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新论
2018-08-29胡宇
【摘 要】 根据《资本论》的整体逻辑框架以及商品经济实际运动过程,本文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角度出发,论证了《资本论》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确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得到完全解决的假定条件下进行分析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根据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完全解决的假定条件进行分析的。在论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两种含义时,本文还具体分析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含义应分别如何确定以及它们与价值量决定之间的关系,同时阐述了商品价值规律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种含义中的不同表现。
【关键词】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 商品价值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两次提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别出现在《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由于马克思并没有明确交代两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为同一个概念,于是关于这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在学术界众说纷纭,一直没有定论。
一、关于如何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观点及其分歧
关于《资本论》中两次提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笔者对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汇总,发现对于如何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问题争辩核心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否存在两种甚至多种不同含义,即存在性问题;第二,假如存在两种甚至多种不同含义,那么他们是否都参与商品价值决定,即价值决定问题。在我国,不同学者对这一问题的主要争论,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存在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持这种观点的有胡寄窗、宋则行和王峰明等。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两种含义,且两种含义同时决定商品价值,持这种观点的有纪显举、姜启渭]等。第三种观点认为存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只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商品价值决定,其他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不参与商品价值决定,持这种观点的有卫兴华、潘石、林岗等。
针对此问题,本文将从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即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角度来分析《资本论》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含义是不是确实存在,以及商品价值量决定问题。
二、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角度论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存在两种含义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者进行商品生产的劳动具有私人属性和社会属性。一方面商品生产者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商品生产,此时的生产劳动含有私人性质,是私人劳动;另一方面生产的商品需要在市场上交换以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这使得生产劳动纳入到了社会总劳动中,含有社会性质,是社会劳动。[1]劳动的私人属性与社会属性不一定完全相符,于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存在矛盾。
要解决这对矛盾必须使劳动的私人性质得到社会认可,也即让劳动的私人性质与社会性质相统一,只有在商品的流通中才能实现。商品生产者将生产的产品拿到市场上交换,并且交换成功,此时,使用价值和价值都得到实现,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得以解决。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首次出现是在《资本论》第一卷,可称为“时间1”。马克思首先说到:“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2]51商品价值在一种同质的人类劳动里得到体现,而这种价值量怎么计量,马克思提到:“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2]52商品生产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他明确解释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52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同等条件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的时间,通过交换商品价值实现,即为他人提供使用价值。这样,所有的使用价值全部转换成价值,私人劳动全部得到认可。所以时间1有一假定前提,劳动的私人属性能全部被认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得到完全解决。假定前提不能只是产品供求一致,因为在产品供不应求即生产的使用价值小于社会需要的使用價值时使用价值也可全部成功交换,商品价值得到实现。实际上,供求关系只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外在表现,不是问题的本质。而假定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得到完全解决就排除了其他可能,只要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得到完全解决的前提下,生产的使用价值都能成功交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都能全部实现。马克思还说到:“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单个商品是当作该种商品的平均样品。”[2]52这里可以看出,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得到完全解决时,单个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任意个人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平均化的样品时间决定,这里的平均化样品时间实质上就是时间1具体在单个商品上的表现。所有商品都根据这个平均化的样品价值实行等价交换,商品经济矛盾也得到了完全解决。结合《资本论》第一、二卷内容,马克思都假定商品交换按照相等价值交换,也看出他将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得到完全解决作为时间1的假定前提。
至于马克思为什么在提到时间1时不考虑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未得到完全解决下的情况,他解释到:“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交换或出售是理所当然的,是商品平衡的自然规律。应从这个规律出发来说明偏离,而不是反过来。”[3]209马克思强调从劳动决定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等自然规律出发,去说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两者矛盾未得到完全解决时价值量偏离的情况,而不是反过来。《资本论》第一卷中,正是在假定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两者矛盾得到完全解决来定义时间1,揭示商品经济内在规律,阐述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阶段抽象与一般的表现。具体在价值量问题上,商品按价值等价交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
