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网络公司为增强商誉 “贴金”国资委被罚10万
2018-09-05孟彦余
孟彦余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诞生于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并逐渐发展成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在一些国家中发挥着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
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个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知识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该法律共5章32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介绍
为了增强信誉度、吸引客户,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获取任何有效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虚构了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委托他人制作了牌匾之后,悬挂于其经营场所。同时,该公司还以国资委商业发展中心大数据研究与应用中心电商支付系统大数据研究所泸州实验基地的名称包装自身,虚假宣传,借此增强商誉。
案例警示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落地实施,泸州市江阳区工商局办理的该起案件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第一例不正当竞争案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規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应予以处罚。但鉴于违法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接受行政处罚、减轻违法危害后果,已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案例中,泸州信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构国家机构名义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吸引客户,欺骗、误导消费者,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处,既体现了办案单位对新法律的深度掌握和快速贯彻落实,又高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公平、公正、有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建设。
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应当诚信经营,脚踏实地,重视品牌的建立,通过创造价廉物美的产品,获得消费者的信赖,而非弄虚作假,假借他人名义为自己“贴金”。诚信才是企业获得长远发展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