成慈善组织中新的诈骗和贪腐方式。例如慈善组织违规放贷给一些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公益支出远远达不到法定要求。在美国,利益输送条款规定了私有基金会不能有任何的关联交易,例如,比尔·盖茨的基金会作为私有基金会,不可以向比尔·盖茨创建的微软公司购买软件送给穷人。可见,这方面信息公开,能最大程度地搞懂每一分钱的去向。
如果说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那么阳光透明是慈善组织最好的防腐剂。传统的公益模式存在信任问题,根源是受助方、捐赠者、公益机构三方没有办法建立联结,信息流通不畅。现在有了统一的信息平台,慈善组织应该充分对接、主动对接,以对得住每一分钱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