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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的寺院税收变迁初探

2018-09-06孟娟

牡丹 2018年18期
关键词:僧侣特权寺院

唐宋时期,随着寺院经济的膨胀式发展,政府对其进行了长期的世俗化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寺院经济特权逐步被取消,尤其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最终废除租庸调制,开始推行两税法。两税法取消了寺院和僧尼个人田产免税的特权,这一制度性的变革直接给占有大量土地的寺院增添庞大的税收负担,而日渐名目繁多的税收也加速了寺院经济的衰落。

一、唐宋时期寺院税收的源起

佛教自传入中国后,其忍耐、果业、六道轮回等教义为统治阶层所利用,作为其精神统治的重要工具之一被推崇和扶植,并被赋予了诸多经济和政治特权。唐宋时期,佛教在中国发展兴盛。但随之兴起的寺院经济资源上的掠夺性以及人口的荫蔽性,一度达到了与国家争夺利益的地步,资源与人口之间的双向牵动使寺院财富如滚雪球般急剧增加,进而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和政治控制权,更加恶化了国家征税环境,使其政策红利不断缩减。

寺院税收、寺院经济严重威胁着封建王朝的经济根基和正常运行,统治者对寺院经济的打压正是世俗权力与宗教势力矛盾的激化。政府将大量的税收负担转嫁给寺院,寺院经济特权逐步被取消,逐渐世俗化。成型的寺院税收体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变迁基于唐宋时期社会背景,这个时期作为寺院税收变迁的关键时期,其变迁同时也反映这个时期的时代特征。

二、寺院税收的变迁

(一)“不税”到“纳正税”

从本质上讲,僧侣和比丘尼“不贯人籍”,据内律而言,其群体理应被解除世俗义务,是独立于世俗课税的宗教集体存在。统治阶级初心亦不过利用佛教,来寻求自己利益的维护者,通过免税役、施恩佛教弟子,以期得到利益的置换,而事实上也起到了预期目标。怀海禅师曾对皇帝免除僧侣的税役谈过自己的感想,他认为唯有精心礼佛,遵戒方可报帝国之恩。

但是,住僧以及作为僧侣居所地的寺院的出现,改变了以往行僧等佛教传播的基本面貌。传统意义上,他们既不占任何财产,也不进行生产,隋以前“寸绢不输于官府,寸米不入于公仓”。

宗教信仰的热忱以及政策红利使以寺院为主体的经济体不断壮大,其对人口的荫庇性和对资源的掠夺性,使国家税民基数锐减,加之当时摊派的税收模式,导致在册的税民负担沉重,国家征税困难,对寺院特权进行限制的呼声愈烈。唐代宗时,彭偃就曾上书:“年输绢四疋,尼及女道士未满五十者,每年输绢二疋,其杂色役与百姓同……国富矣,苍生之害除矣。”寺院免税特权显然已经威胁到国家经济运行,并引起了重视。

唐高宗时已经出现了关于寺院税收的记载:“敕有司:五台等圣道场地僧寺不得税敛。”可见,寺院免税是要经过特许的,反观当时一般寺院是存在敛税现象的。出土的开元九年于阗某寺的账簿记载:“出钱一千七百三十文,付市城政声坊叱半勃曜诺,充还家人悉未止税并草两络子价……”“出钱二百文,付市城安仁坊叱半庆蜜,充……”“出钱五百五十文”。按唐律,部曲奴婢是不需要课口的,僧侣亦同,那么,此处僧侣为其“家人”缴纳的税草则可能相当于奴婢的资课。上面的一千七百三十文、五百五十文与丁奴、中奴所纳资税加税草的数目基本吻合,与《新唐书·食货志》的相关记载也大致符合。可见,在政府对寺院加以限制的情况下,寺院下的“家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上与世俗经济下的奴隶逐渐靠近,虽未正式纳正税,但寺院免税特权日渐衰微。

任何制度推行伊始大多会起到革除时弊、顺应发展的诸多作用,但在其发展后期,其弊端往往占据上风。均田制的局面被打破,附其之上的租庸调亦推行困难。

直到“据地出税”的两税法正式实施,“天下庄田未有不税”。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是皇亲国戚亦难逃其税,僧侣更是如此。《旧唐书·李吉甫传》记载:“京城诸僧有请以庄、硙免税者。吉甫秦曰:‘钱米所征,素有定额。”由史料可知,811年之前,对京城寺院的田地以及碾硙是进行征税的,钱米两色,计资纳税,税额固定,总额均摊,基本符合两税法的征收特征。

“节浮费,欲例卷为官民户、僧寺代输全年夏税及累载畸零。”宋代,寺院纳夏税已是必然。景德四年(1007),永安寺“夏秋二税正输现仓”,两宋与唐一样,寺院必须向国家缴二税。

唐宋时期作为寺院经济的转折时期,也是寺院税收的变革期,僧侣由免税赋到缴纳杂税再到实施两税法以后丧失免纳正税的特权。

(二)税种增多,摊派加剧

两宋时期,寺院所受的税收负担日益严重,在继承唐以来的赋税制度基础之上,名目繁多,各地具体情况又不一而同。“院以葺理而兴,以科敷而废”正反映了这一时期寺院所背负的沉重科敷及其对寺院兴衰的影响。

