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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的发展之道

2018-08-29王丽颖

信息化建设 2018年3期
关键词:电子政务政务绩效评价

王丽颖

当前,新一轮信息革命正引领人类从工业文明加速向信息文明转型,全面影响和重塑经济运行、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人民生活等各个领域,政务信息化已成为通往现代治理之路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托。

我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第36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我们要深刻认识互联网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新型智慧城市等为抓手,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因此,全面加快政务信息化创新发展,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系统,为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提供软硬件支持。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大举建设的同时,开展绩效评价是检验政府投资项目的关键途径,也是电子政务绩效管理的首要任务。而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与政府自身的信息化建设水平、电子政务发展效能、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进程等密切相关。

我国在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的问题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提高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集约性,提高财政資金使用效率,改善政府管理与服务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绩效评价已经成为现代管理和决策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果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价具备较高的科学性和高效性,那么评价结果必定会对改善政府信息化决策管理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项目的成果产出和创新效益带来巨大推动作用。

信息化代表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已经成为引领创新和驱动转型的先导力量。在政务信息化建设方面,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等文件,对政务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针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估体系较为薄弱,主要存在四方面的问题:缺少统一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标准与制度;政府部门的信息化系统建设共享率较低;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评估内容和主体较为单一,评估结果的应用价值有待进一步挖掘。

缺少统一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标准与制度

我国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刚刚起步,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持。纵观我国的制度基础,尚未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体系,其中,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尚处于启蒙阶段,预算缺乏严格的约束机制,导致各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缺少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各自为营,多属无序的自发评估行为。因此,立法工作和相应的制度制定工作的滞后,使得在全国范围内很难开展全面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工作。

政府部门间缺少沟通导致政务信息化项目重复建设

我国各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由基层政府部门独立负责,而且在中央层面缺少统一的协调机构和机制,普遍存在条块分割、自成体系、信息孤岛、数据壁垒以及信息资源“小、散、乱”等问题,各地政务信息化项目重复投资和建设现象较为普遍。以政府网站为例,截至2017年9月1日,全国正在运行的政府网站达29431家,在集约建设、整合管理方面还有发展的空间。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评估内容和主体较为单一

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最终服务主体是公众,因此公众的参与不仅可以准确地度量网上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还可以让政府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空白和不足,有利于更好地调整战略和策略,真正做到“全心全e为人民服务”。但是,从评估主体上看,地方绝大多数评估采取的是政府上级对下级或者单位自评的评估方式,而社会第三方评估和公众参与度有限。从评估内容上看,我国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估大多数聚焦于政府网站的评估,对于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核心业务信息化水平、信息化系统的共享率、公共参与度等方面的评估有限。

政务信息化项目评估结果的应用价值有待进一步发掘

社会第三方针对各地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估结果缺少统一标准和可靠数据,进行全国排名后,往往作为内部批评或者表扬的依据,很少与政府常规考核、预算审批挂钩;而各地基层政府根据开展的绩效评估结果缺少透明性,公众难以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化项目方面的投资、实施与改进情况。因此,评估结果的应用深度有待进一步发掘。

对我国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的启示

我国政府的职能与电子政务建设的背景、技术条件、运作方式、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律、政策基础,以及评估工作的现状等与美国有较大区别,不能照搬美国模式和经验。但是,美国在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中的理念,以及许多有益的做法值得借鉴,包括加强服务共享、完善绩效评估制度、实现分权式绩效评估管理、开展公众参与的绩效评估、建立评估效果的强制效力等。

加快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

美国的电子政务发展取得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源于其评估制度的支撑和保障,而我国在政务信息化系统绩效评估方面则缺少统一制度。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要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化系统评估的制度基础建设,加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评估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体系之中。

设立协调机制深化政务信息化系统共享

在美国联邦IT系统绩效评估中,分层式的协调机制保障了绩效评估的有效实施。按法律规定,美国总统管理委员会(PMC)是政府绩效评估的最高层管理机构,下设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作为具体职能部门,再下设专门负责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子机构,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对应设置相同的机构。我国在中央层面应设立政务信息化系统绩效评估的协调机构和制度,发掘各级政府和部门间对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重复投资与建设情况,提供后期维护和完善建议。

开展公众参与的绩效评估

政务绩效评估是一种以公众满意为立足点的管理控制过程,因为,公众是电子政务建设的最终受益者,对政府效率与服务质量的改善最有发言权。在政务信息化系统绩效评估过程中,应开放各地政府和各部门关于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行信息,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充分听取民意,吸收公众合理的意见。同时,在评估体系中设置“参与度”、“使用度”或“用户满意度”等指标,体现公众的价值。

建立评估结果的强制效力

美国政务信息化系统的绩效评估和评比结果具有法律执行效力,与政府部门得到的财政拨款、项目支持、晋级、惩罚等直接挂钩。我国在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化系统绩效评估标准基础上,赋予评估结果一定的执行效力,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决定基层政府和各部门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后期资金投入与改进方向。

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系统,为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提供软硬件支持。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大举建设的同时,开展绩效评价是检验政府投资项目的关键途径,也是电子政务绩效管理的首要任务。而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与政府自身的信息化建设水平、电子政务发展效能、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进程等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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