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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方支付下沉淀资金利息的监管路径研究

2018-08-28张敏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1期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利息

张敏

摘 要 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飞速发展在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对沉淀资金利息监管的热烈讨论,但人民银行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始终未对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和监管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在对第三方支付下沉淀资金的性质研究的基础上,分析并借鉴美国第三方支付下沉淀资金利息的监管方式,提出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监管应在利益平衡和有效监管的原则之下,采用成立政府主导的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护基金的监管方式。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沉淀资金 利息 法定孳息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1月21日,互联网巨头腾讯公司在与搜狐、新浪二个巨头争夺微博客户群的同时,正式发布了对挑战微博的全新的社交应用软件——微信。2013年8月5日,微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共同推出的移动支付新产品——微信支付,“微信支付的出现,契合了社会的粘性化,“湿”的方向,标志着移动端支付时代的来临。”截止至2015年12月10日,我国已经有267家企业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目前已形成支付宝、财付通和银联前三大第三方支付平台90%以上市场份额的格局。截至2015年底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总量逾2000亿元,比2014年底增长60%,与第三方支付相关问题尤其是沉淀资金利息的监管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16年3月1日微信提现开始收费,再次引发了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的关注。

自2005年起,我国就出台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1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3年)、《非银行支付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条码支付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2016)、《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2017)等系列文件。《非银行支付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并提出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以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的监管方式,但仍未对沉淀自己的利息归属和监管方式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我国学界对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及利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二个方面:第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研究,研究论文数量并不算多,但研究视角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第二,研究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研究,探讨法律视角下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现有研究内容上缺乏对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监管的研究,研究方法上缺乏对国外操作模式和国外法的借鉴。本文在对第三方支付下沉淀资金的性质研究的基础上,在比较的视野下,分析并借鉴美国实践及立法中监管方式,提出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的监管路径。

一、第三方支付下沉淀资金利息的性质

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的监管路径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厘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沉淀资金的法律性质的基础上。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从事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即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但并无定论。目前主要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中介机构,是提供资金流转中介服务的机构。2010年9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性质,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虽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试图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排除在金融机构之外,美中不足的是由于这一条备受争议,在2010年12月最终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将这一条删去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的金融机构性质的支付和人结算机构,其掌握了巨额的流转资金,客观上具备了银行的特征,业务性质类似于银行的存储业务。

除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之外,学界对于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法律性质也存在“消费服务合同”、“委托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二种不同的观点。

基于上述不同的观点,要确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还应从第三方支付流程入手进行分析。第三方支付流程通常包括三个程序:第一,注册程序:消费者和商家分别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接受、服务协议,之后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此时,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和用户形成了二个无偿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即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法提供信息,促使双方签订合同,但却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订货程序。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选择商品与服务,确定之后通过线上或线下的划账方式将款项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名下,第三方支付结构接收并保管款项;第三,交货和付款程序,商家收到消费者的订货信息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收款信息后行消费者发货,消费者收货后确定并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家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消费者的通知向商家付款。

上述流程中,明确体现出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家和消费者存在的居间和保管双重法律关系。在支付宝的支付方式下,其法律关系体现为其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提出为客户提供代管、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買卖服务的平台,属于传统商法理论中的辅助商行为,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却并未向消费者和商家收取任何费用,其营利逻辑主要在于沉淀资金的收益,包括沉淀资金利息收益,当然还包括平台广告收益等其他收益。

(二)第三方支付下沉淀资金利息的法律性质分析

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货币进行保管,是否表面货币所有权转移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此,认为自货币交付于保管人第三方支付机构时起所有权便发生转移和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是暂为客户保管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二种不同的观点均有理论支撑和实践中法律法规的支持,前者我国《合同法》第378条;后者如我国《宪法》第13条关于公民储蓄所有权和《民法通则》第75条关于公民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基于理论支持和实践中做法,本文采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方支付代为保管的货币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然应当属于消费者所有。从民法原理上讲,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按照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原理,孳息应当属于原物所有人所有,即沉淀资金利息应当属于消费者所有。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无权使用沉淀资金,亦不享有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即利息,该利息是属于消费者所有的。

