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评析
2018-08-28刘昭阳
刘昭阳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辽宁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的现状:以行业为载体形成知识产权产业集群、以地域为载体形成知识产权空间集群和以企业为载体形成知识产权团体集群。在分析辽宁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辽宁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产业集群 专利布局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一、辽宁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的现状
第一,以行业为载体形成知识产权产业集群。围绕《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規划纲要》,全面融入我省装备、冶金、石化、建材、医药、纺织、轻工、电子信息技术八大行业,重点在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生物医学、新材料等领域,培育若干新兴产业集群,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①大力发展专利优势产业,形成产业优势,②第二,以地域为载体形成知识产权空间集群。依据辽宁自由贸易区沈阳、大连、营口三个片区重点发展产业的特点,以专利导航为基础,制订各个片区重点发展产业专利布局规划,明确技术突破方向和路径,提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建议,构建支撑产业发展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专利储备。③第三,以企业为载体形成知识产权团体集群。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与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大企业和大企业集团,依靠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与升级。④重点培育企业50强。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发展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⑤
二、辽宁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的缺陷
(一)现有政策体系化欠缺
首先,专门政策缺失。辽宁关于知识产权产业集群的规定都分散于相关政策之中,其中少部分政策仅就某一方面提出了相对系统的要求,如有的规定了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产业集群、⑥有的规定了重点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⑦有的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外布局。⑧绝大多数政策则是在自己的体系内做出零散的规定,如知识产权财税金融政策中关于优势产业资金保障的规定,科技人才政策中关于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规定等等。这就导致辽宁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重心分散,阻碍了政策合力的形成。其次,政策结构失衡。现有政策较为注重鼓励知识产权的申请与转化,主要在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环节体现资源配置,以资金手段为主要扶持方式,如知识产权资金管理、融资、补助的规定较多,其他手段运用不足。对于保护和管理环节的知识产权产业集群的重视程度不够,规定较少,未能起到对创造和运用环节的保障和扶持作用,不利于知识产权区域布局效用的最大化。
(二)现有政策内容重叠
一方面,下级政府对于上级政府的政策的继受过多。下级政府出于政策一致性的考量,或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疏于对自身产业特点及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现实情况的分析,简单参照上级政府的政策,进行文字上的变化后形成本地规定,有些甚至照搬原文。这就造成了其政策内容重点不清、贪大求全,丧失了制定本地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的意义。另一方面,各类政策关于相同客体的规定相似。各类政策关于相同客体的规定虽然应当一脉相承,但必须是层层递进、逐步深化的,而部分涉及相同客体的政策规定彼此之间表述和内涵均十分相似,未能有实质突破。
(三)现有政策存在虚置
第一,政策规定针对性低。有些政策未能很好地区分各地产业特点和发展趋势,几乎将所有产业都进行盲目罗列,导致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的规定缺乏针对性,丧失了应有效力。如《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关于“以大连为龙头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区、以沈阳为中心的沈阳经济区以及辽西北地区”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的规定,产业罗列过多,眉毛胡子一把抓,甚至淹没了自身特色产业。仅辽西北地区的主要布局产业就有七项之多,但其有发展潜力的现代农业却排在最后一位。⑨第二,政策规定可操作性差。部分政策规定不具有操作性,未能起到激励促进作用。如2012年《铁西区专利申请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对已提出发明专利成果转化奖励的申请人,经评审择优,发明专利一年周期内实现成果转化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主向的,奖励5000元;两年周期内实现成果转化的奖励4000元”。这样的奖励额度无疑不具有吸引力。此外,在人才引进方面,对于所谓“高层次”和“紧缺”的规定较为宽泛,实际操作中出入较大。
三、辽宁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类型化、层次化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体系
一方面,针对不同知识产权产业集群建立类型化的政策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要针对辽宁省经济发展的产业需要,拓宽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的规制范围,针对不同产业提供不同的政策引导。不能只针对现有的优势产业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引导,还要主动拓展政策规制范围,建立满足经济转型、培育新经济增长点要求的政策体系。另一方面,加快建立层次化的政策规范。首先,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的系统框架。在辽宁省内,应当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并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布局、分工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予以制定,并从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任务入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产业集群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部分政策上升为地方立法,以满足企业对于不同制度形式的需求,弥补政策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其次,鼓励、支持、引导各级主管部门进驻特定区域、重点区域,积极调研,通过各类咨询平台,了解不同行业、企业的需求,不断完善各自政策规范。
(二)探索制定知识产权产业集群试点政策
一方面,探索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制定模式,成立知识产权产业布局领导小组,作为知识产权产业集群的各项政策制定的议事协调机构,以防止各级知识产权局、工商部门、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在试点政策制定上的矛盾冲突,也能够统一规则,解决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由于职责交叉导致的标准不一、职责不明、效率低下,并推动形成各个有关部门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政策制定合理,助力于辽宁知识产权产业集群发展建设。另一方面,在知识产权产业布局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的前提下,各个主管部门应当应坚持问题导向,理顺各类知识产权产业集群的特点,探索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商业与技术秘密权等各类知识产权集群的特点适度区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产业集群,适时制定高新科技园区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政策作为大范围试点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奠定实践基础。
(三)制定创新-服务-保障并重的知识产权集群政策
一方面,加强促进知识产权产业集群的资助政策。首先,政府应当创新知识产权产业集群资金扶持模式。在制定知识产权产业集群资助政策时,应当具有前瞻性,对正处于研究专利布局、預警专利动向等研发前期阶段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资助。同时,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产业集群的资金扶持力度,完善对符合辽宁知识产权产业规范、具有重大发展前景或者经过知识产权风险评议产业集群的资助政策。其次,鼓励和支持相关新兴技术领域产业集群基础研发的投入政策的制定。对研发投入较多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通过提供融资便利,解决企业在先进制造工艺、设备核心器件等关键领域所面临的资金难问题,促使企业实现技术的突破,产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为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的形成。政府不仅要为知识产权产业集群研发提供资金扶持,还要为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扶持。政府可以鼓励、引导、扶持包括仲裁、调解、行业协会、维权中心在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驻自创区,为初创型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提供法律、人才、知识产权、财务、咨询、认证、技术转移、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相关服务。使得知识产权产业集群创新、申请、预警、维权、鉴定、纠纷解决的一条龙流程得以形成,知识产权产业集群服务机制的整合与聚集得以形成,从而具备“1+1>2”的效果,集群效应得到最大的发挥。
注释:
①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
②⑤《辽宁省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2016).
③《关于加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2017).
④《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2008).
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
⑦《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实施意见》(2012).
⑨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问题在《辽宁省知识产权“十三五”规划》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纠正。
参考文献:
[1]王肃.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体系的制度化构建.学习论坛.2017(9).
[2]赵宏志,等.东北地区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关联性的实证研究.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
[3]姜江.知识产权强国政策体系中的产业政策研究.知识产权.2015(12).
[4]贺化.中国知识产权区域布局理论与政策机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
[5]曹新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制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