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防控信贷风险研究
2018-08-29艾思远曾苧葭
艾思远 曾苧葭
【摘 要】 本文构建了一个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的“双向夹击防控”理论模型。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信贷的风险防范主体可为上、中游方向的网贷平台和中、下游方向的第三方监督机构(政府和司法机关);为提高网贷平台对借款人考核的积极性,可通过“委托—代理”,将互联网金融信贷中的中游(网贷平台)和上游(投资者)捆绑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以实现中、上游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的自主防控;为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借款方和投资者之间引起的信贷风险,第三方监督机构可通过贷款利率报备机制和政府机关抽查配合法律严惩的机制,“软硬兼施”实现有效风险管控。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信贷风险 防控
一、理论模型
1. 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防范主体的确认
以往也有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防范的主体主要是第三方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信贷行业自身。其中,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征信系统、第三方存管机构、银行、司法机关以及政府部门;而互联网金融信贷行业自身具体是指互联网金融信贷行业进行行业自律的自律组织。
2. 风险防范主体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根据以往研究,所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由于风险防控主体的复杂性也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主要包括:征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为金融信贷市场提交真实可靠的信用资料,并对信贷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第三方存管机构和银行配合资金托管制度的施行;司法机关方面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贷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加强金融监管;完善互联网金融信贷行业的运营模式,加强互联网金融信贷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综合以上的研究成果和逻辑推导,本文构建出一个初步的理论模型:下游+中游+上游信贷风险防控+投资者网贷平台借款人行政抽查+法律严惩+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央行设立专门分管部门(降低贷款利率)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主体的可行性
1. 第三方监督机构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导致在互联网金融信贷中,上中游(网贷平台和投资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大且成本高,使得下游(借款方)易将“高风险,高收益”的互联网金融信贷伪装成“低风险,高收益”的假象,从而导致信贷风险过大。但这一问题由于受到市场经济下的逐利性影响,很难通过互联网金融信贷交易链条上的任何一方的努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时就需要政府和司法机关介入进行市场监管,施以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下的信贷进行具有强制力的约束,以减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效应,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信贷市场的有效运行。
2.网贷平台
将互联网金融信贷交易链条上的中游(网贷平台)与上游(投资者)通过“委托-代理关系”的机制设计捆绑成了一组利益共同体,作为代理方的网贷平台会提高为实现上中游的共同利益进行有效的风险防控的积极性,同时改变其由于过度惧怕风险而过于保守导致增长缓慢的问题,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在考虑风控的同时,网贷平台也会将盈利额纳入考虑因素。
三、可行性机制设计
(一)研究结论
1.第三方监督机构方面
第三方监督机构(政府和司法机关)主要应针对于中下游进行强制力约束从而实现风险防控,具体可行性机制设计建议有两个环节:
(1) 采用貸款利率报备的机制降低互联网金融信贷的贷款利率
(2) 采用政府行政机关抽查和法律严惩的机制进行强制力约束
2.网贷平台方面
通过借鉴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将网贷平台和投资者捆绑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以实现上中游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的自主防控。
(二)结论的运用
1.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建立“贷款利率报备”制度,成立“贷监会”作为互联网金融信贷交易中的第三方监督机构,以降低互联网金融信贷风险为目标将借贷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备案,并通过“行政抽查+法律严惩”的方式加以强制约束。
2.在“委托——代理”机制下,使网贷平台自发考核借款人信息,降低信贷风险。
3.拍拍贷的经营之道,对于我国雨后春笋般兴起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尤其是在信贷风险防控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 温静静. 互联网金融P2B网贷的风险暴露及防控[J]. 时代金融,2015,(15):50+58.
[2] 王鹏.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P2P网贷的模式、问题及风险防控研究[J]. 商场现代化,2017,(02):234-235.
[3] 龚丹丹,张颖.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信贷的比较及风险控制研究[J]. 征信,2016,(01):8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