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2018-08-28刘敏
刘敏
【摘要】现阶段,在我国国民经济迅猛发展,金融业产品复杂化,金融消费风险增加,金融消费群体不断壮大的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任务十分迫切。本文以总结美国、英国及日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为基础,与我国的情况作为对比,发现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相应的提出改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 消费者权益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现象无处不在,这种现象通常使得买方在交易活动过程中对商品信息的了解不如卖方充分,从而处于不利地位,导致买方权利与利益受到损失。在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作用尤为明显,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只有设立强有力的监管部门,配合完善的制度措施,才能支持位于信息弱势方的金融消费者,进而平衡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一、各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经验
(一)美国,完善的法律体制及最全面严格的法案
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制方面,美国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上世纪60年代,先后由肯尼迪总统与尼克松总统提出消费者的五项基础权利,在此基础上,美国出台了一系列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案,这些法案不但繁复而且细致,并交由七个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执行,然而监管标准的复杂及监管机构之间的真空使得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问题,也引起其他国家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代表着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彻底的改革——华尔街改革,被美国参议院通过。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有的分散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进行统一,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这是一个由美联储设立的全新的专业性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置于美联储监督之下。CFPB。都是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条例,并进行实施,其监管覆盖美国所有的金融机构及中介。
CFPB的首要目标是以消费者为本位,保证消费者能公平的获得金融服务并避免在金融交易时受到欺诈或不公平的对待;同时,现有或未来与金融消费相关的法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都有公布及解释权。金融机构对于法规是否遵守,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与服务,CDPB同样负有监管责任及权利;最后,在金融产品信息的提供,消费者金融知识的教育服务方面,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也设立了与之对应的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如消费者咨询委与金融教育办的机构。
(二)英国,职能全面的FAS及高效的FOS
2012年之前,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作为英国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者,同時也是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为保护消费者权益,FSA要求设立了解决纠纷的金融巡视员制度(FOS)以及对遭受损失的消费进行赔偿的“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SCS)。
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出台,整合了前期一系列关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这使得英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的完善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根据这套法律要求所成立的FOS,是英国最具特色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之一,较之于法院诉讼仲裁,FOS具有无偿性、便捷性、高效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其解决金融纠纷的流程可以分为3个阶段:一是前置程序,消费者向金融内部设立的机构投诉,如金融机构在8周内未将解决结果通知消费者,或消费者对结果不满意,则可以向FOS投诉。二是早期中立评估,收到投诉后FOS首先确认相关金融机构是否已经处理过该投诉,然后裁判员对纠纷的双方进行调解,实践中大部分的案件会在调解后得到解决。三是最终决定,如中立评估未能解决问题,裁判员会把纠纷交给金融督察官进行最终的裁定。在这一过程中FOS机构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2013年4月1日生效的《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对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彻底改革,撤销了金融服务局(FSA),由分拆后的金融行为局(FCA)和审慎监管局(PRA)分别承担其原先职能。
(三)日本,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日本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与美国类似,同样制订了《证券交易法》、《关于规制商品投资相关事业的法律》以及《关于投资信托以及投资法人的法律》等。在金融发展过程中,日本颁布了相当数量的金融法规,每一次对这些规章制度的修缮,都促进了日本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发展,逐步完善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以下特征:
第一,日本通过《金融制度改革结案》形成了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打破了原来分业经营的界限,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统一,由金融监督厅履行银行业的管理职能,由日本银行实施核查监督职能,两个监管机构相互配合。
第二、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定义,日本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并将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自然人都列为受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主体。
第三、整个金融业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基本都是由日本国会通过,立法层级与法律效力较高;
第四、日本在借鉴FOS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金融ADR制度,扩展了金融纠纷解决渠道。日本司法改革成果之一,是日本金融 ADR的基本法,该法提倡运用调解、仲裁、斡旋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日本的金融ADR制度由于其公正性、中立性和实效性,成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快速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践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者领域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如信用卡盗刷,理财血本无归,存款丢失等,这与金融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密切相关。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平交易权受损
目前关于银行收费项目,一般都是由银行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消费者只有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无法做到就具体内容与银行对等协商,而各个银行收费标准不一,存在着不合理与重复收费的现象,这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收到损害。
(二)隐私权受损
由于金融机构业务的特殊性,会得到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由于监管不严,通常会通过金融机构内部倒卖,外包业务等途径泄露,使得消费者隐私权收到侵犯。
(三)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金融产品日趋复杂,专业,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很难全面客观的掌握所购产品的信息,同时很多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选择性的披露相关信息,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
(四)受教育权得不到履行
中国金融消费者普遍存在基本金融知识缺乏的现象,金融机构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做出非理性的选择。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消费者出现逆向选择,放弃本来对自己有利的权利与产品,最终导致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双方利益受损。
三、各国良好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对美、英、日三国监管体制及相关制度安排的研究分析,以及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出现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设方面任重而道远。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从其问题产生的根源入手,最大化的倾斜性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是关键:
第一,我国应在基本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并对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做出明确的界定,将金融消费者与普通生活品消费者区分开来,确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其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第二,通过完善我国的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来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立法层级的提高,成为了当务之急,同时需要具有针对性的根据各金融行业制定保护条款。
第三,为金融消费者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及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来说非常重要,对我国的相关制度改革来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FOS制度、建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渠道,降低消费者诉讼成本门槛,为金融纠纷提供多元化的解决方式。
第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目前我国主要由“一行三会”承担对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者教育义务,然而效果并不理想,各个金融机构也开设渠道對消费者进行教育宣传,然而很多情况下都是处于自身利益考量的选择性教育。消费者金融知识贫乏,无法做出理性选择,权益受损后又不懂得如何合法维权,这些也是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证的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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