二、美国第三方支付下沉淀资金利息的监管方式

第三方支付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的信用危机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兼具信用担保和中介性质的支付机制,第三方支付的兴起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产生的。美国作为第三方支付的发源地,其Paypal等一系列第三方支付机构至今仍然在全球市场上占据着重要地位。考察美国关于第三方支付相对成熟的立法及国际惯例对研究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利息归属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地位

美国现有的规范电子商务的立法主要包括《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主要针对商业性电子资金转移)、《电子资金划拨法》、《统一电子交易法令》(UETA)、《统一电脑信息交易法令》(UCITA)和《在国际和国内商业行为中的电子签名法令》(E-Sign,下文简称“E规则”)。其中,“E规则”作为一项联邦法令,在各州未签署《统一电子交易法令》时应该直接适用。美国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联邦统一的第三方支付经营执照,Paypal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只需满足公司设立的法律要求,并在各州分别取得经营货币转账的执照(Money Transmit License),就可以在相应各州进行第三方支付服务经营活动。

在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定位上,美国目前并未见相关立法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法律性质的界定,仅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了较为笼统的描述。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则一直将自己排除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以规避美国法律中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较为严厉的监管。

以美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Paypal来说,在其网站公开公布的用户协议中,就一直强调Paypal并非银行机构,只是帮助用户进行收付款的一个协调者,担当用户资金的代理人或者管理人,而非托管人、受托人或第三方保管人。

在美国的代理法律制度下,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坚称自己与用户之间是一种受托信义关系,在用户的监督下为用户的利益而实施相关行为。由此导致用户只能依据合意(一般来说是用户协议)来约束和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并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在民法层面得诉请侵权救济或者违约救济。

(二)美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的商业惯例及监管方式

在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上,美国现有法律也未有进行规定。在美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中,以Paypal为首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也是几经转变,这主要体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服务协议内容的变化上。早期的Paypal用户协议中只是简单规定了用户一旦接受协议即意味着同意该账户产生的任何收益都归Paypal所有。到了2005年,由于沉淀資金利息归属问题备受社会舆论争议,因此Paypal的用户协议发生了变化,其表述转变为“You agree that you will not receive interest or other earnings on the funds that Paypal handles as your agent. Paypal will also not receive interest on those funds,but may receive a reduction in fees or expenses charged for banking services by the banks that hold your funds.”,即虽然该部分利息依旧由用户自愿放弃,但Paypal同时承诺不会利用用户资金赚取利息收入,具体可能的做法是将该部分资金存入银行的无息账户中。截止至2011年12月,Paypal用户协议关于利息的条款又发生了变化,其面向中国的用户协议中就明确提出“对于您可以存放在PayPal账户中的资金,您同意不收取利息或其他收益。PayPal可能会从这些资金中获得利息,持有您的资金的银行也可能会降低向PayPal收取的银行服务费用或开支。”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现阶段美国并未对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而在实践中,将该利息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收益的一部分已经从某种程度上成为现阶段美国的行业惯例。

三、我国第三方支付下沉淀资金利息的监管原则

确定沉淀资金利息的监管原则是从根本上解决沉淀资金利息监管问题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我国处理沉淀资金利息问题主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利益平衡原则

我国现有的商事法律制度其基本理念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同时考量效率与公平就意味着法律制度最终成为各种利益的博弈之下某种程度上的平衡点。经济市场法律制度的设计必然以保障市场效率为其前提和目的,并在这一过程中,最终达到利益的相对平衡。因此,在确定沉淀资金利息处分方式时,首先要遵从利益平衡原则,不能仅仅依据法学理论将该部分利息生硬地分配给用户,也不能为了方便就不顾用户的利益将该部分利息一刀切分配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此原则之下,第三方沉淀资金利息信托化或许可以部分解决现有的困境。即,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计提弹性风险金之后,将剩余利息设立信托基金,用于为客户购买交易安全险或者其他合理用途。

