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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2018-08-28范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1期
关键词:效率价值

范璞

摘 要 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自产生以来,就备受争议。但是由于这种制度具有高效、快捷、灵活的优点,很好的解决了美国刑事案件大量增加和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符合对刑事诉讼经济的追求,有利于防范诉讼所带来的风险,所以这种诉讼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得到应用。目前,我国也同样面临着案件增长与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探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 辩诉交易 效率 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一、辩诉交易的概述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

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范围来规定辩诉交易的概念。美国 《布莱克法律大辞典》 将其规定为: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多项指控罪名的一种或几种作出有罪辩护来换取检察机关的让步,并最终达成一定的协议①。李浩教授定义:辩诉交易指的是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检察机关与被告人自愿通过协商并达成协议,促使被告人作出有罪辩护,不经过审判而直接结案的一种诉讼方式②。陈瑞华教授定义:辩诉交易是指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在审理前私下进行协商谈判并达成协议,检察官承诺减少所指控的罪名或者降低所指控犯罪的幅度,或者是建议法官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诉讼方式③。

1.控诉协商

该协商主要适用于罪名严重或罪行复杂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过程中,因为证据难以提取或者是为了避免复杂的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与辩护人进行协商,用较轻的罪名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被告人出于避免存有定罪记录和重罪记录的考虑,一般愿意接受检察官提出的要求。

2.罪状协商

该协商主要适用于犯有数罪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与被告人进行协商, 以减少起诉的罪数为条件。④一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可能触犯的数个罪名, 通过协商,用比较轻的罪名来指控被告人。二是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数个相同的犯罪行为,只指控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这种形式的协商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

3.量刑协商

该协商主要适用于被告人作出了有罪辩护并且同意以原来的罪名进行起诉,并且得到了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承诺。但是这种协商,只有得到法官的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官不同意检察官提出的建议,或者法官以检察官的承诺不当为由拒绝,那么这种协商便是无效的,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说,量刑协商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二、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鉴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我国有必要援引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这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面临的司法困境,同时有利于加快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下面就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主要是我国所面临的司法困境,理由如下:

1.犯罪率不断上升并且趋于复杂

世界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犯罪案件的犯罪率都显著增加。近来,我国同样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刑事犯罪率呈现增长趋势,社会治安受到严重的威胁,而且刑事犯罪变得越来越复杂化,犯罪形式趋向国际化。这使得刑事案件的审理难之又难。

2.司法资源相对短缺

目前,我国面临着司法资源短缺与刑事案件积多的冲突。为此,我国首先要加大对刑事司法资源的投入,其次是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司法改革,并且借鉴国外的制度和体制的。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对司法资源的资金投入是有限的,而且在经济不发达便显得更加有难度了。

3.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现象的存在

目前由于我国司法机关为追求案件的侦破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极大摧残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特别是在全国引起巨大轰动的赵作海案件,更是引起我们的反思。而且,由于在办案过程中搜集的证据不符合法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超期羁押的现象。虽然现在我国通过限制补充侦查的次数和时间来解决这些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1)我国传统文化提供的文化基础。我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尤其是儒家所提倡的“和谐”为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基础,它不仅是儒家法哲学最高标准,也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而“无讼”便是最高理想。而辩诉交易制度主张从程序中寻求公平正义,避免实体争议的做法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处事中庸的态度相一致。

(2)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基础。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倡导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最终的追求目标。辩诉交易并不是一味惩罚被告人,而是通过一种相对缓和的方式让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也使被害人心理和身体受到慰藉,这样通过教育而降低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的方式是符合我国刑事政策的。

(3)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的任务之一就是打击刑事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开始加大推进法制建设,立法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很多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提高司法效率的制度被引入并发展,从而为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提供了社会基础。而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通过司法交易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使被告人真诚悔过并主动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补偿,有利于尽快修复社会关系,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

2.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践基础

(1)刑事诉讼中酌定不起诉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酌定不起诉,就是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是可以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检察官享有自由裁量权。

(2)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为了恢复已经破坏的社会关系,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由调停人使得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并最终为犯罪人回归社会、解决社会冲突而创造条件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目前的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自诉案件和一部分公诉案件。

(3)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建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的公诉案件。由此看来,简易程序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可以用来解决轻微刑事案件,与辩诉交易有相似之处。

三、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一)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辩诉交易制度

虽然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辩诉交易制度,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适用。即发生在2002年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就是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进行了审理,堪称“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⑤。该案按照刑法规定,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是这一案件从开庭到宣判所用时间只有25分钟。的确,该案的顺利审结,坚定了我们深入司法改革的信心,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构建辩诉交易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确定适用范围

对于我国构建符合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首先必须确定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虽然实行诉辩交易制度的国家很多,但是各国适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相对于美国来说,其辩诉交易制度的范围及其广泛,但是不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辩诉交易制度的范围只能适用于轻罪,这种做法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国情。

2.明确适用条件

明确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条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从案件类型来看,辩诉交易制度只能适用于证据不够充分的刑事案件;其次,检察机关,被告人以及被害人三方必须自愿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辩诉交易制度必须要有双方书面性质的协议,这是法官对双方是否自愿认定的依据。

3.限制辩诉交易的内容

对于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内容和幅度,各国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因此,我国在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时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刑法制度的过度冲击,一般不提倡对指控的罪数之间的交易,仅限于就量刑问题进行交易,而且辩诉交易的幅度不得超过法定量刑幅度的三分之一,防止使国家,社会以及被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4.建立相应的保障性制度及程序

辩诉交易制度的引入,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保障性制度以及程序。首先,建立关于被害人的保障与救济制度,赋予被害人全程参与辩诉交易的权利以及对交易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其次,完善被告人权利保障机制,确保被告人不受刑讯逼供的痛苦,在诉讼阶段能够及时获得律师援助的合法权利。再次,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并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建立检察官信守承诺的诚信体系。最后,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使律师在辩诉交易制度中充分发挥作用。

四、结语

目前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与美国相比,在诉讼模式,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思想观念上存在着显著不同。这将是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障碍,同时也影响我国构建辩诉交易制度的进程。但是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解決我国司法资源不足和犯罪案件剧增之间的矛盾,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同时顺应国际上简化诉讼程序的潮流。但是,我们也应清楚的认识到,构建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必须立足我国国情,以公正与效率为基本目标,用法治的理念与发展的视野,构建一种合乎我国司法实际的刑事诉讼程序⑥。

注释:

①[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著.贺卫方,等译.美国法律辞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89.

②李浩.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政治与法律.1991(2).57.

③陈瑞华.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之比较(上).政法论坛.1995(3).22.

④宋慧丹.论辩诉交易制度.郑州大学.2011.

⑤房均达.诉辩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可行性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135.

⑥冀样德.辩诉交易移植与本土化.当代法学.2004(1).

参考文献:

[1]郭毅、王晓燕.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审结.法制日报.2002.04.19.

[2]陈光中.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3]张可.辩诉交易之本土适用:一场未完成的变革.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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