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教育督导制度
2018-08-29张漫
张漫
摘 要:英国教育督导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有169年的历史,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演变与发展,已经较为完善和成熟。文章通过理顺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历史,研究它的发展现状,从中获得有益启示:建立教育督导中介机构,建立相对独立的督导机构,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
关键词:英国;教育督导;启示
中图分类号:G651 文献标识码:A
一、英国教育督导的发展历史
1.督导组织的发展
19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并存的督导组织。中央成立的皇家督学团设立于教科部中,地方教育局中成立视导机构。中央与地方的督学组织并非上下级的关系而是相互独立、各司其职,二者互帮互助、相互配合,共同致力教育督导工作的完成。皇家督学团主要负责全国教育质量与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估,向国务大臣提供报告与建议,它在中央与地方都设立了皇家督学,依据学段、学科等对其进行分工,它的管理人是高级主任督学主要负责小学、中学、师范教育等七个领域。各个主任督学分别负责一个领域。
地方的独立性较强,地方议会是各地方的最高部门,地方议会负责对本区域的初等、中等与继续高等教育进行管理,一般情况下,地方议会会委托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负责。地方的教育督导部门即视导处(或视导团)设立于本地教育局中,它由视导员组成。部门的主要管理者是首席视导员,此外部门还设有部分高级视导员与一般视导员。
1988 年,全国开展教育改革,国内整体的教育体制发生变化,教育督导也开始改革。此次改革中中央督导部门的构成发生变化,地方视导机构并未进行太大改变,此外,设立学校方面的督导。中央将原有的督导组织更名为教育标准局,不再受教育部的领导,它是一个同教育行政部门平行的、可以独立使用职权的中央督导组织,旨在增进中央对全国教育质量监督。它包含 21 个部门。
地方上督导机构改变不大,仍是原有的机构,教育标准局和地方教育视导处二者仍旧是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关系。学校在此次改革中有了很大变化,学校方面成立基层督学,负责学校督导工作。它是私立的,人员是注册督学、组团督学与外行督学。注册督学作为皇家首席督学批准登记注册的基层督导者,他可以组织一个小组对学校实施评估。
2.督导组织的职能发展
19世纪中叶,英国在中央成立的皇家督学团主要负责评估整个国家的教育质量与学生学习质量,地方上的视导组织负责对学校进行监督。
20世纪末,教育督导组织改变较为明显,中央的教育标准局取代原来的皇家督学团,且获得独立地位,它的主要职能是制订评价指标、计划,保障督导质量增进对统一课程监控。学校方面成立基层督学,它的职能是管理学校督导工作。出现这两个变化主要是因为:首先,法律的推动,1992年,教育法对督导工作作出规定,旨在促进英国教育质量的统一,并规定此项工作需经独立的督导人员实施。其次,是由于地方教育局与学校的关系较为紧密,易造成督导工作的不公正。所以,20世纪末,基层督学成立负责管理学校督导,它是一个评价中介组织。最后,基层督学还需要向教育标准局提供督导报告。
二、英国教育督导现状
1.教育督导机构
20世纪末建立的教育标准局是当前英国国家层次的督导组织,其负责人是英国女王总督学。该机构向教育大臣及议会负责,负责人下有执行委员会,其中包括七位主任。其部门按学段、学科等进行划分,如教师教育及培训督导部、特殊教育督导部,除了職能部门还设有支持性部门,如信息系统部。
教育标准局的设立是为了教育的发展和改进。它成立学校改进督导部旨在以督导的方式推动学校改进、发展,同时要求学校董事会在收到督导报告四十天内制订出落实督学意见的实施计划,并提供给教育标准局和家长。
2.教育督导人员
20世纪末以来教育督导方面的改革促进了督导人员多方面的改变。督导人数增多,由原来的多位督导人员增至上万名。人员结构也发生变化,产生专门负责管理、计划等工作的二线督学和专门负责实际督导的中介组织和一线督学。
在督导人员的准入标准和要求方面,英国对预备成为教育督导人员的标准和要求相对较高,对督导人员的学历、教学和教育管理的经验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例如:督导人员应具备丰富、深厚的教育政策、理论知识,积累了较多教育经验,督学一定要在某学段或某教育专题的专业水平较高。在督导人员的招募上,英国秉承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聘任的原则,而且还有较为严格的实习与导师制度。
3.督导类别
依据督导内容或对象,我们可以将督导分成督学、督政、专题督导。督学指对各类学校、办学机构的督导。它是英国各类督导中最基本的类别。它处于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中心。近些年,英国采取降低优秀学校的督导,加强问题学校的督导,提升了效率。督政指教育标准局对地方教育局实施的督导。2004年,英国对督政工作进行改进,改进后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原来是借助对地方学校的督导评价来评价地方教育局,改进后的督政内容有两方面:对地方教育局的督导评价和地方类学校的督导。专题督导指督导内容是一横向问题。它的分类主要包括:科目、专题、学段与年级调査以及4个类型之和。
三、英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启示
1.设立教育督导中介部门
20世纪90年代英国在学校层面设立基层督学,它是一个私立的督导小组,其本质上是教育评估中介组织,它与中央设置的督导机构并非上下级关系,仅仅是相互合作,它负责对学校实施督导,工作完成后,中央与地方的督导机构负责对学校的改进进行审查,由第三方负责实施督导,有利于结果的客观公正。我国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鼓励社会上建立督导中介组织,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同时,为保障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还要提升中介机构人员的聘任要求。
2.建立相对独立的督导机构
英国的教育标准局在20世纪末教育督导改革过程中从教育行政部门中分化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督导机构,并且英国相关法律也对此做出了规定,为其提供法律保障,这样改革就是为了保障督导过程、结果的公平、公正。
我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为保障督导工作的公平公正,除了引入第三方机构,我国也应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实现督导机构与同级教育机构相互分离,督导工作不受行政等因素的干扰公平公正地开展。
3.对四级教育督导机构职责进行清晰界定
20世纪末,英国教育督导在改革过程中形成了教育标准局、地方视导处与基层督学各司其职,且职能分工明确。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相关经验,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学校方面的督导,形成中央、地方与第三方机构相互合作完成督导的制度,中央负责提供资金支持和宏观管理,第三方机构负责督导的具体实施,地方负责学校改进活动的审查和为所属区域内学校开展指导工作,并向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学校”提供改进建议或计划。
参考文献:
[1]向宏业.现代教育督导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5:42-43.
[2]王 璐.英国教育督导与评价[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