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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接待工作现状及问题研究

2018-08-28黄慧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1期
关键词:服务水平

黄慧

摘 要 为适应司法改革需要,推动检察体制机制创新,检察机关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案件信息。其中,律师接待作为案管重要的服务窗口之一,对于展现检察机关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案管科律师接待工作的实际出发,探究实践中所遇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律师接待服务水平提供新的思考。

关键词 律师接待 案件管理 服务水平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的修改完善,保障人权理念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原先的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律师的辩护与代理权有所扩充,给案管律师接待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律师接待工作现状

律师接待工作主要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各类案件的律师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查阅案卷、递交各类材料等服务,辅之以监督律师规范化执业。为配合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案管部门设置了专门的律师接待室,配备了速拍仪、复印机等阅卷辅助工具,并落实专人接待,提供 “一个窗口”对外的“一站式”服务。

目前,本市注册律师可通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12309律师服务平台就本人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在线提交诉讼申请。外省市律师则可通过传真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三证”方式预约阅卷或查询相关案件信息。律师阅卷采取以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的阅卷模式。通过在电子案卷材料上加盖水印并设置随机生成的开卷密码,导出到光盘内供律师查阅使用。至此,律师阅卷已从手动摘抄纸质卷宗的人力劳动到复印卷宗材料再到速拍仪拍摄纸质卷宗模式,发展到直接从统一系统大数据库导出电子卷宗至光盘的发展历程。律师阅卷变得更为方便快捷,解决了律师阅卷难问题,依法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益。同时,减少了律师直接接触纸质卷宗的机会,有效避免了纸质卷宗的损毁、涂改问题。对承办人而言,节省了大量案外事务性工作时间,缓和了与律师在阅卷时间安排上的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此外,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承办人与律师当面接触的机会,降低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概率。

二、律师接待工作面临困境

实践中,律师接待人员只能对律师持有的“三证”进行形式审查的方式,只要上述“三证”手续齐全即可办理相关业务。期间,对于如何查验律师证的真伪,如何认定《刑诉规则》第38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以及如何发现律师存在的回避情形等一系列实质性问题难以发现并查证,目前仅靠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外省市律师“三证”查验问题

《刑诉规则》第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资格作为全国性行政许可项目,可选择跨行政区域执业。为此,在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接待律师递交材料及阅卷时易遇到如何查验律师“三证”的合法性问题。对于上海本地注册律师而言,本市检察机关已与市司法局实现了本市注册律师身份信息共享机制,凡在沪依法登记执业的律师均可通过本市司法局共享信息库查询到律师身份信息,较好地实现了本市律师信息的互联互通,有利于準确核实律师执业的合法性,方便及时了解律师的执业动态。相较而言,对于少数外省市注册律师,受技术、地域等方面的限制,目前暂无有效途径查询其律师身份信息,而只能通过简单查看律师证上的备案日期,以此判断该律师是否在其执业有效期范围内。因此,对于外省市律师的身份信息核实问题有待解决。

(二)律师执业回避问题

目前,对律师主体身份只注重形式审查而忽略实质审查。虽然本市注册律师身份信息已基本实现共享,律师接待人员能在其执业身份真实性上及时核实到位。但对于律师身份实质性审核仍存在困难。

1.因职业身份引起的回避

《刑诉规则》第3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上述规定中的“离任”包括退休、辞职、辞退和调离等情况。同样,《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也做了类似规定。虽然本市检察机关已与市司法局形成了本市注册律师的身份信息共享机制,但该信息共享机制仅能简单查看律师是否具有执业资格,核实其执业身份的真实性,而无法自动提示上述曾具有法、检职业身份或与其有利害关系律师的执业回避情形。因此,面对庞杂的人口信息库,在律师接待实践中难以辨别其中的利害关系,易造成回避律师的执业混乱。

2.因案件利害关系引起的回避

《刑诉规则》第38条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实践中,即使同一检察官办理同案犯罪嫌疑人但做分案处理的案件,也因为案件数量众多而难以发现,只能依靠承办检察官的适时提醒及接待员疑虑时查看案件具体信息后发现,无法做到发现全覆盖。此外,为适应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开始施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轮案制度,对于同一案件但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分配至不同检察官名下办理,大大增加了律师接待员辨别同案犯但未同案处理案件的难度。同样《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在只对律师执业身份进行形式审查的大背景下,难以发现上述有利益冲突时律师的执业回避问题。