“岁赋则有祠碟贴助,秋苗则有白米撮借”,多地寺院在缴纳两税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各种附加税。朝廷废除了僧侣的免役特权,后期开始征收僧侣的助役錢,费用高于普通百姓,寺院经济被纳入世俗经济体内。据史籍记载,1068-1086年和1145年,朝廷两度对僧侣征收作为免除徭役补偿的免丁税钱,即“助役钱”,每年最多不超过十五缗。如果发生了水灾或者其他自然灾害,则要求僧侣交纳双倍的免丁税钱,《建炎以来朝野杂记》记载,免丁税钱每年可为国库取得巨额税收。

“僧寺之废兴……然吾观江、湖、浙之和籴、运籴……”宋代寺院在负担两税之外,还需要负担和籴、和买。这两种税赋本来是针对百姓进行粮食收购以及借贷,后来对象进一步扩大化,扩散到寺院僧侣身上。随着国家财政紧张、官府贪腐的恶化,二者流弊甚多,破坏了这项制度的初衷以及最初的平衡,其成为国家变相剥削的工具。作为当时大土地所有者的寺院,“僧逃屋败者过半”的现象时有发生,普通百姓的境遇想必更难,和籴本钱也由最初的现钱变成了绢、银、度牒等。

“二十年春(1150)春,命司农寺丞钟世明往闽中……自租赋及常住岁用外,岁得羡钱三千四十万缗……”此时的寺院俨然成了政府敛财大户。此外,到了宋代,科配任务繁重且税种繁多,政府强制将盐、酒、醋、香以及茶叶的科配任务负担给寺院僧侣,此外还有以各种名目让寺院出田输钱的苛捐杂税,如史籍记载的“义田”“版帐钱”。除了官方的摊派,地方官吏更借助自身势力对寺院进行肆意的勒索,如此苛捐杂税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府对寺院的控制,增加了政府的税收,但也极大地削弱了寺院的经济实力。

与此同时,一些势力较强的寺院开始依托社会关系套取豁免科配特权。据史籍记载,大的寺院承担着沉重徭役负担,规模较小的寺院不免除课敷,而中等实力的寺院有不乏物力雄厚者,他们通过贿赂官吏获取免科特权,实力更加雄厚者依附权贵使得科配被豁免。宋朝规定皇帝、高级官僚的功德寺可免科配,于是便出現了一批为获取免课特权而摇身一变成为官僚功德寺的寺院。除此之外,一些寺院通过巴结权贵、贿赂官吏,甚至献寺,以期获得特权和保护。针对这一现象,宋高宗就曾下令,诏令户部严格禁止这种逃课行为。可见,对寺院的科配负担,在实际操作中也并不是都落实到每一个寺院,势力强的寺院往往凭借各种资源获得特免权进行逃避,这些未被承担起来的科配摊到了小寺院和普通百姓身上,加重了税收负担。

纵观唐宋时期的寺院税收,唐代更侧重于寺院特权丧失的过程,终至宋代,寺院诸多特权被彻底打破。

(三)征税对象扩大化

免税权一般是针对某些财产,并不是普遍的规则,例如,对“常住物”的免税,更多层面上来说是一种对于官方寺产和皇帝赐予的财产不公平的保护主义,而对于寺院其他所属物以及财产免税特权是微乎其微的。

可想而知,寺院名下的土地、人口、工商业设备财产等都一步步成为国家纳税的对象。出土的开元九年于阗某寺的账簿记载“出钱一千七百三十文,付市……”,除正常的纳税之外,拥有奴婢和使用雇工也必须纳税,而且税额有明确规定,设有为“家人”纳税的专门机构。政府除了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寺院名下的百姓,更将寺院间接经营的商业性财产揽入征税对象,“诸州府住宅、店铺、车坊、园碾、零地带,所有百姓及诸色人应欠租课。”由此可见,政府俨然将寺院作为敛财征税的重中之重,竭力扩大征税对象,增加税收。

三、结语

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可以作为寺院免税的绝对原则,其无非是世俗政治体制下宗教自谋出路的努力。而在寺院与政府、宗教与世俗利益的权衡与较量中,更多的是利益集团审时度势对现存利益的互惠与妥协。

唐宋时期,寺院税收由最初的享有诸多免税特权到承担名目繁多的摊派,征税对象也由人到物到与之相关的行为,呈现多样化、世俗化的特征。税收的变迁,不仅体现着这一时期税收制度的蜕变,更展现了唐宋时期社会正经历着重大变革,这一时期也是佛教在中国发展的重要阶段。寺院与社会各级阶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研究这一时期的寺院税收变迁,人们可以看到寺院经济与世俗经济的利益关系以及各自的发展趋势,更可以从中窥探到这一时期的社会发展特点。

(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作者简介:孟娟(1993-),女,山西忻州人,硕士,研究方向:唐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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