然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竞争不断展开,工场手工业逐渐被机器大工厂替代,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在实际中不一定能得到完全解决。《资本论》第三卷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进行了总体分析,使价值分析更接近现实。于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资本论》第三卷再次出现,可称为时间2,马克思说到:“……不但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满足社会需要,只有如许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3]716可看出,每个商品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且全部产品只有按必要的比例生产,符合社会需要才能卖出去,只有生产这一必要比例的使用价值的劳动时间才能成为这里所指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接着马克思又说到:“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社会的需要……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这些商品必定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则相反。” [3]208从这段话可看出,由于没有假定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得到完全解决,产品在市场上出现供求不一致的情况,此处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定就不同于时间1,时间2的确定考虑了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否完全解决带来的影响。因此,时间2是存在的。但时间2具体怎么确定需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完全解决与否来具体分析。
三、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商品价值决定
上文已论证了《资本论》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含义,接着将根据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两者矛盾完全解决与否分析时间2与商品价值决定。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两者矛盾完全解决与否具体表现为产品供求关系,当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得到完全解决时,产品供求一致或供不应求。而当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时,产品供过于求。
引入表达式Ts=tsQs,Qs表示供给量,ts表示在正常情况下生产单位产品必要的平均劳动时间,Ts表示生产Qs数量产品所必要的总劳动时间。由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能否得到完全解决无法确定,所以这里的ts或者Ts不一定是最终时间2。同理引入表达式Td=tdQd,Qd表示需求量,td表示单位需求产品必要的平均劳动时间,Td表示需要Qd数量产品所必要的总劳动时间。同样由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能否得到完全解决无法确定,所以这里的td或者Td不一定是最终时间2。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能得到完全解决,第一种情况是产品供求一致,此时有Qd =Qs,Td=Ts。Td=Ts表示社会需求的总劳动时间与社会供给的总必要劳动时间相等,具体表现为商品供求相等,即Qd =Qs。这里产品都能成功交换的实质是使用价值恰好全部转换成社会需要的价值,最终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Td或者Ts。又由ts=td,这里的td、ts已不仅是从供给方或需求方单方面考虑的必要劳动时间,实际上td、ts都表示生产单位产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时间2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能得到完全解决且产品供求一致的情况下由Td、Ts或者td、ts决定,注意这里Td、Ts是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能得到完全解决且产品供求一致时所有社会产品所必要的总劳动时间角度考虑,而td、ts是从单位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角度考虑。Td、Ts与td、ts只是时间2的两种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本质相同。此时社会所有产品的总价值由Td、Ts决定,单个商品的价值由td、ts决定。马克思说过:“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按照它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这段话描述了上述情况,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得到完全解决且产品供求一致,单个商品的市场价格按照它的价值出售,市场价格恰好等于价值,耗费的社会总劳动量与社会需要量相等。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能得到完全解决,第二种情况是产品供不应求。此时社会供给量小于社会需求量,生产的产品可以全部售出,实质是使用价值全部转换成社会需要的价值后社会需求还没有得到全部满足。所以这里Qs数量产品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能得到完全解决,此时的时间2就是由生产Qs数量产品所必要的总劳动时间Ts或生产Qs中单位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ts决定。Ts与ts只是时间2的两种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本质相同。此时社会所有产品的总价值由Ts决定,单个商品的价值由ts决定。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况下单个商品的市场价格一般按照大于它的價值出售,市场价格大于价值,耗费的社会总劳动量小于社会原本需要的量,而与社会实际被满足的量相等。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完全解决,则产品供过于求。此时社会供给量大于社会需求量。生产的产品不能全部售出,使用价值不能全部转换成社会需要的价值,产品出现剩余,实质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完全解决,只有部分被解决。具体就是Qd数量产品的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得到完全解决,而(Qs—Qd)数量的产品不能被解决的部分。此时时间2由实现交换的Qd数量产品所必要的总劳动时间Td或实现交换的Qd数量产品中单位产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td决定。Td与td只是时间2的两种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本质相同。所以社会所有产品的总价值由Td决定,单个商品的价值由td决定。该种情况下,单个商品的市场价格一般按照小于它的价值出售,市场价格小于价值,耗费的社会总劳动量大于社会实际需要量。
从以上分析的三种情况可知,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能否得到完全解决,会使得时间2的确定以及其与价值决定的情况产生差异,同时商品市场价格与商品价值的关系也不同。
四、结束语
本文分析建立在《资本论》整体逻辑框架之上,同时根据商品经济实际发展进程探讨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分析表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两种含义确实存在,且它们的存在性、彼此量的确定以及与价值量决定的关系都和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有着密切联系。时间1是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完全解决的假定条件下进行分析的,而时间2是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不一定能得到完全解决的假定条件下进行分析的,具体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商品价值规律在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里表现不同,时间1里,市场价格等于价值;时间2里,要根据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是否完全被解决分别探讨市场价格与价值量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潘永强.关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间题的探讨[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2).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胡宇,1993-03,男,汉族,安徽安庆人,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理论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