3.因委托人数限制引起的回避

在律师接待实践中,对于《刑诉规则》第40条规定:“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委托限制,接待人员通过查询统一系统登记的案件信息并对照查看律师提供的“三证”手续方式,可及时发现上述回避情况,但并不排除二分院交办等案件,因外网12309预约系统权限的局限,难以查询到是否有律师已在其他检察院递交过委托手续的情形,易造成同一名当事人委托三名以上律师为其代理的执业混乱现象。

(三)律师委托手续合规性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和方式。为避免犯罪嫌疑人多名亲友分别委托多名律师而造成委托关系混乱,有效监督律师执业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新刑诉法要求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辩护人,若本人在押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同时最高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实践中,委托辩护人往往可通过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委托关系得以体现。目前,部分辩护律师难以对上述委托手续的合规性问题达成一致。

三、律师接待问题研究及对策建议

律师接待工作面临着各项挑战,包括律师身份的实质性审查及律师手续的合规性等问题,因此律师接待专职人员应充分明确接待窗口的服务职能定位,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依法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同时,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利用大数据优势,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提升律师接待服务水平。

(一)明确职能定位,提高思想认识

新《刑事诉讼法》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理念,强调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规范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尊重和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其中,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有利于充分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的实现,应得到依法保障。因此,律师接待处应以《刑事诉讼法》及《刑诉规则》为导向,结合案管部门“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定位,明确律师接待的窗口服务职能,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在尊重与保障人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高度,依法、及时、高效地保障律师的合法执业权益。

(二)畅通反馈渠道,自觉接受监督

律师接待窗口作为检察院对外服务的窗口之一,承担了业务部门接待律师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为提高律师接待工作效率,在服务的同时需要有效的监督,多方听取、广泛收集律师对接待工作的意见建议。可通过设置律师意见箱、不定期举办律师座谈会等形式畅通律师意见表达渠道,发现接待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反思并督促整改,提高律师接待服务水平。同时,《刑事诉讼法》第47 条增加了对辩护律师权利救济的内容,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訟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促进检察机关规范执法,保障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部门沟通,共享信息资源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律师接待处对律师身份的实质性审核存在困难,无法有效规范律师执业。因此,通过举办座谈会、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与公安、司法、律师协会的协调沟通,逐步建立律师信息资源实质性共享机制。建议与公安、司法联网,借助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和司法系统的律师信息网,通过输入身份证号或者律师证号,查询相关实质信息。联网查询,把分散的信息资源整合集中,还可以把这种共享延续到审判阶段,形成公、检、法、司的信息化配合。①同时,建议与司法局、律师协会联手,对本市注册律师有关如何提交各项网上申请以及律师手续合规性问题组织律师进行专题培训,努力实现线上申请线下办理全覆盖。联合司法局、律师协会对于违反执业规定的律师进行通报等制约措施,促进律师执业规范化。

(四)依托科技创新,实现数据管理

时代在进步,科技在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逐步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互联网优势不断显现。检察办案也将紧跟时代步伐,以信息化平台为依托,逐步实现检察办案与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案管部门可利用人工智能应用技术协助完成业务部门的部分机械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例如江苏省某检察院引进了智能“案管机器人”,采用人机对话模式,以统一系统大数据资源为依托,自动搜索获取相关联案件数据吞吐阅卷光盘,取代人工手动刻录模式,提升了智能化服务水平。在看到科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应深刻认识到其双刃剑效应,大数据应用贯穿于检察办案的各个环节,信息共享机制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时刻注重检察办案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四、结语

律师接待主要职能为接待律师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一方面提供阅卷,递交材料等服务,保障律师合法诉讼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对律师身份的实质性审核,监督律师规范化执业。

目前律师接待工作中所遇困境难以在现有法律规定中找到依据。对于律师身份的审核仍只能以形式审查为主,难以触及实质性审查。因此,需要在立法层面明确操作细则,通过技术手段架起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桥梁,不断提升律师接待服务及监督水平。

注释:

①李刚.改善案件管理部门律师接待工作的几点思考.法制博览.2015,9(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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