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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研究

2018-08-28尹波

中华建设科技 2018年3期
关键词:探讨监理水利工程

尹波

【摘 要】作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提出水利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见解,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水利工程;监理;探讨;规范;素质

【Abstract】Based on his many years of working experience,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opinions 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is only for reference by peers.

【Key words】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upervision;Discussion;Specification;

长期以来,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一直采用自营制方式,即由国家拨款,国营工程局施工,建成后移交相应的管理部门生产运行,收益上交国家。资金的使用,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成本,名义上都由工程局负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概念。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在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引进了国外长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并为社会公认的规则,即被称为“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规则以及FIDIC合同条件下的建设工程监理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是一项科学的管理制度。实践证明,实行监理制对于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效益具有十分重要作用。但是,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际来看,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不能很好地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致使监理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针对目前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完善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1.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对监理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

(1)部分业主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科学认识,有的认为是迫不得已,有的认为是“多此一举”,有的实行监理制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或领取施工许可证,有的把监理仅仅当作是检查质量的工具;即使授予了“三控制”的权力,在实际监理工作操作中业主也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有些业主经常用不成文的“地方惯例”来决定工程上的许多实际问题,使得承包商常常处在进退两难的境地,导致工程建设进度滞后,工程效益下降,而监理单位则成为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替罪羊”。

(2)承包商是建设工程的直接生产者,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也是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对象之一。有些施工单位把监理看成是质检员,在质量检查控制方面依赖监理,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尚未进行自查自检,就叫监理去验收,导致自身的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有些承包商在中标后,没有及时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承诺,组建工程项目部及配备相关人员;或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没有或减少本应投入的生产设备,导致工程建设管理混乱,许多施工方案无法实施,从而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也有的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和替业主作主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不予以应有的配合,使得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工程建设不能走上正常的轨道。

1.2 监理单位管理水平和监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应根据监理合同中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总体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监理总体布置和科学管理,是一种高智力的劳动,因此该机构要求各类技术人员在数量、业务能力、专业搭配上合理,特别是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的要求。现实中,目前仍有部分监理公司不能独立于原单位,有监理任务时就临时拼凑人员,而被拼凑的人员往往缺乏必要的经济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能力较低,同时离退休人员多,监理人员构成难以稳定;而拥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较丰富管理经验的人才难以引进,致使公司及其人员的素质总体水平较难提高,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监理单位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在加强管理工作的同时,重视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以增强自身实力,从而达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目的。

1.3 工程建设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监理合同得不到认真履行。

目前,一些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还不能完全按照工程建设规范要求施工,仍然存在“边设计边施工”,或者是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属一家单位的现象,造成工程建设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监理人员的决定和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中互相推卸责任。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时有出现,以致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20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

2. 完善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2.1 大力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加强自身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规范监理行为,是一切監理工作的基础。目前,一些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明显暴露出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人才匾乏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加强总监队伍建设,培养综合型的、高素质的总监队伍,从而确保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有效落实;加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工作力度,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力求监理行为规范。与此同时,应加强监理公司和现场监理工作的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应不断总结经验,编制总监业务工作手册和监理业务考核手册。

2.2 监理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

监理单位应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良好的工作业绩和优质的服务争取市场、占领市场,以质量求发展。同时,监理单位应充分認识到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的复杂性和功能的多样性,认真分析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主要因素,编制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增强这些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3 加强与业主方及其他参建方的沟通。

监理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领导和业主的正确指导与支持,离不开承包人的充分理解与配合,离不开设计单位的大力协作。特别是业主和设计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关系到每一项合理的施工方案的调整。如不能得到支持,许多好的设想将不能得到贯彻执行,监理工作的成绩也无法取得。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通过自身努力,扎实工作,使业主充分相信监理、依靠监理,其他参建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支持监理工作,从而达到“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作用。

2.4 完善法律体系,规范监理市场。

我国水利水电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仍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存在不少不协调乃至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存在许多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例如,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必须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培育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打破地区保护,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管理制度,杜绝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承揽业务,杜绝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现象;杜绝分包、转包监理业务行为。

3. 结语

随着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监理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水利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面临着监理能力、监理技术、资本市场、工程法律、监理人才等方面的激烈挑战。为此,必须加强行业内部的学习,“走出去,请进来”,不断完善现有的工程监理制度,强化法制意识,努力按国际惯例办事。在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下认真细致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争使建设监理行业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目前,国家已将监理工作提升到重要的地位,对监理项目采取了质量责任终身制。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如果没有自己真正的管理水平与工作业绩作后盾,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水利行业监理单位应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国家工程建设服务。

[文章编号]1619-2737(2018)03-06-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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