(二)有效监管原则

处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处分问题,离不开相关监督措施的配套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即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因此,在设计沉淀资金利息处分方式时,务必要加以相应的信息披露措施。依前文所述,在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信托化的前提下,增补相关信息披露条款,抑或从更高层面来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托法》,或者甚至出台《信托业法》。

四、我国第三方支付下沉淀资金利息的监管方式

在归属明确的前提之下如何处分沉淀自己的利息存在着理论层面的确定性和实践操作层面的困境,就通常的交易金额和通常的交易周期而言,利息数额并不大,如分摊给每个用户身上,可能仅有几角钱。另外,层层分配利息繁琐的手续除了增加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运营成本外,还会大大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如果简单规定将沉淀资金利息划拨给用户,并不能从根本层面上解决这一问题,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该部分利息还会成为动不得也扔不掉的烫手山芋。笔者认为应确定第三方支付下沉淀资金利息的处分主体,并建立人民银行监管之下的合理的利息处分机制。

(一)第三方支付下沉淀资金利息的处分主体

如前文所述,沉淀资金归属于消费者所有,相应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可由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依商业习惯取得。因此,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当然的沉淀资金利息处分主体。同时,考虑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和交易的安全,国家是否可成为沉淀资金利息的处分主体,也值得探讨。

依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交易习惯。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作为沉淀资金的所有者,似乎消费者并不天然享有该法定孳息。然而,实际的法学理论和交易习惯却是,在通常情况下,原物的权利及于孳息。所有人自己使用原物的,孳息归所有人所有,为获取孳息而使用、租赁物原物的,孳息归使用人、租赁权人所有。就法定孳息而言,利息为本金的所有权人所有,租金为原物的出租人收取,双方有约定的,可按约定,否则按交易习惯。因此,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即成为当然的沉淀资金利息所有权人,亦即享有对该利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现有的做法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服务前与用户签署电子协议,约定用户放弃该部分孳息收益。此时,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看似合理的利息处分主体。但是,如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沉淀资金利息处分主体,前提条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是该沉淀资金的“代管人”。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只有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实际取得该笔用户支付的沉淀资金时,成为“用益物权人”的身份,才能得以依约定享有该项沉淀资金利息的处分权。

對于沉淀资金利息的主体,建议借鉴《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5]5号)中提出的新股认购中资金被冻结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成立消费者保护基金,并将全部利息存入人民银行指定的专管账户,由基金作为消费者的集团,作为合法的主体依法享有利息所有权。

(二)第三方支付方沉淀资金利息处分的路径

对于沉淀资金的处分方式,目前,有学者提出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经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被作为一项负债,而不是一项存款,并规定必须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存放在FDIC保险银行的无息账户中,将利息用来支付为每个消费者购买上线为10万美元的保险项目。

笔者认为,上述建议确实从某种程度上能够解决沉淀资金的利息分配问题,还能保障第三方支付的交易安全、降低风险。但是由于我国的银行制度与美国的银行制度在设计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借鉴该类做法的效果有可能会打折扣。因此,如若借鉴该类做法,则需要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相关保险制度。笔者建议成立政府主导的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护基金,用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建立合理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合理使用资金,为第三方支付方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不可或缺的资金支持。

五、结论

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和保管法律关系,按照我国现有立法的规定和国际商业惯例,沉淀资金利息应当属于消费者所有。然而,在厘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之上如何处分沉淀资金利息,实践中的诸种做法各有其优劣之处,也并未形成定型化的处分方式。笔者建议成立政府主导的第三方支付消费者保护基金,在利益平衡和有效监管的原则之下合理使用资金,保护第三方支付方式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移动支付时代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国存.第三方支付法律性质研究.电脑知识与技术.2011,7(35).

[2]王盈文.网上交易中的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3.

[3]范如倩、石玉洲、叶青.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上海金融.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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